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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国企“混改”必须严格遵循三中全会精神,不能胡乱地自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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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4 15:41:09  来源:昆仑策网  作者:周新城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任务是开放竞争性业务、打破垄断吗?

  ——“混改”必须严格遵循三中全会精神,不能胡乱地自作主张

  网上盛传,2016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开放竞争性业务、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市场垄断。”“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会上的这些表述是违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
  一、按照三中全会的精神,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而不是别的东西
  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的中心意思是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同志在三中全会上对《决定》做的《说明》,详细阐述了我们要搞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内涵及其重大意义,说清楚了为什么要发展混合所有制和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他指出:“如何更好地体现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全会决定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全会决定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的论述,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这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1]
  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个论断指明了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性质、目的和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我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体现和落实宪法的这些规定。
  混合所有制经济怎样才能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呢?
  第一,  发展混合所有制,应该有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我们应该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存在所谓的“国进民退”或者“国退民进”,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都要发展,不是哪个要进、哪个要退。不要一提改革,就只想到如何发展私营经济。改革的一切措施(包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要有利于发展私营经济,更要为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创造条件。壮大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这一职责往往被人们忽视、忘却了。
  第二,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制为主体,这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在所有制结构中,必须分清主体与补充,不能“不分老大老二”。不同所有制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哪种所有制占主体,决定着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可以说,越是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越要注意保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混合所有制中,不同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更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如果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结果,削弱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这种改革就走上了邪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第三,  发展混合所有经济应该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有利于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要使混合所有制成为发展国有经济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发挥国有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使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有经济引导下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新发展。为了实现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应该保持国有企业的控股地位。不能让混合所有制成为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制和利用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形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改革犯了颠覆性错误。
  第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更好地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居民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还有着积极作用,我们必须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其中主要组成部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存在剥削关系,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同社会主义本质存在矛盾。我们必须重视妥善处理这个矛盾,因而需要注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之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经济从内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怎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存在严重斗争的。历史上就出现过这样的斗争。党的十五大提出发展股份制的时候,有人就利用股份制改造,化公为私,把改制当作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现在,有人又想故伎重演,想乘发展混合所有经济之机,瓜分国有资产,力图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到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国有经济的道路上去。针对这种情况, 2014年3月5日,习近平在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会议时说,“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3月9日,他又在参加安徽代表团会议时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以后他又多次指出,改革必须搞好国有企业,把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做优。一切削弱国有经济的做法(更不要说私有化了)都是错误的。这就指明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方向以及需要防止的错误倾向。
  我们应该记住历史的教训,全面准确地理解三中全会的决策,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项重大的改革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
  发改委会议上布置发展混合所有制、开展“混改”工作时,只字不提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不提如何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来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如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而大谈什么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主要任务是“开放竞争性业务、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市场垄断。”三中全会是这样规定的吗?显然,这篡改了三中全会的精神。不原原本本地传达、贯彻中央精神,而夹带私货,这是违反政治纪律的。
  二、引入非公资本是为了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而不是让非公资本控制国有资本
  会上说:“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改革任务可探索的有效途径”。一说混合所有制,有的人马上想到国有企业引进非公资本,仿佛“混改”就是用私有经济来改造国有企业,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按照三中全会的精神,混合所有制是国有经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国有经济参与到非公经济内部去,使非公经济的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这里存在着谁控制谁、谁引导谁的问题,涉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向问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当然要“允许乃至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在于,引入非公资本的目的是什么?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目的:一种是通过吸引非公资本来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从十五大以来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我们党一贯的提法。另一种是引入非公资本,控制国有资本,把国有资本当作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发财致富的手段。这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做法。后一种做法,是祸国殃民的做法,它适应了国内国外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必然导致削弱以至瓦解国有经济,酿成社会性质变化、动摇共产党执政地位的严重后果。然而这却往往是某些领导干部提倡的做法。很明显,在引入非公资本问题上,存在两种指导思想、两种做法,会导致两种结果。对此,我们头脑必须清醒。笼统地讲引入非公资本,不分清两条路线,是不妥当的。
  三、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反对垄断是指反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国有经济的控制地位
  说什么要“破除行政垄断、打破市场垄断。”破除行政垄断,这是政府管理的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讨论的是关于经济上的垄断问题。这个问题被某些“著名经济学家”搞得混乱不堪。他们正是借口反垄断宣扬私有化的。
  自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以来,有人就利用这一机会,把国有经济称之为“垄断行业”,把国有企业称之为“垄断企业”,竭力加以攻击,污蔑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存在就是与民争利,在反垄断的旗号下,要求“国退民进”,还“利”于民。一时间舆论纷纷扬扬,造成了一定的声势。
  能不能把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简单地称之为“垄断”,进而加以反对呢?这是一个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
  应该看到,随着市场竞争的开展,由于大企业适应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效益高于小企业,从而生产势必出现集中的趋势。只要是市场经济,就会有“大鱼吃小鱼”的现象。而生产集中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垄断,这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垄断,而在于:第一,谁垄断好,是私人垄断好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垄断好?第二,《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指的是什么,是大企业的控制地位,还是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我国的国有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我国的国有经济是革命斗争中在没收官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一开始就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后来又随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展而不断壮大。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我们提出适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我们始终强调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按照十五大的规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除了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外,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起主导作用”上。[2]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发展生产力的前提。私人垄断则是在资本家无限度地追逐剩余价值的推动下,市场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出来的,它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尖锐化,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把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当作“垄断”加以谴责是错误的。如果国有经济没有控制力,公有制为主体就是一句空话;如果国有经济不做大做强做优,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就会站不住脚(要知道私营经济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怎么也竞争不过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反对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自己的经济基础,就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
  有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必须由国有企业控制,这是我们党一贯的主张。专门讨论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不要盲目迷信竞争,有些领域是必须垄断的。我们曾为盲目迷信竞争吃过苦头。例如,把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人为地拆分为“南车”、“北车”,结果在国际市场上自相压价竞争,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最后决定两家合并为“中车”,一家垄断,这才解决了恶性竞争问题。
  老实说,某些人高喊“反垄断”,目的是推行私有化。现在某些人把反垄断的矛头指向铁路。他们不顾事实地渲染铁路总公司因为垄断导致资不抵债,必须拆分了出卖。他们制造舆论,力图低价收购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铁路,从而让私企,外企控制铁路。必须警惕这种阴谋,我们有过这方面的教训。
  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尽管成天嚷嚷反垄断,也是维护某些大企业的垄断地位的。例如美国的民用航空制造业是波音垄断的,但并没有人要求把波音拆分了,相反,美国国会批准波音与麦道合并,形成更大的垄断企业。我们也没有听说有谁为了反垄断而主张把微软、苹果拆分了。
  必须指出,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指大企业在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排斥其他企业进行竞争的一种行为,而不是凡是大企业就是要作为“垄断”予以反对。针对在制定、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某些新自由主义分子把《反垄断法》的矛头指向国有企业的种种喧嚷,有关方面曾明确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从来不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是否垄断的判断标准,而是以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的情形之一。”我们要反对的“垄断”,并非指大企业的控制力,而是指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最常见的就是操纵价格,从中获取垄断高额利润。而我国在关键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虽然对市场有控制力,但并没有定价权,油、电、水、运等都由国家征求群众意见后定价的。人民政府首先考虑的当然不是企业利润有多高,而是人民的承受能力。因此,正如我国两位著名经济学家指出的,把国有经济当作“垄断行业”来反对,把国有企业当作“垄断企业”来反对,那是别有用心的“伪命题”![3]
  笼统地反垄断,并把它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任务,这是错误的,既违反客观规律,也违反三中全会精神。
  注 释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见《人民日报》2013年11月6日。
  [2]《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0、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项启源、杨承训:《反国有经济中的“垄断行业”“垄断企业”是个伪命题——兼论为国有经济“正名”的必要性》(内部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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