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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院长,你不讲“依法治国”了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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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5 10:49:52  来源:中华网  作者:一个人民
周强院长,你最近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文章,称周永康、薄熙来从事“非组织政治活动”。  我不知道周院长是以什么身份写这么一篇文章的。你是作为一名党员的身份这样认定的呢,还是作为最高法院院长的身份这样说的?作为一名党员,似乎没有资格这样讲,是否从事“非法组织政治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是“非组织活动”,加上“政治”两字是周先生的发明哦。)应该由党组织认定,如该党员所在的支部党委会或纪检委认定,或是更上一级的党委会或纪检委认定。但当初查处薄时,并未听说纪委对其有“非组织政治活动”的表述。周永康的案件还在查,纪委是否对其有这样的表述尚未公示出来,或是周院长有内部消息先我等小民得知,但对薄这样讲是不恰当的。若是周院长是作为最高法院院长的身份这样说,则应该用法律上的表述来讲。可我翻遍中国法律,并未发现有“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条文。可能是我孤陋寡闻,还请周院长示下。不然,还是请周院长自己不要“非组织政治活动”的好。

  要是周先生真对“非组织政治活动”感兴趣,我倒是愿意给你提供一个线索。
  周院长现在贵为中国最高法院院长,一定还没有忘记你的同学贺卫方吧?人家可没忘记你。他对你的评价可高了,称你很务实、认真、开放。你的同学贺卫方也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他应该不是“帝力能奈我何哉”吧?他这些年风头很健,经常有惊人“高论”出笼。他说:“共产党没登记,是非法组织。”这可是有很多人亲眼目睹、亲耳听见的,现在网上还留有证据。你既有认定“非组织政治活动”癖,不妨看看他这样算不算“非组织政治活动”?
  2012年11月28日,贺卫方在美国华盛顿布鲁金斯学会发表演讲时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让司法无法得到独立”。他意思很明显,为了司法独立,就得拿“社会主义”开刀问斩。这是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违反党的基本性质的。这算不算“非组织政治活动”呢?
  他还说“要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根基进行改造……将中国共产党改造成西欧的社会民主党是比较可行的选择之一。”这应该算是“非组织政治活动”吧?
  另外,贺卫方在上述演讲中说:“我们在外边的人不要太过于理想化的要求里边的人,说我们希望他们说的话。我想我们要有一个分工:我们在外边的人可以说得很大胆,然后批评他们(中共);里边的人不一定,他们要做事,我们要里应外合。”(贺本想再继续,但被主持人摆手打断说:小心点……打住。)这是非常明显的反党、颠覆活动,而且似乎和你(里边的人)有关哦。如果周院长要撇清关系,还是发表一个声明得好。但贺卫方这样,无论如何称得上“非组织政治活动”了。不知为什么周院长没兴趣将其一并写进文章里?  如果周院长还认为贺卫方这只算小儿科,算不得“非组织政治活动”,那么到底怎样才算“非组织政治活动”呢?贺卫方这样都称不上“非组织政治活动”,那么称得上“非组织政治活动”的薄熙来的活动一定更加天怒人怨。周先生不妨将之公诸天下。现在有许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人们受薄熙来“蒙蔽”,对薄熙来寄予同情,对“济南审判”表示质疑。若是能将其“非组织政治活动”之具体情状告诉他们,他们也就不会受他“蒙蔽”了,“济南审判”也可少遭些诟病了。这于你最高法院院长面上也是有光的,不知意下如何?  不过,周强院长作为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还是少说些“党纪”,多讲些“国法”比较好。  我国法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济南审判”认定,薄熙来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罪并罚,判处了无期徒刑。其中最大一宗的犯罪是受贿——2000多万元,为一幢法国的别墅。受贿2000万元以上判处无期,这是“以法律为准绳”;可“事实依据”呢?那法国别墅已经挂牌出售了,房主不是薄熙来而是姜丰,“事实依据”变得没依据了。这可怎么办呢?难道整出个“非组织政治活动”就可以维持原判?再说,“非组织政治活动” 是党纪规定,党纪已经做出开除薄熙来党籍的处分了。
  周院长,你难道不“讲依法治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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