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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豪侵权盗版何等疯狂,作家无奈需要成立保护委员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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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支持作家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中国作家协会支持作家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2011-05-06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 0
    本报北京3月20日电(记者 赵玙)针对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名作家联合署名发布《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一事,中国作家协会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杨承志日前表示:中国作家协会坚决支持作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呼吁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依法打击一切侵权盗版行为。
    
    杨承志说,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文学作品的传播,我们欢迎网站通过互联网传播使用,但这必须是在保障作家合法权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百度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的网络公司,设置存储下载服务平台,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对上传文本应以严肃、严谨的态度建立有效的保护版权机制。如果不能保证被上传文本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使这个存储下载服务平台处于失控状态,成为一个侵权盗版文本的集散地,尚不如没有这样的平台。我们希望,百度公司尊重作家的劳动,尊重作家的合法权益,采取人工、技术手段,扼制和纠正一些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上传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
    
    杨承志强调,中国作家协会希望有关部门加快数字版权方面的立法进程,加强监管,使更多作家的作品通过合法的途径在互联网上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使用。
    




  • 回复: 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在汉成立---作家权益还需要保护委员会,可见情况一朵严重----侵权盗版贼一朵疯狂[
  • 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在汉成立
        2016-08-10 15:54阅读:76
        紧锣密鼓地筹备,总算成立了。
        转自湖北作家网消息:http://news.hbtv.com.cn/p/201042.html
        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在汉成立X
          8月3日上午,在省作协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省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大会。会议由省作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梁必文主持,来自省作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长江文艺》,《长江丛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共三十余人出席了成立大会。   会议首先宣读了《关于成立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决定》,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由14人组成,分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决定由省作协党组书记、副主席朱训集担任主任;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成员、省版权局专职副局长胡伟和省作协副主席刘继明担任副主任;长江文艺出版社社长尹志勇,省版权保护中心主任郑凌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管理处处长卢文俊,武汉作协常务副主席李鲁平,《长江文艺》杂志社常务副社长胡翔,《长江丛刊》杂志社社长刘诗伟,湖北省作家协会创联部主任钱道波等担任委员,省作协创联部副主任望建蓉(尔容)担任秘书长。同时决定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为湖北省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合作单位,聘任湖北天职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刘家驹、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恒敏、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景国为法律顾问(聘期三年)。会议现场进行了合作单位授牌仪式,并为三位法律顾问颁发了聘书。
          湖北省作家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朱训集发表讲话,他说,为有效维护作家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作家协会章程》和中国作家协会的统一要求,湖北省作家协会决定成立省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这是大势所趋,是为文学事业保驾护航的重大举措,文化的繁荣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由于版权维权工作专业性强、复杂度高,因此特别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政府主管部门、法律专业人士加入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就可以采取多种服务方式和渠道为作家维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可以作为桥梁,促进作家与版权管理部门、法律专业人士的交流,提高我省作家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作家权益,是省作协做好团结服务作家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权益保障委员会成员之间将加强团结、合作、沟通和协调,将各位成员以及合作单位的职能充分调动起来,为权保会履职尽责做好服务联络工作。为维护作家合法权益,建立良好文学生态而共同努力。
        省版权局专职副局长胡伟在发言中强调省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成立是我省作家版权保护的一件大事,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作家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单靠作家个人维权已不现实。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成立,可以有效整合政府、行业和社会的力量与资源,为广大作家提供全面、高效、专业的法律维权服务,解除作家们的后顾之忧。省版权局将建立与省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信息沟通与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为广大作家提供集法律咨询、作品登记、维权代理、纠纷调解、行政执法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版权保护与服务,为湖北文学强省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与会人员在发言中,都纷纷对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一致认为省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成立将在作家维权过程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湖北作家网记者王贵平)
        




  • 回复:中国侵权盗版泛滥成灾,好像没有法律了? 中国作家呼吁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最多的就土豪
  • 中国侵权盗版泛滥成灾,好像没有法律了?
        
        2009-12-08 07:59:06
        我不是名家,但是中国作协会员,有四部作品被侵,我该怎么办?陈 旭
         2009-12-08 07:56:42
        被侵权的作者该怎么办?
         2009-11-06 15:22:39
        在作家们的成果遭遇侵权时,期盼中国作协站出来说话。
         2009-10-26 11:24:54
        做点实事吧,作家作品被抄袭,作协为作家能提供哪些有效服务?

最后编辑zxmy 最后编辑于 2016-08-16 22:48:32
本主题由 管理员 左旋雨露 于 2016/8/18 6:49:26 执行 移动主题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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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一.前言 随着专利意识增强以及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专利无效及侵权案件日益增加。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其中外观无效及侵权案占据了很大的比例。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在无效及侵权案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64条的规定: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无效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3条,第33条,细则第2条第3款,13条第1款或者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其中专利法第23条关于相同相近似设计在先公开成为了外观无效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理由。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 1. 分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前提,但这方面标准却不够明确: 对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首先就要考虑外观设计的类别,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中提到:1.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同一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4-42页,6.1节);2.外观设计相近似: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的相近似(4-43页,6.2节)。可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用于相同或相近似类别的产品。 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呢?关于这一点在专利法、细则中均无明确规定。唯一可参照的就是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中提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实施细则36条又对“同一类别”给予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另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4-44页也给出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例子:汽车与玩具汽车,其中汽车属于12-08类,玩具汽车属于21-01类。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相同类别的产品,是指属于分类表中相同小类
    
    的产品;而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产品是分类表中不同大类的产品。自然,相近似的产品就应当被认为是同一大类,不同小类的产品。 正是因为没有特别明确的统一标准,使得实际外观专利分类也是比较混乱,其中笔者就曾遇到过多件。如涉及到宝马公司修改轿车专利分类号的行政诉讼案。该案的起因正是由于宝马公司申请专利时,名称中未写“模型”二字,导致该外观专利分类于汽车12-08类别。在授权两年后宝马公司发现了该失误,申请人将类别改为了汽车模型21-01类别。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实际上改变了外观设计的保护主题,也就是说改变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这就导致同一专利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的前两年与后八年的保护范围是变化的,而且变化前后的保护范围并无重叠这实际上就造成了对公众的不公平。另一件,是涉及一种专利号为03349116.X的圆珠笔的专利,该专利本应分于19-02类,但却分于了19-08其他印刷品类,导致了其保护范围的不清,但最终法院还是依据名称认定其外观专利所应用的产品是圆珠笔而不是其他印刷品。(117465344) 可见尽管规定了相同相近似的判断要以分类相同或相近似为前提,但在实践中分类错误的现象也还是时有发生,如果严格按照分类来认定产品相同相拟难免会发生失误。因此,实务中分类也仅仅作为产品相同相近似的一个可参照标准。但分类对产品的认定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除非明显分类失误的案件,分类对于产品的类别还是起着决定性作用。 2. 图片一一对比原则 对于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采取的是图片一一对比原则,即使是某一外观专利的各个设计部分均分别在在先设计中公开,但只要这些特征没有在同一在先设计中公开,相对于任一在先设计而言,一般消费者不会将产品误认和混同,则该外观设计就是符合专利法第23条相关规定的。这一点上有点类似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审查,不能结合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相关评定。 3.设计内容单纯对比的原则 外观设计主要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新设计。因此外观设计的内容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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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仍受著作权法保护_百度文库[p=22, null, left]PDF文档 - 4页 - 156.28KB[/p][p=20, null, left]计专利,便使作品著作权保护进 入专利法保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 护期限届满后, 便... 破坏知识产权的公益目标. 竞争者 将无从确定哪些过期专利可以自 由使用,不确定性将...[/p]

最后编辑zxmy 最后编辑于 2016-08-16 23: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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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著作权,外观专利的问题?(图案类)

1、著作权是不需要申请的,自作品产生之日起自动产生。去做个版权登记是为了有个确实的证明,省去不必要的纠纷。
2、商标和外观设计均不得与他人在先产生的合法权利产生冲突,而著作权不是这么严格。即申请的日期很重要。只要先取得了其中一个知识产权,就可以排斥其他人再申请的可能性。即使他人申请成功,也可以走无效或异议程序无效其权利。
3、商标的保护是受到产品和服务类别限制的,仅依靠一类商标图案难以保护全部类别;
外观设计也需要以产品为载体,不存在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专利。
4、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也是自动产生,只要与中国签署了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家均可保护在中国产生的著作权。
5、2007年之前个人可以申请商标,2007年以后必须要有营业执照。
6、营业执照注册请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可以明确的是去做个版权登记是最保险的选择。然后再根据需要去申请外观专利和注册商标。因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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