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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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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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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国内外邪恶势力,利用网络平台,扼杀劳动人民信仰共产党的权力。
它们对九不准熟视无睹,而对劳动人民的言论自由,对追随共产党的人民群众,却刻骨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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