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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会】汪晖:建立农民育种保护区、保护中国种质资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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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 10:25:42  来源:人民食物主权  作者:汪晖 严海蓉 胡靖
【编者按】农民留种、育种是千百年来农业生产者的权益。农民的育种实践维系了中国五千年农耕,创造了中国农作物丰富的多样性。随着近几十年的商业化育种,中国种业迅速趋向单一化和寡头垄断。单纯追求物理意义上的“高产”(即对重量经济的追求),排挤了作物的多样性,排挤了农民留种、育种的实践,也不能满足消费者对真正多样性的需求。最新调研发现,亚非拉的许多国家,小农是维护和培育作物多样性的主体,而中国农民则在留种、育种上遭遇极度边缘化。虽然国家在种子保护方面作出了努力,如建立了种子基因库,然而这样的静态保护仍然不够。在今年的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汪晖教授与严海蓉(香港理工大学)、胡靖(华南师范大学)的研究团队联合递交的提案呼吁:国家、公益性科学家、消费者团体积极介入和鼓励农民保护和种植老品种,各省试点农民育种保护区。  

  提案背景:
  几千年来,农民自己留种,根据气候变化、需求变化,不断筛选和优化品种,农民的育种实践推进了作物性能的优化,丰富了物种的多样性,维系了农耕的可持续性。然而,近30年来,农民育种的农作体系遭遇了排挤和颠覆。遭到的颠覆来自两方面冲击:一方面,资本主导的商业化种植大幅推动中国种业向单一化、垄断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政策支持不足则令农民放弃了民间育种的实践。政府虽然重视种子保护,如专门出台了《种子法》,但《种子法》里主要强调了科研人员、种子企业在育种方面的作用,忽视了农民在育种和保存物种多样性方面的功能。中央一号文件(2012)强调了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遗憾的是《种子法》没有把农民传统育种机制视为支持和体现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的一种力量。
  农民在保护种子资源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11个亚非拉国家的最新普查发现,农民在保护全球75%的种质资源。然而,在我国,农民留种育种已经极度边缘化。2014年华南师范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生计与农业可持续性:农户与种子”项目(下称“农户与种子”)对中国第一大主粮——玉米的调研发现,在吉林、河北、甘肃、广西、贵州五省的玉米主产区,调查点的258户农户中自己留玉米种子的比例不到1%,只有广西、甘肃两省的极少农户自己留种。伴随农户对种子市场的高度依赖,农家种迅速减少,作物品种失去了多样性。我国农作物栽培品种数量在以每年15%的速率流失。
  缺少了农民育种体系的中国种业面临如下困境:
  第一,种子市场的垄断,种质资源的单一化,导致种质基础的狭窄,从长期来看,不利于我国粮食安全。“农户与种子”的项目调研发现,在玉米种植户使用的种子品牌中,5个品种(此5个玉米品种各自分别占领特定省份调查样本量的20%以上)的使用率占了所调查的全部品牌总量的41.4%,其余183个品种则占58.6%。就全国而言,玉米种子市场已经基本被“先玉335”和“郑单958”两大品牌主导,形成“双寡头主导市场”的局面。寡头主导导致了玉米品种的单一化,同时也造成了寡头品牌的高价格,推高了农业的生产成本。
  第二,外资种业公司强势进入,我国种子主权令人担忧。外资种业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即便是以合资的方式与国内种子企业合作,也无助于国内的种子研发。我们的调查发现,农户使用最多的5个品种中,有3个由中外合资种业公司生产,2个是国内研发的品牌。中外合资的种业公司往往形成这样的分工,中方主要负责产品营销,而外方负责种子的研发和生产。跨国公司与中国种企合资经营,主要目的只是借此占领中国市场。主粮如此,其他农作物状况也无出其右。有研究发现,在外资种业公司最早进军的蔬菜和花卉种子市场,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外资种业公司已控制了我国高端蔬菜种子50%以上的市场份额,这些企业往往掌握着种子生产的核心技术和专利。
  第三,尽管国家已经建立了种子基因库,试图保存生物多样性,但它远远不能替代实践中的保护。中国传统种植的15000多种大豆品种中,有90%已经弃种,如果得不到保护,这些大豆品种就可能永远消失。尽管中国也建立了一些种子基因库,然而,这样的保护远远比不上实践中的保护。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把广西、贵州、云南等西南省份持续种植的玉米农家种与存放在基因库里30年的种子作了对比研究,发现前者的基因更丰富、更多样性、抗逆性更强。这是因为,几十年来,农民还在不断筛选品种,气候也在不断变化,生长中的植物不断与大自然进行互动,因此种子更优化、适应性更强,而种子在基因库却停止了进化。这也表明,种子的优化和多样性离不开环境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和农民的实践。
  建议:
  在保存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国家应当重视和支持农民的种子权益和农民育种的功能。我们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鼓励各省在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农民育种保护区,并在财政上给予支持。根据《种子法》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建议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农民育种保护区的建设。农民育种保护区可以体现三方的合力,结合国家补贴,社区支持,和农民的主体性。
  农民育种保护区内以种植该生态区的老品种为主,以多样性为特征。保护区可以起到四方面的作用:
  发挥农民育种,保存种质资源的传统功能。
  给社会提供生态农产品,可以通过“社区支持农业”(CSA)的方法与消费者社区对接,有利于社会参与。
  通过育种实践,改善农民生计,提高保护区的农民收入。
  成为生态多样性的教育、研究、参访基地;鼓励教育团体和科研人员公益性参与,帮助农民建立种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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