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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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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3-03-12   【[url=]大[/url] [url=]中[/url] [url=]小[/url]】 浏览次数:1995 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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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与版权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版权则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
知识产权被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尔第所发展;到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后,知识产权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新中国对版权的保护一直比较明确公正,创作创意者的名誉一直很明确,就是三岁小孩子创作发明的,人们同样尊重,没有人敢于冒名顶替,更谈不上篡改。人民群众自觉地把侵权盗版和剽窃抄袭作为可耻的行为给予批评抵制。
侵权盗版泛滥成灾,说明了一个社会的风气,说明了一个社会的思想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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