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不是社会主义劳动者

作者: 中国社科院 黄如桐 摘自: 华夏论坛

随着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便成为各界、特别是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各种观点分歧很大,争论不断。有一种“社会主义劳动者说”,即认为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本文对“社会主义劳动者说”评析质疑,供大家讨论。

一、私营企业是否属于无剥削的、

非资本主义性质?

“社会主义劳动者说”认为,私营企业属于无剥削的、非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因此,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有的私营企业主说:“私营企业家以投资取利,无剥削可言。”有的理论工作者为私营企业主“无剥削论”寻找理论根据,重新把马克思批判过的萨伊“三要素论”搬了出来,认为不仅活劳动创造价值,而且死劳动也创造价值,论证资本带来利润、土地带来地租、劳动带来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有的私营企业主说:“既然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绝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企业主消费的很少,就不能称之为‘私营’了。”(见《马克思主义研究》1995年第5期第65页)有的党政干部持类似私营企业主的观点说,私营企业主即使有非劳动收入,也很有限,剥削不是私营企业主的主要特征。因为国家对非劳动收入进行了调节,特别是对积累财产的转移为消费基金是有调控的(见某单位召开的私营企业工作座谈会上的材料)。还有的高级领导干部撰文说:“有人认为当今中国的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为私营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雇佣劳动就有剩余价值,有剩余价值就有剥削,有剥削就是资本主义的”、“平心静气而论,剩余价值的范畴没有错,但由此出发的做出的判断和结论未必正确”(见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年8月版《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一书的序言)。北京市私营企业主蔡永胜先生撰文说:我国私营经济的性质“不姓资”,“也不完全姓‘社’”,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

上述这些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理由如下:

1.这些观点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党和国家正式文献的精神。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它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科学,成为工人阶级实现伟大历史使命而奋斗的理论武器,我们必须坚持并捍卫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根据剩余价值理论,我认为,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领导下及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前提条件下的、党和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而鼓励私营经济同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一种基本上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份和生产关系。这是因为,私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归私营企业主私人所有,企业内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依靠雇工进行生产经营,企业主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雇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在党和国家的正式文献中,曾对近些年兴起的私营经济的性质,从侧面作出了一些极为重要的论述。党中央在1983年、1984年两个1号文件中提出了有别于个体经济的、基本上是“资本主义雇工经营”性质的“私人企业”这个概念,对之采取“看一看”及“不宜提倡,不公开宣传,不要急于取缔”的政策。到了1987年,对私人企业采取了“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政策。在1987年十三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了“私营经济”这个概念,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了“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1989年8月党中央9号文件又明确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十三大报告提出的“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及“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私营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的剥削性质,从而也明确肯定了1984年党中央1号文件中所提出的“资本主义雇工经营”的性质。

所有这些,都是党和国家在理论上、政策上所做出的正确判断和结论;而那种否定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乃是既否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剩余价值理论,又否定党和国家正式文献中重要论述的错误观点,理应予以批评纠正。

2.这些观点不符合私营企业主对雇工进行剩余价值剥削的客观事实。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由于种种原因,私营经济发展迅猛,效率不高而利润高,资本积累速度快,既超过现在的乡镇企业,更超过解放前的民族资本。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及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组成的《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研究》课题组对1440户私营企业的调查,1992年底,这些企业实际使用资本总额的中位数为5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的中位数分别为33万元和22万元,相当于开办时实际使用资本中位数的5.5倍;开办年限为5.1年,与开办时期比,年平均资本积累率高达31%(《中国私营经济年鉴》1996年版第121-122页)。又据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与零点公司对资产百万元以上的360户私营企业的调查,1994年底实有资产平均水平为831.61万元,比开办时注册资金平均水平64.53万元增长768.05万元,增长12倍,创办年限平均为6.53年,年平均资本积累率高达47.83%(《中国代表性私营企业状况调查报告》第87-93页)。又据浙江省研究部门对温州50户私营企业的调查,平均每户原始资金额5.9万元,经过5年发展,平均每户新增资产22.45万元,平均年资本积累率更高达56%。而上海荣家民族资本集团从1900年建立第一家面粉厂起到1922年底(其中包括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我国民族资本的黄金时代),资本增长了200倍,年增长率为27.2%,远不如现在的私营企业。

造成上述资本积累率高的原因,除平均利润率高和其他因素以外,主要是劳动力低廉,工资水平低下,加上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劳动保护少,福利待遇低等,对雇工的剥削特别重,剩余价值率特别高。根据上述调查研究材料,对剩余价值率试作测算如下: 1993年税后利润88万元,注册资本436.65万元,利润率为20%。税后利润88万元除以年工人工资总额92.3万元,等于剩余价值率95.3%

面对这种资本积累率高,剩余价值率高的铁的事实,怎么能得出私营企业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私营企业主无剥削,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结论呢?

二、私营企业主参加劳动能否

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劳动者说”十分强调私营企业主参加劳动的问题。他们认为,几乎所有私营企业主都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本身就是一种劳动,并且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1996年,有人撰文说,私营企业主“既是资产私有者,又是劳动者。就劳动者而言,作为私营企业主主要是指他们投入的智力劳动。企业主作为劳动者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具备较高的决策能力;较强的经营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同时,掌握着较多或较高的技术。”(见《中国私营经济年鉴》1996年版第98页)

如果说上述论者还认为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具有既是资产者,又是劳动者的两重性的话;那么,蔡先生则指责他人说,资本家“打电话、上网、开会就不是劳动吗?”,资本家从事经营管理为什么就不是劳动?为什么“资本家就不能是劳动者?”而一口咬定私营企业主是劳动者。

我认为,私营企业主从事或参与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一部分可以算作劳动,但不能据此把他们定性为社会主义劳动者。蔡先生的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1.私营企业主参加一部分劳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更多地剥削雇工,更多地积累私人财富。因此,不能把他们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无偿占有雇工剩余劳动的活动割裂开来,也不能把老板的经营管理与雇工的劳动等同起来。

2.从企业的分配来看,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定了大大高于雇工的工资,但他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工资,而是税后利润。据上述调查研究材料,私营企业主的年利润收入超过职工工资收入几十倍;其中10%私营企业主年利润收入超过职工工资几百倍。面对私营企业主如此高的剥削收入,怎么能把他们定性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呢?

三、私营经济的地位能否使私营

企业主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劳动者说”还有一种新的特殊的论点。2000年元月,在某单位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一些人认为,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因为私营企业具有重要的地位,享有国民待遇。又据2000年5月11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五一节前夕,该报与浙江省部分私营企业主座谈时,与会的私营企业主们一致表示:“我们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

浙江金义集团总经理傅强在发言中认为:作为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特别是浙江的私营企业家们,没有一天不关心国家大事,也从没有像今天这样能挺起腰板关心着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今天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们也是劳动者。在过去,这是不可想象的。这正是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给予我们私营企业崇高的地位和神圣的责任。

以上说法能站得住脚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党的十五大报告及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地位的提法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变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改变,在一定意义上是意味着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具体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它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实际上仍然处于非主体地位,并且它只能“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获得发展。因此,浙江部分私营企业主把私营经济的地位自诩为“崇高”,实在是不妥当的。更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私营经济具有所谓“崇高”的地位,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也不能据此而定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因为私营经济地位的确定与私营企业主社会属性的判定,毕竟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2.什么叫做“国民待遇”?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尤永图撰文说:国民待遇“另外一个含义是对外国企业也要逐步地实行国民待遇,就是要对外国企业,我们国内的企业,包括我们的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都要实行同等的待遇,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见《理论动态》2000年7期)

我国的私营企业早就享有国民待遇,而且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中央电视台的谈话),今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如果对私营经济不给予国民待遇,私营企业完全可以据理力争。但这与确定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又有什么相干呢?至于硬要把人们关心国家大事与确定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联系起来,那更是无稽之谈了。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劳动者说”的种种论点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那么,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是基本上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的人格化,是剥削雇工一部分剩余价值的资产者,即私营企业主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依靠雇工进行生产经营,凭借资本,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剥削雇工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谋取最大限度利润的资产者。一句话,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资本家不能同“社会主义劳动者”划等号。

再者,从近年来政治思想领域中的动态来看,私营企业是否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私营企业主是否是劳动者这些问题已经引发出许多其他重要问题,如私营企业主能否当劳动模范、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等问题。这些问题从本质上讲,基本上都属于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讲政治”范畴。上述这些错误思想观点,基本上都是不问姓“资”姓“社”、不问姓“公”姓“私”的私有化思潮、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具体表现。因此,我们必须根据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关于“涉及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问题,必须旗帜鲜明,分清是非”的讲话精神,对一切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观点进行批驳,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