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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6-2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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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7 12:19:12 来源:新京报 作者:记者 原标题:十余名委员建议“毒驾”入刑 新京报讯(首席记者王姝)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十余名委员建议“毒驾”入刑,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酒驾,从国际惯例看,也普遍把毒驾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可以考虑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关于毒驾行为的规定,以提高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行为的震慑力”。梁胜利、黄润秋、罗亮权、韩晓武、方新、范徐丽泰等10余名委员也持相同观点。 方新说,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后,驾驶、反应、辨识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会有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的错乱,发生事故风险明显增加。与酒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 方新表示,“我也看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解释(毒驾)为什么不能入刑,一是快速检测困难,二是即使尿检呈阳性,也可能是因为吃了其他药物造成的。我觉得这个理由不成立,就和运动员吃药一样,查出是阳性就按照吸毒处理,如果说是其他药物造成的,他有申诉的权利,但是要自己取证,证明是因为别的药造成的阳性”。 范徐丽泰也认为,对毒驾应该零容忍,“如果公安人员怀疑是毒驾,就检查,即便查实不方便;驾车意外如果损害了其他车辆或造成了人身伤害,就应当进行测试”。 沈跃跃、马馼等委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任茂东还建议,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应严格限制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的减刑问题,“也就是说,判处死刑减少了,但要严格把控减刑的问题。例如,判处死缓后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25年执行一半还可以假释,换句话说,在监狱里服刑15年到16年。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里最多服刑12.5年。这样似乎难以体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拐卖儿童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委员建议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审稿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免责”条款,由一审稿的“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仍然留了一个从轻处罚的口子。”委员陈秀榕表示,我认为要改就要改彻底,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进行解救,就可从轻处罚,这与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的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建议通过这次的刑法修改要改就彻底改,进一步加大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新文说:“社会上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处罚争论很热烈,建议对打击拐卖儿童的条款修改得更严格一些,改为‘对被买儿童有虐待行为,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要加重处罚’”。 范徐丽泰、郑功成等委员则提出,再审稿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免责”条款仍保留,“可以从轻发落但不可以免罪,卖方没有市场就不会拐带妇女。轻判都可以,但不能免除处罚。”范徐丽泰说。 郑功成也说:“如果因收买人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将意味着我们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妇女是可以买卖的,只要没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了,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替考 建议替考入刑调整范围行业类考试作弊也追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审稿修改了考试作弊入刑的范围,从一审稿的“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改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委员黄伯云提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一入刑范围,现实中执行起来可能有问题,“由法律来规定哪个考试是国家考试,哪个不是国家考试,要经过国家提出来以后在法律层面明确,至少现在法律没有对国家考试的定义作出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彬生也表示,国家组织的考试主要包括普通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部门组织的考试不在国家考试范围之内,例如国务院各部委组织的考试,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他建议在这些部门考试中作弊,也应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学科考试、学业课程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初也认为,按照二审稿这一范围,“目前实践当中的一些规模比较大、影响比较大的国家考试可能就不被纳入其中了,因为有一些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法规规定的。而这些考试无论从规模、从社会影响来讲,都非常大。建议改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把国家法规规定的考试也纳入这个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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