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2004-5-4 9:54:00 [第:85260][点击:25]
在大陆,虽然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但其实从来就是言论有罪,所谓宪法的条文,只是用以遮羞的纱巾,纱巾后透出的,是一双出血的、阴黑的眼睛。从言辞的表面看,人类所有最美好的词汇,都在各种的文本和官僚的话语中排列着,但透过它们的表面看实际,却是最丑恶的行为。鲁迅当初从每一页书的“仁义”二字里,看到的是血淋淋“吃人”二字,真是撼天动地的精辟,今天依然。
“吃人”当然并不真的就是把人烹煮了下酒,它是吃了人的灵魂,是吃了国人的人生,其中的一种方法,我谓之“消灭”——当下就是消灭一切与统治有异、与统治抗争的人士,消灭他们的社会身份,消灭他们的生存、发展基础,消灭他们的人生自由,并指向他们的人身。工厂主李圣龙的故事,便是被消灭的一例。
李圣龙,1970年生,浙江余姚陆埠人,16岁开始学做生意,从2000元本金起家,历尽辛苦,拥有了一家固定资产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洁具厂。李圣龙虽然是个生意人,文化程度也只有初中,但一向好读书,关心时事,喜欢思考。李圣龙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绪,1999年5月7日,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李圣龙联想到一个月前中国总理刚赴美友好访问,便推测使馆被炸事件是中美两国高层互相默契的一台戏,因此觉得中国领导人有卖国行为。李圣龙并没有采取隐秘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而是于5月12日写成题目为《思考与抉择》的文章,之后用信件的形式直接寄给了中国总理和台湾国民党连战(李圣龙认为,既然承认一个中国,台湾国民党就不仅仅是台湾的政党,而且也是整个中国的主要党派之一)表达自己的个人意见,并用传真方式向广州某著名报纸进行投稿。
李圣龙的观点是否有道理,是否正确,各人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他作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想法完全是他个人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说,能坦白表达自己的观点也体现了他的一种公民意识。但是,他的这样一个表达,却是他的一场被消灭的灾难的开始。
在李圣龙向广州某著名报纸传真投稿的第二天,国安人员便来到了他厂里,开始对李圣龙进行审查。从此,李圣龙正常的生产和业务就被干扰、破坏。审查的结果,李圣龙当然既非间谍也非某个“非法”组织成员。但是,从国安角度李圣龙不能构成什么,并不等于他就可以太平无事,他已经是一个异己的危险分子,是必须要通过一定方式予以消灭的,这个任务就由当地公安来完成了。
李圣龙是个性格直爽、顽强的人,面对公安人员的反复干扰、监控、威胁,并不屈服,并不改变自己的基本观点,也不向周围人隐瞒自己的观点,这自然令有关部门头疼、恼怒不已。2002年6月23日,在当地中信银行职工沈某的教唆下(李圣龙一直认为沈某是当地公安指使前来监视自己言论和活动的内线人物),李圣龙厂里的四川务工人员陈某某忽然提出要加工资,在争论过程中,沈某把李圣龙推倒在地,陈某某突然使用直径达12——15CM的木棍猛击李圣龙脑部,致使李圣龙当即昏迷。次日法医鉴定的结果,李圣龙左侧额部颅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
当地公安机构对行凶案件并不立案,更不拘捕凶犯,并从各种侧面或软或硬地对李圣龙进行洗脑,要他放弃自己的言论和立场。虽然工厂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并一天天支出着各种消耗,有关部门也暗示李圣龙只要屈服,可以给他巨额经济补偿和支持,但李圣龙并没有妥协,以个人单薄的力量进行着抗争。2003年11月24日,李圣龙向当地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书》,要求法院对沈某、陈某某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判决。但是,12月9日,余姚法院竟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李圣龙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进行上诉,结果依然是维持原裁定。
2004年2月16日,李圣龙向浙江高院提出了申诉。4月,当李圣龙得知浙江高院要求宁波中院进行复审的消息时,他也已经破产,不得不把自己的土地、厂房以低价转让给他人。在他正式卖掉工厂的那一刻,望着自己一砖一瓦积累起来的漂亮工厂,心如刀割。
作为工厂主的李圣龙被消灭了,但是,我知道,从此,作为民主斗士的李圣龙将诞生。李圣龙说:“我再不办厂。中国不民主,决不办厂。”中国的所有工厂主,倘是要有完全的人格,要按照自己的心思说话、表达观点,便无法生存。中国的执政者,总以为中国的人民都是如他们自己一样的庸俗主义者,不会追求完全的人格,只知道象狗一样乞求一口饭苟且偷生,或者眼睛里只会有金钱和腐败的生活,——不,中国人民不是这样的,将来更不是这样。追求自由和民主的人民,无论什么力量,都是不能消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