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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济中: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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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11:31:45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贺济中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会提出的总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要在中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纲领”。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按照全会《决定》精神,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为什么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根据全会《决定》,第一,因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第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第三、“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第四、“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第五、“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因此,“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既然全会提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实现这个总目标的第一个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那么,就必须明确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中国共产党能不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能不能“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2015年12月11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认真学习党章、熟悉掌握党章是党员应尽的义务。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还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纲领。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性质,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性质。具有这种本质的中国共产党只要不背叛自己,则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战胜的。
  中国共产党能不能实现共产主义这个最终目标呢?“能!”回答是肯定的。中国共产党只要遵照《党章》的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就一定能够“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一定能够“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中国共产党只要能够“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就一定能够实现自己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共产主义,就一定能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中国共产党的目标一定要实现!中国共产党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的第二原则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会《决定》中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所以“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应该首先知道“人民”是什么?
  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说:“人民是什么? 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人民”就是在工人阶级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是以上这些阶级的代表组成的,必须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必须充分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政治地位,离开这些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无权代表“人民”。如果“人民代表大会”中混入了外国人或者人民的敌人,“人民代表大会”就变了“颜色”。
  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毛主席接着说:“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按照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既然《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必然是“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其他形式的专政。既然《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就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就应该“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就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因此,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同时,《决定》中强调:“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建设社会主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红色政权,只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才能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
  三、“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三个原则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会《决定》中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我们常说,“人人平等”,没有哪个国家、地区、民族能够做到绝对的“人人平等”,因为绝对的“人人平等”是不存在的,只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全会《决定》精神,在中国,“人人平等”必须是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不是无原则的平等。比如说“言论自由”,按照《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当你拥有法律赋于你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你的言论和行为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社会、集体是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得损害。当你拥有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别人同时也拥有同样合法的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当你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怕你手中的权力再大,声望再高,也要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
  因此,《决定》中强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以《宪法》为准则,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一切违背宪法的言行都属于“违法犯罪”。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正如全会《决定》中所指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所以,一切反对中国共产党、造谣、诬蔑、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党,虚无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的言行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样,我国《宪法》中明文肯定了“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立国之本,因此,所有反对、攻击、贬低、丑化毛主席,所有反对、攻击、贬低、丑化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言行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因此,所有反对工人阶级领导,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都是违法犯罪。
  要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遵照全会《决定》中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首先必须从“立法”开始,再到执法、司法、守法。
  如果立法违背了《宪法》的规定精神,就无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现实社会中许多违法犯罪,中国政府并没有立法禁止。依照宪法精神,否定“工人阶级为领导,强迫工人下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瓜分国企、大搞私有化都是违背宪法精神。否定、反对、攻击、贬低、丑化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攻击、贬低、丑化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攻击、贬低、丑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言行都是违法犯罪。中国的法律文件众多,但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是依照《宪法》精神来明确这些违反《宪法》的言行是违法犯罪。相当多的政府颁布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条文根本只字不提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不提工人阶级,不提人民民主专政,不提社会主义,不提人民,这还是依法治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宪法中提出的“必须进行斗争”最有效的斗争手段就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可是,中国政府在立法时把过去的“反革命罪”和“汉奸罪”都废除了,对汉奸犯罪也不予以追究,以致造成了中国当今社会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混乱。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宪法中规定的专政手段,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离开了“人民民主专政”绝对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决定》中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在一片“以德治国“的呼声中,我发现有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能够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实行“以德治国”,确实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在一片“以德治国”的呼声中,政府忽视了用什么样的“德”来治国。
  很明显,在“以德治国”的推广中,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偷换概念进而灌输入许多封建道德文化。误导人们认为“以德治国”就是复辟封建文化中的“德”来治理中国,殊不知宣扬封建文化中的“仁义道德”的人是“满肚子男盗女娼”者。如果“以德治国”中的“德”是封建文化中的内容,那么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当初要领导人民起来“革命”呢?
  那么《决定>中所提出的“以德治国”指的是以什么样的“德”呢?
  我们再来仔细学习中央的《决定》,就可以得到明确的答案。按照《决定》精神,以德治国的“德”应该是《决定》中所指出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决定》中的“德”首先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24个字来表达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而社会主义价值观中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主义,因此,这24个字的内涵必须紧紧围绕着“社会主义”这个命题来决定的。离开了社会主义,它们只是价值观,不一定正确。只有在社会主义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观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才是正确的价值观。
  我们再接着看到的是: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中华传统美德应该是指中华各民族劳动人民创造出来的中华优秀文化中的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传统美德,这些“美德”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中所继承和发扬的传统美德,而不是“封建道德”文化中的“美德”。无论是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还是其他“四德”,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都应当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离开了社会主义这一前提,都不一定是好的“美德”、“公德”、“道德”和“品德”,都不是“以德治国”中所指的“德”。
  五、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决定》中提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说:“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着才知道”。如果我们把“法治”比作是一双鞋子,也就是说这双鞋子只有中国自己穿了才知道合不合脚。
  在“依法治国”的呼声中,夹杂着一些杂音。南方报系的特约撰稿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的顾问,最高司法机构多次请去演讲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贺卫方所鼓吹的“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的“司法独立”的观点,就是最为显著的代表。
  2006年3月4日,在北京西山杏林山庄,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组织的一次名为《中国宏观经济与改革走势座谈会》的闭门秘密会议(简称“新西山会议”)上,贺卫方发言提出“共产党没有注册登记,是‘违法’;党、人大、政府等整个权力架构违反宪政,是严重的‘违法’”;他提出“中国将来要走到多党制、军队国家化,实行真正的司法独立;整个国家权力建成台湾现在的模式”等。贺卫方身为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难道没有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会《决定》中提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什么在贺卫方的口中的中国共产党却成了“没有注册登记,是‘违法’”的组织。贺卫方说的“违法”并不是违反中国的“宪法”,而是他后面所说的“党、人大、政府等整个权力架构违反宪政”,因为中国的党、人大、政府整个权力架构违反了美国的宪政,所以在贺卫方心中才是“严重的‘违法’”。
  贺卫方把矛头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全面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妄图推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翻党对政府、军队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企图用西方所谓的“法制的、宪政的模式”对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进行取而代之,用心何其毒也。
  用资本主义美国的“宪政”来衡量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就象是用一双小脚女人的鞋子穿在一个标准男子汉的脚上,显然是不行的。以贺卫方为代表的“法律党”在中国有不少,从贺卫方被聘请为“两高”的顾问,作为南方报系的特约撰稿人,并多次请去“最高司法机构”演讲的情况来看,贺卫方的这种以美国为中心的“法治观”决不是孤立的,而是代表着一种势力,一种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红色政权的反动势力。更为奇怪的是,代表着这种反动势力的贺卫方竟然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离开了中国的实际谈法治等于“空谈”,“空谈”必然误国。
  有的人为了达到在中国实行资本主义“宪政”的目的,竟然胡说中国有史以来没有“法治”,都是人治。不知道这些人是无知还是别有用心,是闭着眼睛说瞎话还是故意歪曲、虚无中国的历史?中国历史上,秦国的“商鞅变法”成功和北宋王朝的“王安石变法”失败是怎样载入史册的?中国语言中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又是怎样创造出来的?
  社会主义法治是应当“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而不是抄袭过去的法律,照搬外国的制度。
  依照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法律必须围绕着这个中心去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离开了这个中心就背离了《宪法》,背离了《宪法》的“法治”就不是人民民主专政,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就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原载: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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