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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愿者关于食品安全的系列提案建议(16-1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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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6 09:24:28  来源: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网     作者:北京志愿者   陈一文顾问
北京志愿者关于食品安全的系列提案建议(16-17)

  北京志愿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提案建议致全国人民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呼吁书

  我们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在此向全国网友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下面一系列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提案建议,希望能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并吁请各地食品安全志愿者与关心人民食品安全和中华民族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的人士广为关注、转发、评论、传播,尤其是转给自己能够直接、间接联系到的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请他们反映民意向“两会”提交这样的提案。



  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签名)


  


  2015年2月12日


  提案建议(16):关于对农业部“先非食用,后间接食用,最后食用”全面转基因化路线,必须确认是否得到国务院支持,同时组织全体人大代表与全民讨论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16

  一、问题的提出:

  1)农业部国际合作司2009-10-22在农业部网站报道:“2009年10月20日,农业部牛盾副部长在会见来访的孟山都公司伯格曼(Brett Begeman)副总裁时说,要积极落实孙政才部长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的共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民陆续向农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布“孙政才部长与美国孟山都公司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共识的具体内容?

  3)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4月1日公函【农办外函[2013]14号】回复:“你于2013年3月15日提交的关于公开原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访美时与孟山都格兰特总裁会面的有关信息的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强调:

  信息出处: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205/c70731-26155306.html

  “毕美家称,因为转基因是一项新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现在全球农业转基因的技术研发态势是非常强劲的,发达国家全力抢占技术制高点,发展中国家也要积极跟进。中国作为农业生产大国、农产品的消费大国,人多地少水缺,旱、涝、病虫害频繁发生,所以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的压力是很大的。

  “毕美家表示,在转基因这项新技术上,中国更应有一席之地,抢占制高点。正因为如此,2008年的时候国务院批准设立了转基因的重大专项。专项设立以后,中国转基因的研发态势越来越好。尤其是在转基因抗虫棉这方面,目前95%的市场是中国自己研发的。到目前为止,中国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只有棉花和木瓜,没有批准任何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生产。

  “毕美家强调,今后将遵循这样一个线路:先是非食用,然后是间接食用,最后是食用——这样的步骤来稳步推进。首先发展非食用的经济作物,其次是饲料作物、加工原料作物,再次是一般食用作物,最后才是主粮作物。在这个过程当中,农业部一定会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安全。”

  5)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毕美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述言论证实:农业部现任领导已经确定与实施大力发“先非食用,后间接食用,最后食用”全面转基因化路线!

  6)“民以食为天”农业部领导公然违背中国绝大多数民众多次表达意愿,强制中国十三亿民众接受“先非食用,后间接食用,最后食用”全面转基因化路线,不是关爱中华民族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而是有组织有计划犯罪故意危害中华民族持续安全、健康、生存与繁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职务犯罪!

  7)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2014年12月29日向国务院办公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国务院确认:农业部“先非食用,后间接食用,最后食用”全面转基因化路线路线,是得到国务院支持的路线,还是在尚未得到国务院支持条件下,农业部领导自行提出的转基因推进发展路线?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2月10日回复:“您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已经回复!回复内容是: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建议:

  1)全国人大责成国务院确认:农业部“先非食用,后间接食用,最后食用”全面转基因化路线路线,是得到国务院支持的路线,还是在尚未得到国务院支持条件下,农业部领导自行提出的转基因推进发展路线?

  2)全国人大责成农业部确认:农业部“先非食用,后间接食用,最后食用”全面转基因化路线,与农业部前部长孙政才2009年访美时与格兰特总裁会面时取得的“共识”是否一致?

  3)鉴于农业部“先是非食用,然后是间接食用,最后是食用” 全面转基因化路线路线,事关中华民族持续安全、健康、生“先非食用,后间接食用,最后食用”存与繁衍至关重要必须最优先维护的权益,建议全国人大组织全体全国人大代表“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与全国人民一起对于农业部提出的全面推进发展转基因作物的路线组织全国性专题讨论。

  4)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建立“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农业部“先非食用,后间接食用,最后食用”全面转基因化路线路线来龙去脉组织全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条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

  提案建议(17):关于要求国务院确认汪洋副总理强调“引领世界的是美国。...中国既没有想法也没有能力挑战美国的领导者地位”的讲话,代表中国国务院的官方意见,还是代表汪洋的个人意见的提案

  建议方:北京市民食品安全志愿者

  编号:京民2015提案建议17

  一、问题的提出:

  1)汪洋副总理2014年12月17日在中美商业关系论坛上的主旨演讲强调:

  中美是全球经济的伙伴,但引领世界的是美国。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时候,美国已经主导了世界经济的体系和规则。中国对外开放意味着我们愿意加入这个体系,基本承认这些规则,也愿意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发挥建设性作用。虽然中国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但仍然只有美国的55%,人均GDP只有美国的1/8。更重要的是,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塑造世界经济秩序的各种规则仍然由美国主导。对此,我们有清醒的认识。中国既没有想法也没有能力挑战美国的领导者地位。

  信息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12/22/c_127323268.htm

  2)维尔萨克在芝加哥的一个中美贸易论坛上对记者称,汪洋称中国农业部已经批准进口MIR 162转基因玉米,中国农业部还批准进口DuPont Pioneer和Bayer CropScience研发的转基因大豆。维尔萨克和汪洋在中美商贸联委会进行了交流。维尔萨克还称,中国方面在该论坛前夕采取行动并不奇怪。

  中国批准进口MIR 162转基因玉米意义重大,因为自中国在2013年11月拒收含有先正达MIR 162转基因玉米的美国玉米以来,中美玉米贸易基本上已经停滞。

  信息来源:路透社2014年12月17日报道:  美农业部长称中国批准进口MIR 162转基因玉米  http://cn.reuters.com/article/2014/12/18/us-china-trade-agriculture-idCNKBS0JW0F320141218

  3)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2014年12月28日向国务院办公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国务院确认:2014年12月在中美贸易论坛上汪洋副总理强调“中美是全球经济的伙伴,但引领世界的是美国。... 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塑造世界经济秩序的各种规则仍然由美国主导。对此,我们有清醒的认识。中国既没有想法也没有能力挑战美国的领导者地位”的讲话,代表中国国务院的官方意见,还是代表汪洋的个人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2月10日回复:“您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已经回复!回复内容是: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

  二、建议:

  建议全国人大责成国务院确认:2014年12月在中美贸易论坛上汪洋副总理强调“中美是全球经济的伙伴,但引领世界的是美国。... 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塑造世界经济秩序的各种规则仍然由美国主导。对此,我们有清醒的认识。中国既没有想法也没有能力挑战美国的领导者地位”的讲话,代表中国国务院的官方意见,还是代表汪洋的个人意见?

  三、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条款: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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