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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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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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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实施《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问:《规定》中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什么?
答:《规定》中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问:《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了正能量信息、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范围。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问:为了使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更好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明确了平台运行环节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广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约和用户协议制度、举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鼓励在重点环节传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等。
问:《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发布信息和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鼓励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明确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约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问:为了更好地推进行业自律,《规定》明确了网络行业组织的哪些工作?
答:《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治理意识;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评价奖惩机制。
问: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级网信部门的哪些职责?
答: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等。
问:对违反《规定》要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明确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
方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了第5号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系统回应了当前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市场所面临的问题,全面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等主体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规定》为促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营造良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才有助于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向。网络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信息传播的时空限制,拓展了信息传播范围,创新了信息传播手段,引发了信息传播格局的根本性变革。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交流的新渠道,成为文化传播的新载体。网络空间正在全面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影响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因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需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保护网络空间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遵循,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
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许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享受到技术红利,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服务类型和种类不断增多。与此对应,传统的平台管理责任尚存不足,责任与能力不相匹配问题凸显。
随着信息爆炸时代的来临,网民对于严肃信息和客观报道的需要日益迫切。很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严守职业操守,适应网络时代特点,输送了大量有质量、有深度的网络信息。然而,一些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意图获得最大推送量和最高点击率,使违法和不良信息充斥用户界面,严重影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有的传播政治有害信息,恶意篡改党史国史、诋毁英雄人物、抹黑国家形象;有的制造谣言,传播虚假信息,充当“标题党”,以谣获利、以假吸睛,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有的肆意传播低俗色情信息,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损害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大量自媒体账号恶意营销,大搞“黑公关”,敲诈勒索,侵害正常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有的肆意抄袭侵权,大肆洗稿圈粉,构建虚假流量,破坏正常的传播秩序。这些乱象得不到有效根治,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严肃信息和客观报道的合理需求,同时也会影响法律法规的尊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良好网络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依法规范和管理平台上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传播,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
三、统筹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律体系的法治化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自2016年以来,为应对网络信息服务的新特点和新挑战,以《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为基础,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逐步形成了涵盖互联网新闻、用户账号名称、互联网搜索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互联网直播、互联网论坛社区、互联网群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微博客、区块链以及网络音视频等多领域、多应用的内容管理制度体系。这些规定基本确定了实名制、人员管理、日常巡查、应急处置、辟谣机制、举报投诉等管理要求。过去一段时间,通过宣传贯彻、专项行动、集中执法等方式,各项管理措施已经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网民的认可和拥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积极落实各项制度要求,规范自身服务行为,依法依规提高服务质量。
《规定》的出台,正是对过去管理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从生态治理的高度重申了已经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将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各项制度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了集中化的统筹安排,进一步落实了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法治化要求。《规定》对于规范和引领各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同时遏制和防范违法信息、不良信息,具有重要的阶段性意义。《规定》使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社会自治都统一到法治化的基本轨道上运行,为衡量、规范、引导网络空间的人际行为和人际关系提供了依据和标准,能够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出台
周辉 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5号令,正式颁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文八章四十二条,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根本宗旨、责任主体、治理对象、基本目标、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制度遵循。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主战场、最前沿,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必须提高用网治网水平,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在网络空间“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从偏重政府管理、许可、处罚的依法管网,向注重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多主体参与、多措施并重的依法治网的转变和升级。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规定》贯彻落实这一部署要求,明确把“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目标,系统性谋划网络信息内容主体责任和治理措施,综合性治理网络信息内容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和新技术新应用风险,体系化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着力提高制度规范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网络法治建设和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重要成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法治建设,是在网络空间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信息内容质量,是在网络空间凝心聚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的重要途径。《规定》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根本,坚持两手同时抓:一手抓网络空间正能量弘扬,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信息内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得到倡导和鼓励;一手抓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让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传播、使用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
在弘扬正能量,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方面,《规定》除了明确正面宣传的网络信息内容类型外,还紧紧把握网络版面页面这个重点和切入点,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生态管理,积极呈现正能量信息。
在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方面,《规定》明确列举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的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的不良信息,还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善用法治方式和互联网思维,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突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国无法不治,网无法不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必须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规定》坚持法治方式,在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产、传播、使用的基本逻辑,针对不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和服务使用者设定不同管理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
《规定》坚持互联网思维,重视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和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及管理者这些生态治理关键节点角色,充分发挥这些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平台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实施平台生态治理提供指引,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提供不同平台生态内的具体遵循。
《规定》注重互联网环境下信用治理的效能优势,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针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使用者可以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进入等惩戒措施。
此外,《规定》还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网络信息内容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针对个性化算法推荐推送信息,从技术模型上提出规范要求;针对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划明法律红线。


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看网络内容治理标准的新变化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命运共同体研究院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及全国网信工作会议对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总体要求,针对目前互联网内容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需求,从一系列新技术、新应用对网络内容建设提出的新挑战入手,瞄准更高层面建设清朗网络空间的目标,即全面提升网络内容治理效果,全面优化并重构网络内容生态结构,以系统化思维和网络生态治理的全新理念,为当前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供了更综合、更系统也更有针对性的方案。
《规定》以系统化思维和更为综合的量化指标,丰富完善了互联网信息内容标准,为网络信息生态建设确立了基本的内容标准体系。《规定》之前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发布了一系列内容标准。与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比,《规定》除了首次以网络生态治理理念来统领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外,还对信息内容治理的核心对象,即内容标准提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综合的方案。《规定》的内容生态治理思路,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或突破。
首先,以往的相关规定,比如比较有代表性的“九不准”要求,出发点是防止特定类型的内容进入到公共传播领域,进入到网络空间,属于较为典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违规者,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采取的都是以事后处罚为主的措施。这种方式相当于给相关人员规定一个内容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内容上限,也称为传播的内容高压线。
大量能够传播的内容,只能采取排除法,即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就可以制作、传播和消费。也就是说,不能往上触碰的内容虽然得到了有效管控,但并不能有效管控“向下”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的主要原因。而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和平台内部责任体系的逐步完善,这类情况自然也会大幅度减少。
明显触犯法律明令禁止的“九不准”内容在大量减少甚至在有些平台上绝迹的同时,并不是说网络空间就完全清朗了,网络空间就真正成为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了。在不能通过明显违法的“九不准”内容来扩大经营规模、吸引更多关注、产生更多流量的情况下,平台和大量的个体内容生产者、传播者开始在“三俗”的内容方面下功夫。而法律只以禁令方式对内容提出要求的作法,有助于形成内容制作和传播的“灰色”地段,助长内容制作者、传播者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制作传播法律上够不上禁止但确实又令人担忧的内容,如大量低俗、庸俗和媚俗的内容。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立足互联网内容建设,更侧重于要求各参与方结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伟大社会实践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如何增加合法、正能量方面的内容供给的角度,对内容制作、生产等提出了正面的、引领性的要求。细化了《网络安全法》中对互联网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要求,使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和广大互联网用户参与互联网内容制作传播的过程中,更有方向感;让内容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更容易比照这些要求进行内容的生产、交流和传播。
《规定》的此类要求是对许多互联网平台内容建设的实践经验的总结。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内容监管力度的加大,不少平台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内部审核防止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出现在自己的平台上,另一方面,不少平台还开始调动各方力量、试图调动每一个网民的积极性和创作的欲望,让其为平台提供更加优质的内容,增加优质内容的供给,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平台优质内容的占比。
其次,《规定》更注重信息内容源头的把控,突出要求内容供给时各方要保持合法、正能量的初心。既对网络信息生态参与各方,尤其是用户、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及其管理者提出了正面要求,也把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过程进行了有效前置,有助于从源头上改善信息内容的生态结构。《规定》要求有影响力的内容平台设置专门的生态治理负责人,全面、专职负责互联网内容生态建设,也容易从生态角度,从总体上防范互联网内容生态经营风险,为互联网内容安全上一道保险。
此外,结合网络信息内容实际情况,参照现有法律相关要求,《规定》在注重全面提升网络信息内容供给质量的同时,将目前网络信息内容供给方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方面,予以列举明示。这部分需要大家共同“防范和抵制”的内容,与《规定》明令禁止的内容,加上前面鼓励提供的内容,共同形成内容建设的风向标、内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共同形成网络信息生态治理的标准体系。
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与其他负有互联网内容监管职责的一系列国家机关,也包括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制定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大量涉及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七条的内容,丰富了政府对互联网内容要求的规范性标准,也总结了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内容监管过程中遇到的虽然没有触及法律规定的上限,如“九不准”的内容,但也严重损害网络空间内容生态,严重减损网络空间内容质量的“三俗”类的内容。
《规定》将这类内容列入网络内容各参与方,包括互联网用户、企业、内容服务平台“防范和抵制”的内容板块,带有明显的导向性、原则性,是对近年来网络空间存在的信息内容问题的高度总结和概括,是对《网络安全法》第六条提到的相关要求的响应与落实。也使得《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变得更加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最后,在确保信息内容标准的有效落实或合法、正能量内容的供给等方面,《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已有的一些制度性安排,还通过更有针对性的规范,对随机生成的内容,或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人而异的内容,提出了前置性的要求,避免平台利用后台数据或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地位,对单个用户形成信息绑架、数据误导。《规定》同时要求信息推送的流程要加强合法、合规把控外,还要求进行价值观把控,禁止以技术或算法中立等借口,任由机器操纵信息内容的分发和传播过程。
《规定》除了对信息内容本身提出了更体系化、更综合的要求外,对内容呈现给网民的方式,尤其是呈现给未成年人网民的方式,提出了版面上的或者形式上的要求。这种要求也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随着新平台和消费者关系格局的形成而提出的新要求。也可以说,《规定》禁止平台任由算法或商业利益主导信息分发和传播机制的要求,是对日益失衡的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关系中弱者一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良性的信息供给与消费关系。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过程中,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其他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再次强调了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信息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为协调各监管机构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调动各方力量更有序参与互联网内容建设并从总体上提升网络空间内容建设的质量,搭建了更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以更高效的机制应对互联网内容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规定》的执行,有助于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职,共同致力于提升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在生活互联网化和互联网生活化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问题,在娱乐、教育、认知等整体向网络空间转移的情况下,《规定》也特别注意到了广大互联网用户作用的发挥,力求为广大互联网用户通过举报等机制参与互联网内容治理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力求通过增加平台和互联网用户的互动来解决内容生产、传播过程中“问题”内容的治理。同时,加强互联网内容治理,对构建各方有序、负责任地全面参与的互联网内容治理格局,对全面提升互联网内容质量、确保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天朗气清,都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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