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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朝鲜纪念《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58周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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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10:53:52  来源:红色年华    作者:人民日报  

  本报平壤7月11日电  (记者莽九晨)朝鲜劳动党中央机关报《劳动新闻》11日在《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58周年之际刊发署名文章,强调当前朝中关系正继承历史传统、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发展。
  这篇题为《日益发展的朝中友谊》的文章说,“58年前两国老一辈领导人亲自签署的《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能够持久巩固和发展在反帝自主和追求社会主义的浴血斗争中结成的友好合作关系的牢固法律基础”。文章强调,这一条约为加强和发展朝中友好合作关系、推动两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维护亚洲与世界的和平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章说,当前的国际环境要求朝中两国人民顺应时代潮流、进一步发展好朝中关系,这也是两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岁月流逝,万物变迁,但朝中两国人民的命运紧密相连这一真理永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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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驻朝使馆设宴纪念《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58周年
  朝中社平壤7月11日电 中国驻朝使馆11日举行纪念《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58周年招待会。
  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太亨彻、党中央副部长李昌根、外务省副相李吉圣、朝中友好协会委员长兼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委员长朴京日、有关部门干部应邀出席。
  中国驻朝使馆临时代办张承刚和使馆馆员以及正在朝鲜访问的中国外交部新闻司代表团参加了宴会。
  张承刚在致辞中指出,维护好、巩固好、发展好中朝关系,始终是中国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战略方针。我们高兴地看到,朝鲜人民正在以金正恩委员长同志为首的朝鲜劳动党坚强领导下,在贯彻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的“新战略路线”中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张承刚说,今年是中朝建交70周年,在两国关系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既往开来的重要意义。由两国老一辈领导人亲手缔造的中朝友谊仍然历久弥坚。
  太亨彻指出,距今58年前,金日成同志和周恩来总理同志共同签署了《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为朝中友好合作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太亨彻强调,不断发展朝中传统友谊是朝鲜劳动党和政府的坚定立场,衷心希望兄弟的中国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同日,中国驻清津总领事也设宴纪念《朝中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58周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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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七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金日成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1年8月30日批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于1961年8月23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生效。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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