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4日电:《人民日报》明天将发表题为《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国际法》的署名文章。文章强调,“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中国人民在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形成的。坚持这一原则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根本基础和前提。“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仅具有不可动摇的事实基础,而且具有坚实的国际法根据。
文章指出,中国自作为近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成员以来,它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就一直是十分确定的:中国是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具有包括台湾在内的国家领土、始终在该领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国家内外事务的政府、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因为这个国家的名称或国号改变而受到影响,这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这项原则一贯得到国际实践的充分肯定。中国现在的国家名称是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经代表提议一致通过的。今天,在国际法上凡是提到中国,所指的就是其国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
文章说,在国际法上,一国国内的社会政治结构因革命发生根本变化,从而引起该国政府的更迭,不使该国在国际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响。这也是一项确立的国际法原则。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从满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几经递嬗,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国际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并不对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也未因此而发生从中国这个国际法主体向任何别的国际法主体的移转,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然如故。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历史事实。
文章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的外交实践也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属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更迭。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致各国政府的公告中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正是本着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已同世界上161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文章强调,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具有充分的国际法根据。迄止19世纪末以前,中国历代政府均对台湾行使有效的管辖。1895年4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当时的满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了中国领土台湾。中国政府于1941年12月8日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中日间的一切条约。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宣告三国联合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这里的“中华民国”就是中国。《开罗宣言》是一份关于台湾地位的国际法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确认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法律地位。1945年,中美英共同签署,后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投降,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次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宣布,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并设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依中国法令行政。可见,早在1949年以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经得到执行,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
文章说,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上禁止反言的原则,推翻了它关于承认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立场。1951年9月4日在美国召开了由其一手包办的旧金山会议,并于9月8日在会议上签订了对日单独和约。这个所谓“对日和约”公然违反1943年《开罗宣言》中使日本窃取于中国的东北、台湾、澎湖列岛归还给中国的规定,仅要求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
文章强调,对于这样一个背信弃义的非法的“对日和约”,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完全有理由不予承认。当然,它也丝毫不能影响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领土主权权利。19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正是由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非法性和无效性,因此,它不能成为中日间结束战争状态的法律根据,更不能成为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有效证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结束两国间的战争状态,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文章指出,虽然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的分离状态,但是,就国际法而言,这绝不导致台湾可以用中华民国的名义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也不意味着海峡两岸已经分裂成为两个主权国家。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裂。
首先,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至今两岸所处的内战状态尚未结束。至于如何结束两岸的内战状态,实现中国的统一,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既不涉及中国作为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不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的完整。
其次,海峡两岸因内战造成的分离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这一状态长期存在,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因而是极不正常的。不正常的事实状态不能导致正常的法律结果。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那种以两岸暂时的分离为理由把台湾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并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主张实质上是企图将这种不正常的事实状态永久化、合法化,这在国际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文章说,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成立起从来没有容忍过所谓“台湾地位未定”、“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等分裂中国的企图,而是一贯坚持主张其对台湾享有行使领土主权的权利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从未放弃过这一权利。就国际法而言,所谓对台湾行使领土主权是指中国政府绝不允许台湾从中国的领土中分裂出去,绝不允许外国侵占台湾。目前海峡两岸的分离只能是一种不正常的、暂时的、过渡的状态。这种状态不能没有期限地持续下去,也根本不能成为台湾可以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据。
文章最后指出,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早已处于中国的主权之下。目前海峡两岸的暂时分离并没有改变台湾的这种法律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按照国际法上国家主权的原则,台湾当局作为控制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方政权绝对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裂出去。如果台湾当局强行主张分裂并实际实施分裂行动,中国政府则有权使用国际法赋予的一切必要的手段来制止分裂的企图和行动以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使台湾当局在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以所谓公民投票作为分裂的根据,其分裂的主张和行为在国际法上仍然是无效的。因为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取决于领土某个部分的公民投票的结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