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

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纲要共分序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五个部分。

  纲要强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

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纲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以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为方针,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

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纲要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强化知识

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二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

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

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四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

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五是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纲要明确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等专项任务,并提出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

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等九项战略措施。(新华网)

2006-12-7 20: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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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



内容摘要:本文从一般民法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对比知识产权侵权和一般民事侵权的不同,针对具体的知识产权表现形式,分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认定,以及对于一些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 行为 认定
正文:
按照民法学的通说,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四点: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分实际损失和期得利益的损失;
(2)行为的违法性:指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一般承担全部责任,间接原因则承担部分责任;
(4)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过错责任一般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而公平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显失公平时采用。

而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是:
(1)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依法产生民事责任后果;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
(3)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侵害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

,相对于民法的一般法,属于特殊法,应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

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共同特征是,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益,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至于其行为是否造成

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与侵权责任的追究密切相关,而对于侵权行为的认

定并不必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过错”为认定侵权的必备要件。《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

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对侵权

行为的成立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作了区分,只要是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构成侵权,并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主观过错是

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而不是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这一点与传统民法的侵权理论有明显不同。

一、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认定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

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

计专利产品。
也就是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是《专利法》明确规定的行为,且必须具备三个前提(1)专利权有效;(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3)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具体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3)许诺销售发明或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6)使用发明的专利方

法;(7)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发明的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注意,使用、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对于发明的专利方法的保护,沿及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了假冒专利权和冒充专利权的行为。假冒专利权,使其产品与他人的专利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是一种违背

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侵害了专利产品的信誉,也欺骗和侵害了消费者。鉴于假冒专利的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犯罪

,而侵犯专利权和冒充专利权,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除了上述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还包括一些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

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或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等。
美国专利法第271(c)条规定,任何人出售已经取得专利权的装置的部件、制成品、零件的组合或合成物,出售用于实施已经取得专利权

的方法中的材料或者设备(属于该方法发明的主要组成部分)的,而且明知所出售的物品是侵犯专利权而专门制造或改造的,也明知上述物品

不属于基本不构成专利侵权用途的生活必须品或商品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而我国尚没有关于间接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

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基本上对间接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并追究民事责任,但是建议全面建立间接专利侵权制度以解决

上述问题为宜。

二、 侵权商标权的行为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52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59条规定了商标犯罪,也就是商标侵权的五种行为中,前三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商标犯罪,相对于专利权,对于商标权的保

护力度是比较大的。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要对比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

同或者近似,也要对比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只有上述两点都符合,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认定中的难点,就是近似商标的确认。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商标是否易造成误认,或者称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概率,是认定近似商标的客观标准。由于近似商标的认定主观性较强,建议对近似商标的确认确定一些客观标准,以利于在实践中操作执行。

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认定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其中(1)到(3)款就是侵犯著作权的人身权的行为,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10)是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为,包括复制权、表演权
、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汇编权)、出租权、整理权。
此外,著作权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角色商品化权、收回权、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接触权、畅销书条款权等等。
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故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WTO协定,我国只是承诺以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律的方式予以履行,并未赋予其在国内的直接适用效力。因此,不能直接援用该规则作为裁判的依据。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邻接权的侵权行为,即侵害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包括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对其表演活动、录音

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享有的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侵权,以及网络侵权等著作权侵权日益普遍,这是新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 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规范性(即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
但是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也较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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