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商 授权使用 万事如意 心想事成

左旋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公判讨薪民工打了谁的脸? [复制链接]

1#
2016-03-20 15:50:46  来源:法天说法  作者:吴法天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
  3月17日下午,我在朋友圈看到这则消息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七年前我曾经公开撰文批评公捕公判的做法,并放入我出版的随笔集《法律的侧面》。本以为随着法治的推进和人权保障的加强,这些年公捕公判已经消失了,现在居然有法院大张旗鼓地公审公判,而且对象是讨薪的农民工!我马上写了一条微博,全文如下:
  我当然反对以过激的方式讨薪,但在恶意欠薪已经入刑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为什么让讨薪行为发生呢?就不能及时督促给农民工支付工资,让他们根本就不需要讨呢?以公判大会的形式打击非法讨薪,怎么没见你们如此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呢?法治中国的口号下还出现这种公判大会,本身是对法治的巨大嘲讽!失分!
  在短时间内,该微博被转发1300多次,阅读量达18万,有一位法官在帖子后评论说:作为一个基层法院人,虽然觉得阆中法院对违法维权进行适当惩处于法有据,但还是同意吴教授的质疑,同时亦反对对他们的这种公判。只想说阆中法院的领导们在处理这案子的时候可能在发烧头晕。

  

  但遗憾的是,上述微博马上被屏蔽。我后来又发了一条微博普法:
  1988年6月,两高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2003年,最高法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
  该文在被转发近五百次后,再次被屏蔽。但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网上对法院公判讨薪民工的做法,又岂是删帖能够掩盖的?该事件迅速成为舆情事件。对此,阆中市委宣传部3月18日下午表示,关于宣判方式问题,阆中古城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南津关景区堵门事件严重影响了旅游形象,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阆中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引发网友较多质疑。南充市、阆中市对此十分重视,有关部门已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布结果。

  以下是我在2009年3月写的旧文一篇:《又见公捕公判》
  大约 20 年前,时念初中的我曾亲历过一次在市中心大操场进行的公判大会,被判刑者胸前的木牌、荷枪实弹的公安武警,以及围观的人潮人海,让我记忆犹新。 2009 年 3 月底,当湖南郴州市召开由 6 万多名群众参加的公捕公判大会的新闻由媒体披露时,那熟悉的场面又浮现在我脑海中。据报道,这种公捕公判大会最近分别在浙江、山东、湖北、陕西、重庆等地举行。
  发动群众参与的公开性惩罚运动,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即使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文革”狂热下的公开批斗,也曾经让一代人心有余悸。 1979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逮捕、审判的司法程序,并在 1996 年的修订中加以完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走上了一个新台阶。但这种有着历史传统的公捕、公判大会,却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如影随形,挥之不去。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法院判决之前,即使被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是无罪之人,享有程序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任何对其施加的有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合法的。正因为此,警方对于在公开场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的做法,才被媒体赞誉为尊重人权的表现。在广场上对召开公捕大会,虽然能起到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但对于被捕者而言,却不但会招致难以挽回的名誉损害,而且还可能影响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逮捕,只是追诉机关认为其有罪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对其作出的实体裁判,如果以公捕的方式进行,无疑从社会评价上宣告了其有罪。采取“公捕”的决策者是否考虑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不必然会被定罪,我们有权对一个可能的无辜者如此处置么?
  有人或许认为,对于被确定有罪的被告人集中召开公判大会应当没有上述风险,而且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但是,公开审判的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不受到秘密的追诉,防止法官搞暗箱操作,使审判程序透明。根据《人民法庭试行规则》,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群众公开,即“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除了合议庭的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人民法院应将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事先张贴公告,允许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道,将案情和审理情况公诸于众。公开审判并不等于可以召开公判大会,前者是在法庭的空间范围内,是可控的法庭规则,后者是在法庭外的一种刑事治罪活动,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这种带有宣扬“治安政绩”的刑事治罪活动,可能会因为地方行政机关的介入,而影响法院裁判的中立。
  如果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那么在刑法严父的眼神中,每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是自己的孩子。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也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在该国管辖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我国作为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当把尊重人格尊严的做法体现在司法程序的立法和实践中。
  或许某些地方政府、公安、司法机关举行公捕公判大会的出发点,是为了通过这种群众参与的方式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并对更多的社会民众进行法制教育,但采取的方式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有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有悖法治的精神和原则。为一时一刻之社会效果,忽视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之要义,或许得不偿失。
  公捕公判,是司法权的恣意,本以为羞辱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却打了法院的脸。七年过去了,是我的观点没有过时,还是法治没有进步?
分享 转发
TOP
2#

四川阆中的审判台上,少了哪些人?

2016-03-20 15:57:16  来源:破土网  作者:卓君
【破土编者按】四川阆中农民工讨薪案的承办法官认为:“农民工讨薪历来受到全社会关注和帮助,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都是民工讨薪时可以求助的对象。农民工讨薪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国有国法,如果以过激方式讨薪而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说的好有道理,简直无言以对。不过,如果我们连农民工被欠薪的问题本质都没搞清楚,还谈什么“理解他们讨薪的心情”?本文告诉我们,在四川阆中的审判台上,少了一些人。


  图片来源:网络  2016年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会对张某、戚某、欧某等8人妨害公务罪进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张某等6-8个月有期徒刑,其中两名情节较轻者适用缓刑。按照网上所披露的,其中有一句判词,“讨薪有理,但讨薪要有度,妨害公务以身试法害人又害己。”
  让我们沿着这一判词稍作延伸,它将讨薪者的形象暗示为,“失去理性的人”、“暴民”、“为钱不择手段的人”,稍微善意一些,“受害者”、“不懂法的人”、“愚昧的人”,等等。这些引申,或许无法从判词中直接得出,但这丝毫无助于纠正“讨薪者”的形象。在判词之外,在当时的“公开审判”的旁观者中,在借由全媒体的报道所形成的讨论场域中,这是一个心照而也宣诸于口的认知。判词不是一个因,而是果;四川阆中的公开宣判,不是个偶发事件,而是有其论述的必然性。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需要认定的“事实”,与其说是此次讨薪是否存在过激、触犯法律的行为,不如说是讨薪行为作为当前中国社会的核心性症候的基本性质。
  “讨薪”是一个侮辱性的词汇。很少有工友这样自称。不为困穷宁有此?!之所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接受了这样的一个词汇,在一定的程度上,他们也会善加利用这种的自侮来换回自己的劳动所得。曾记否,总理为农妇讨薪传为美谈。他们自己也知道这是个别的、侥幸的案例。这个两厢配合的成功讨薪过程中,前者比后者收获更多。做为旁观者的我们无论我们对农妇投以善意的同情,还是恶意的讽刺,都无法回避掉这样一个事实:找政府才管用。这个选择,是来自于社会主义时期的公民教育?还是来自于现实成本的考量,或者千百年来拦轿喊冤的积习,或者几者都有。把这句话翻译一下,“找政府才管用”意味着欠薪、讨薪不是个经济问题。退一步讲,薪酬是因生产活动而产生,在经济领域里发生,但是低廉的薪酬、这个低至仅够糊口而仍被拖延支付的薪酬,则不再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它是被经济的逻辑和经济学话语有意遮盖的社会正义问题。

  “完美”绕过法律制裁的欠薪主体  披上“隐形衣”的欠薪主体
  最开始指向的不是政府。以欠薪高发的建筑行业为例,这一讨薪过程是发生在农民工个体与地产资本之间。讨薪为什么困难?或许我们可以指责农民工缺少法律意识,没有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甚至归因为农民天性中的懦弱、短视、技术不不过关、偷工减料等等,这一指责或许在某些事件中确实存在,但是它偏离了方向——欠薪的必然性。有研究者曾着重分析过建筑工地的层层分包制度[1],在分包制度中,从最底层的工地上的农民工到最上层的出资人有多重的中介环节。客观地说,这些中介环节并不都是“剥削”,其中有老乡、亲戚等因素,甚至也是善意的,它形成了一定的团体性,并起到一些保护的作用。然而,关键并不在于这些分包的环节是如何构成。无论分包者比如包工头、建筑材料商、甚至出资人的主观意图如何,需要看到的是分包制不是一个社会关系网,或者等级制度,它是一个被地产资本所改造的资本流动链条。
  分包制体现了地产建筑行业的本质属性之一:金融属性。分包的过程,实际上是将开发商所应独立的承担的资本投入,分散给不同的参与群体,包括地方政府(土地税收)、银行(贷款)、包工头(垫付建筑资金)、建材商(垫付建材)、购房者(买期房)和建筑工地的劳动者,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仅仅是一个共时结构中的、类似“入股”的架构。它的赢利空间极度依赖时间差。在这些时间差,有不同的形式,每个环节都在分散资本的风险,并且获得资本的收益,除了农民工。因为在整个的资本链条之中,他们是以出卖劳动力换取生活所需(薪酬),而其他的环节是以资本来获得增值,程度不同而已。庞大的欠薪——这是整个资本链条中唯一的固定的、也因而无法通过流动而增值的环节。
  困于层层枷锁中的讨薪人
  在这个意义上,欠薪是必然的。而更为困难的是,如何讨薪?
  劳动合同?资本的本能即在寻找最为低廉的劳动力,发展出最为灵活的、无保障的用工制度。而这个复杂的资本逻辑,使得劳动合同的建立、履行、定责、赔偿变得困难无比。即便发展出完善的劳动合同,这改变不了他们没有不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没有拒绝剥削的自由。常见的实际情况是,合同归合同,他们通过频繁的跳槽来增大议价的空间,好在他们还有选择被谁剥削的自由。

  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  社会关注?2013年2月7日《南方周末》刊出了一篇特约撰稿,《民工讨薪进化论——从“跳楼秀”到“江南style”》[2]。暂且不追究“跳楼秀”的用词已然太过轻佻。怎么理解这些讨薪行为?“跳楼”、“骑马舞”的本意在于获得社会的关注。透过所谓的“行为艺术”的表面,这些行为的出现,意味着讨薪方的诉求被无视,无法有效地传递到欠薪方那里,因而讨薪方诉诸于社会关注、公众媒体,换个方式使声音得以表达,同时也希望增加谈判的筹码,寄望于欠薪方考虑到社会影响而补发欠薪以息事宁人。不是行为艺术,而是这一空间的出现,是一个重要的新变。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空间太有限了。得出这一结论无需专业的知识来细数当前的媒体空间的异化,只需要看最近一次衡水农民工的女儿陪父讨薪不幸身亡的消息就能明白了。跳楼不再管用,而跳楼死了才真正引发了关注。农民工欠薪从最开始的“社会新闻”,到一个小姑娘的鲜血所形成的“震惊”,这才是我们与农民工兄弟关系的实质,是善意、道德、媒体的客观性所遮不住的实质性关系。
  法律?上段所提的《南方周末》的报道有其隐微的教诲。两条路:农民工依法维权,依法恶意欠薪。对于恶意欠薪的司法解释,有分析者认为其是“纸面上的法”[3]。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无法判定这个观察是否符合事实,但是有一个常识层面的反差,恶意欠薪有法可依,但恶意欠薪行为屡禁不止。在此次出现“讨薪过度”的四川省,同样出台了似乎很详尽的诸多条例[4],那么,如何解释此次阆中的事件呢。对于农民工来说,依法维权更加不现实。作为个体,他们无法承担维权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可预期的不是能讨到薪,能确定的是先欠下打官司的债。作为群体,他们无法成立工会[5],以集中代表的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法律不能为农民工所掌握,那么它就会变成对方的武器、自己的锁链。
  从资本的角度来说,引入法律途径解决劳资纠纷,虽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是将劳资的暴力冲突转移至一个安全稳妥的空间,保护了劳动生产过程不被冲断,也就是保护了它的核心利益。对于农民工来说,依法维权不是他们的“意愿”,而是现实中不得已而采取的策略。他们依然清楚地知道劳资纠纷的真正实质,但是依法维权是否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即争得合理报偿,还是在程序的正当性中模糊了这一目的。不难推测,依法维权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客观上会导致另外一个不良后果:农民工的讨薪行为从此被清晰地界定为“合法”与“非法”。并不是合法讨薪错,但现有的“法”是否能够妥善地表达农民工讨薪行为中隐含的正义性。以阆中案来说,“讨薪有理”的“理”如何体现在“法”中?

  行政?2015年政协双周会议上,专题讨论了农民工欠薪问题,并且协同相关的部委拿出整改措施。此前作为个体、单一的、行为艺术的、法律问题的讨薪行为,开始得到政府机构,并且是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各省市纷纷落实,阆中不例外[6]。暂不讨论阆中的整改是否得力,我们先来看整改的路径。在各部委联合给政协提案所做出的回复中,解决方案的关键之一是找到欠薪主体。
  找到欠薪主体,也就是明确欠薪方、讨薪方之间的劳动生产关系,这是资本的叙事所尝试掩盖的(谁养活谁),也是法律的程序正义中所模糊的(它从生产关系转入到薪酬的核定和支付方式)。换句话说,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而另一方是这个资本链条中一环接着一环的人格化的、非人格化的资本代言人。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是行政指令上将建筑施工商定为责任主体,即便完善相关法律,所改变不了的是作为个人的讨薪者(他们无法成立工会),和一连串的资本家群体的不平等关系。考虑到农民工的以法维权和成本,这些政策和法律事实上只是困住了他们的手脚[7],而对于建筑行业的资本逻辑始终缺乏的监管[8]。建筑工地农民工在维权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从反面可以说明,在现有的法律、政策层面,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剥削关系,并没有被真正地揭示和分析。换言之,在这个劳资关系中,地产资本家是不可见的。
  随着整体经济增长放缓,早在本次“去库存”之前,二、三线城市已有很多房地产商因资金链断裂而卷款逃走,购房者尚且找不到房地产商,被拖欠薪资的建筑农民工更加无处讨要。此外,本次“去库存”政策中有一条是促进现有的房地产企业重组。但并没有明确重组过程中如何处理有些房地产商所托欠的薪资。重组之后,农民工与原有的建筑施工方之间的关系将变得越来越间接,责任主体将更难认定,讨薪难度成倍增加。房地产商将在事实层面逐渐消失。延伸而言,房地产商以何种方式完成重组?有一种民间的解读视角,将此次的“去库存”理解为“国有化”。这个说法中有很多误读,不过这里仍需要问,本次去库存的资金从哪里来?重组之后是否形成更大规模的资本垄断?而政府能否以此次重组为契机,遏住资本的咽喉,完善相关用工制度,以避免重蹈覆辙?

  重新回到阆中案,备受的关注的是讨薪农民工挟持警察、冲击政府。如果考虑到欠薪这一现实情况,我们能否将“非法”的讨薪,略微解读为“正义”的自我表达?面对这样的讨薪者,政府又该以怎样的面貌出现?
  [1] 参见《大工地》中对于分包制的分析。
  [2] http://www.infzm.com/content/87901
  [3] http://news.163.com/special/reviews/pastdue0121.html
  [4] http://news.aslzw.com/lzzb/105029.html
  [5] 参考大工地何政文的有关农民工工会的亲身经历,现实情况或已有转变,还需再考查。
  [6] http://www.rlzy.gov.cn/html/news/rsxw/2382.html
  [7] 参考大工地何政文的有关农民工工会的亲身经历。
  [8] 这里尚未讨论此次“去库存”政策中,地方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地制约房地产市场,避免囤房,借机提价等行为等。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