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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民众围观拍摄警方执法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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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08:18:36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琳
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也正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多个公安官微宣称“警察执法不许民众拍摄” 遭网民痛批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网民对办案民警的质疑。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这一声棒喝引来不少围观群众。围观何以能改变中国?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围观群众人人都有摄像头,这让第三方在网络舆论场上还原现场成为可能。在一个缺乏互信的社会中,选择相信“有图有真相”是一种必然。如果围观不能拍摄,通过围观来促进执法公正的意义也就失去了。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网络舆论场提供了海量的信息,也不可避免会夹带一些恶意攻击执法者的视频或文字。有时甚至视频是真的,但截头去尾之后,视频呈现的内容也可能引起网民的普遍误读,就如所谓“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一样,后来也出现了反转的声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反转剧”在自媒体时代并不稀奇。有时真相的浮现需要反复证实和证伪。网民乐于追逐碎片化阅读,而依法处置需要等一等网络信息的自我净化。在法定程序上,还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各自举证以及各自主张或辩解。即便如此,一个反转的个案,是无法援引用来否定群众围观拍摄执法的。
  或许正因为个案的说服力不强,“平昌公安”还在官微中一口气列出了七条相关规定,以支持“遇到警察执法,不得随意拍摄”的观点。不过笔者按图索骥,一一查验了这些法条,却并未发现有“禁止民众拍摄执法”的具体规定。
  《刑法》首先可以排除。援引“袭警罪”的规定,实在与民众拍摄执法八竿子打不着——除非拍摄者不但在围观拍摄,还以手机或拍摄设备为凶器,对警察实施了暴力!
  “平昌公安”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其微博写道:虽然一般群众拍摄警察执法不会被制止,但如果拍摄行为系“恶意拍摄”,影响执法尊严、干扰执法秩序,就会被警察“依法制止”并处罚。
  那么何为“恶意拍摄”或“随意拍摄”呢?“平昌公安”官微解释称: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此外,“平昌公安”官微还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称: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强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有控制权,这没问题。但警方对现场的控制,指向的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从遵宪行宪护宪的角度看,拍摄执法的民众岂能被认定为“无关人员”?警察执法,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组法律关系;民众拍摄执法,与执法者是另一组法律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拍摄者自愿履行宪法权利,就是这组监督法律关系的“相关者”。
  但是,另一方面,民众也应该注意围观拍照应该有边界意识。拍照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另外,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当下的全媒体时代, “人人都有麦克风”已是事实。警民互动的舆论新生态,就建立在这一事实之上。警察执法是公开行为,理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摄像头的无缝覆盖之下,警察执法的确不如以往那么“方便”了。而民众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对事实和真相负责。这正是时代的进步,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原标题:民众围观拍摄是在促进警方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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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必须接受监督,不然就难免继续出现周秀云案的枉法问题!拒绝拍照得有正当理由和法律根据——信息时代中国执法中的违法现象势必越来越容易被人们记录并举报——没有人民群众参与,任何的反腐都可能做到真正服务人民的根本目的——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就不可能有什么不明——薄熙来案不是从“反面”证明了吗?周秀云案人家就敢于不处理,难道这不是枉法吗?如果没有民众真实记录,他们不知又要逍遥法外到何处了?!不是要全面法治吗?那就该拿出样子以儆效尤,不然法何以立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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