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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近似商标、什么是未注册商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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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含义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相似。
【注:文章来自网络,如有原作者可以提出要求,可以请版主撤除】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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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相近。

近似商标
外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文字商标而言,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图形商标则主要以外观为准。一般说来,商标的音、形、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

掌握要点编辑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易分辨原则
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的记忆或这种商标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
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法国判例就以此为认定商标相似的标准。所谓一般购买人应是最终消费者,不应包括中间商和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因为后者具有专门经验,而且在购买时会对商标给予特别的注意,一般不会因商标相似而发生混淆。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原则。

主体相似原则
两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法国这一原则适用了各类商品,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其联合商标,例如MONORPIX与MENUPRIX、THERMOR与THERMAX均被认定是近似的。
德国对商标相似的判断也采用总体观察原则,但在判例上将商标效力分成强者与弱者,凡文字商标较短,消费者易于记忆与辨认,对其相似与否进行总体观察时采用较宽的认定标准:反之如商标是由两个以上文字构成,则除总体观察外,还要就各个文字分别观察。对于观念商标(包括智慧性商标),德国法院也对其中观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对均附有两个咖啡壶图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与“他和她”(Er & Sie)两商标,就作了如是的处理。
比利时对于观念近似的商标也不予允许,例如对“东京珍珠”(Perle du Tokyo)与“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视为观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从总体上加以观察,例如对标章全部用大写子母的商标aCONTINENTAL”与标章文字相同但只有开头字母为大写其余均为小写的商标“Continental”,视为近似。

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容易误认。特别是当商标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相似是否存在。
知名度原则
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务产源的功能更为强烈。这类商标即使增加构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较高的部分有强烈的指示产源的作用,难以改变相关公众对其产源的认识。

知名度原则
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由于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认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务产源的功能更为强烈。这类商标即使增加构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较高的部分有强烈的指示产源的作用,难以改变相关公众对其产源的认识。
标准编辑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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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设计
  答:商标设计是指商标创意的体现和表达,是用文字或艺术手段将商标构思具体化、成果化。商标是一个企业在开始的时候为自身形象打造的一个缩影,是从企业的名称、企业经营种类、地理位置及企业文化构思设计出来的,一个好的商标设计出来那他的价格是很贵的,特别是发展成为驰名商标的时候。而当企业选这个商标就可以注册了,当企业发展到强大是生命度达到一定层度,这个商标慢慢的可以成为驰名商标。

  设计商标的工具
  答:Sothink Logo Maker
Sothink Logo Maker是一个非常简单直观的Logo设计软件,设计一个Logo只要几分钟。你不必是一个专业的标志设计师,就可以设计出高品质的公司Logo、企业徽标、网页签名、按钮、图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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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think Logo Maker提供了七种类别的模板,包括Business、Technology、Organization、Fashion、LetterBased、Badge、Festival等(近300个模板),具有强大的颜色和文本效果设置,可自定义很多细节,另外一个特色功能就是提供680多种的配色方案,每一个图形都可以轻松设置色彩方案。
Logo Design Studio
Logo Design Studio 是一款用于为各种不同的用户定制标识的全功能设计工具.你可以导入你自己的图形或者从草稿开始.该软件包含一个包括球形,符号,声音,形状,图像,标记,基本元素,运动,艺术字以及可以使用你自己的创作定制和组合的特殊工业图形在内的大型的高分辩率对象库.该软件让任何人都可以在不进行学习或者投资高额图形编辑器的情况下创建专业外观的标识。
Logo Design Studio是一个Logo创建工具,你能导入自己的图像并开始制作。软件包含各式各样的图库,并能导入各种格式Jpeg,Tiff,Png,Wmf,Bmp,PDF等等
AAA Logo 一款非常适合的Logo设计软件,通过简单而强大的方式,设计专业的Logo,几分钟内就可以用于网页或者打印出来。内置60个模板,也可以自己定制模板。附带包含2000多个Logo对象和剪贴画的图库。所有内置Logo对象都是基于矢量的,可以轻易的缩放和旋转。也可以对任意单独对象应用不同的样式,得到几乎无限的对象和效果组合。
LogoMaker
LogoMaker是一款创新并易用的产品,只需几分钟的时间内就可以设计专业的Logo、商标、创建广告、设计漂亮的网站页眉以及其它标识图像。LogoMaker具有成百上千可自定义的模板和对象,且分类详细,具有高质量的图像引擎和特殊效果。
  LogoMaker是GreenBox Logo Maker的升级版,但同样不支持中文输入,也是遗憾之处,只有通过Photosop来解决了。


  商标设计法律要素
  答:1、商标的构成。
2、商标的显著特征。
3、商标的颜色。
4、商标的文字、图形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
5、商标的名称。
6、商标的版权保护。


  设计商标的时候注意事项
  答:1、切忌模仿,步入后尘。
模仿或部分模仿他人商标,将会使自身的商标失去独创性。如他人在酒类商品上已注册了“红楼梦”商标,你再申请“红楼梦情”、“红楼世家”或“醉红楼”等,不仅失去了独创性,注册申请也很难核准。
2、繁简适中,易读易记。
既要充分考虑易于识别和记忆,又要注意文字或图形太简单,而失去显著特征。
3、暗示特点,体现创意。
要与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相联系,使人联想到商品或服务特点,把商标构思的立意充分体现出来。
4、结合装潢,主次分明。


LOGO、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它不同与古代的印记,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标志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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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是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虽然现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但未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对此有必要予以修正。因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符合法的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商标法律实践的需要。



一、未注册商标的概念[1] 商标是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商标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早在我国“三皇”时期,他们就在陶器上绘图作画,使用各种标记和符号作为区别所有人的标志。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在一些大型市场上经常出现产地各异、匠师不同的各种器物,此时刻上姓名或符号用以区别就是合情合理的事。虽然这些标志还不具有现代商标的意义,但它却是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汉唐时期的经济繁荣,有文史资料记载“剪张禁”、“酒赵放”、“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等赞美商品的佳句,可见当时在商品上使用标记已经非常普遍。宋元时期的商品标记更由简单的符号、文字发展成为图文并茂的标志,形成了完整的商标而载入历史。元明清时期的商标发展基本是汉唐以来商业性标志的延续和演变,如清嘉庆年间的北京“六必居”酱园,其在产品上贴的“六必居”字样的标签,旨在向顾客提供质量保证。可见,这时的商业性标记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意义的商标的属性。 除我国外,古埃及出土的文物中也可以看到他们使用标记的历史几乎和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还有古希腊、罗马时期的陶器等器物上也有刻有文字或图形的标记,但在当时并不是商业性标记,而是便于征税、记账或垄断经营的标记。西班牙游牧部落时期,就使用烙印在自己的牲畜上做标记,以便与别的牲畜相区别,所以“商标”(trademark)一词的词义,在英语中还常常被“烙印”(brand)一词所代替。十三世纪欧洲行会开始盛行,每个行业都有同行业行会的组织,并要求加入者必须在商品上签刻自己的标记,这一作法到十六、七世纪已经十分广泛。这一时期的商标虽然没有使用十九世纪的专门术语,但它却起着类似现代商标的作用,甚至时至今日还有沿用这一作法的商标存在。 从商标在我国以及外国的起源可以看到,工匠将其签字或“标记”印制在其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这些标记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商标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某产品或服务,因为商标所标示的该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符合他们的需求。商标是商标所有人人为创作,凝聚着商标所有人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商标对商标注册人来说是一种品牌的象征,使其商品或服务为公众知晓,并逐渐获得承认,因而带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商标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商标制度还可阻止不正当竞争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使得经营者在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中公平竞争,良好发展。 现代商标是在十九世纪之后出现,现代商标和早期商标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商品标记,而成为一种可以转让的工业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西欧各国首先将商标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立法予以保护。而在中国,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这时,也才有讨论未注册商标的必要。 从商标的发展来看,商标产生之初仅仅是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依靠商品而存在,本身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以及服务的多样化及数量化,商标的本身已经可以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份子,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是因为如此,商标需要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于是商标法律应运而生。那么,作为未注册商标,首先应具有商标的作用,即指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未注册,顾名思义,即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故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就是指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未注册商标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有其他称谓,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未注册商标完全是一回事。[2]


二、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一)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符合法的价值要求 法的价值就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超越的绝对指向。其种类包括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等”。[3]其中正义是法律价值的核心,不正义本身就是对不平等、不自由、不公平、无效益、无秩序的最好表述。《商标法》规定商标经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虽然其立法目的本身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的正当权益,但忽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使得商标真正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未注册商标由于在先使用性有其商业价值或者商业信誉在内,也是一种权利,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是法追求其正义价值的必然要求。 (二)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作为法律术语“诚实信用”一词起源于西方立法,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知识产权领域也不例外,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下,商标经核准注册即产生商标专用权,而不论该商标是否由该注册人设计或使用。假如,该注册人把他人设计或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之后又依据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使用,这本身就是一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果法律不保护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客观上也就是鼓励了不诚信注册人的不诚信行为,这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诚实、信用、善意”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不利于社会的良好道德氛围及健康的经济环境。因此,在商标专用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保护未注册商标就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


(三)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德国的Eugen Ulmer提出“依赖于注册的形式上的权利只简单地具有培育实际商誉的附属功能,在商标与贸易中的价值权利表现了法律保护的实际目的和正当性。”[5]也就是说,对商标的保护不应注重形式上是否注册,而在于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某种权利,或者说某种价值。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便会凝聚一定的商业价值,这种商业价值就是商誉,这需要商标使用人将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当商标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时,商标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是蕴涵商誉的商标。商标注册不能简单的认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授权,而应被看成是一种确权行为。商标专用权不是“一注永逸”的权利,它会因他人在先使用被撤销,也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可见,“使用”对商标来说,是真正的价值基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知名度等。实践中,大部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注册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出现恶意抢注情形。如果商标法不保护任何未注册商标而严格采用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必将出现“恶意抢注”行为合法化的现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坚持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的基础上,理应对未注册商标予以适当保护。


国家商标法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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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实行在即 侵权赔偿额最高可至300万

2014-04-11 15:46分类: 普法资讯作者:刘亚南KS阅读:252

新商标法实行在即 侵权赔偿额最高可至300万
发布时间:2014.04.11 15:43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2014年5月1日,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即将正式实施,据了解,最新修订的商标相比之前的商标法有了较多的完善,除了修订一些商标条例,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等条例。除此之外,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加大商标侵权处罚力度堪称两大亮点,来自国内最大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北京中细软集团总经理王波涛先生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
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包装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王波涛先生认为:首先这一条例打破了一直以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以前很多企业把自己的驰名商标用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以及广告语中,这种方式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凡是驰名商标的产品一定是最好的,会盲目的购买,而近些年,很多利用“驰名商标”这个头衔也获取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其次对于违规的企业,不仅要求地方主管部门给予纠正,同时还要处以10万元罚款,可以说此次商标的新规规范了当前“驰名商标”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了一些企业夸大宣传的势头。事实上,“驰名商标”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表明了国家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认定,旨在肯定其产品和服务已经广为认知,并且具备了较高的声誉,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是一个唯一的光环,可以让企业依靠此名头经久不衰。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赔偿额最高可至300万
有关商标侵权方面,新规指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王波涛认为:新《商标法》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对恶意侵权处罚力度加大,提高了侵权成本,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表明立法者对商标侵权行为强力处罚的态度。
本土化、国际化、现代化是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的评价。本土化是指商标法修改主要内容,加大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这些措施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健康发展影响重大。国际化是指此次修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了与国际先进国家法律法规接轨等问题。现代化则主要体现在开放了电子申请方式,允许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商标申请。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当前我国建设创新发展型国家的主要要求,此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发挥商标制度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重要意义,从长远来讲将对我国商标事业的良性发展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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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9、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0、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无效宣告重要性:


商标无效宣告是打击他人恶意注册的直接手段
通过无效他人的商标可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
他们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申请人可申请注册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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