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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雨露 - 2017/5/7 17:01:32
邪气很盛!!疯狂造假!!

揭开文物造假的黑幕


2012年03月14日22:56

来源:中国网







朝天宫古玩市场



盛世兴收藏。艺术品市场的空前繁荣,在催生“全民收藏热”的同时,也让造假者看到了“滚滚商机”。近些年,文物艺术品的造假狂潮,其范围之广、品种之全、数量之多令人瞠目。据保守估计,全国参与文物造假与营销者有三四十万之众。技术高超的造假手段、遍布全国的销售渠道、混乱无序的市场经营……表面光鲜热闹的古玩市场,暗藏着乱象丛生的“收藏黑洞”。

  造假网络遍布各地,形成产业链

  地摊,是南京朝天宫一道独特的风景。每逢双休日上午,这里总是一派人头攒动的景象。不过,懂行的人都知道,想要在这里“捡漏”,除了眼力过人之外,还得碰运气。用一位资深藏家的话说:“市面上那些按古物来卖的,99%都是假的。”剩下1%的真品,基本上是文物贩子从农村收来的旧货,或是盗墓者的“贼赃”。

  通过多方联系,记者找到了在朝天宫“练摊”14年的河南摊主姚明远。作为古玩行的“圈内人”,他谈起文物作伪的门道头头是道。以玉器为例,国内规模最大的玉器集散地在河南南阳市石佛镇,那里的玉器批发市场是许多文物商贩的必到之处。“进了市场,号称什么年代的玉器都能见到,稍微砍砍价,一般成色的东西几十元就能拿走,品相好一点的也不过上百元。这些批发来的假古董拿到市场上,碰上个外行,价格一下就能翻个几十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内文物市场已经形成了产销一体的“造假产业链”:各地的文物仿制工厂、作坊负责生产,然后通过各种渠道将假文物批发给文物贩子,最后经古玩市场或文物商店流入社会。业内人士称,文物造假网络如今已形成一个遍布全国的“作伪版图”:山西仿造青铜器和木雕佛像,河南主攻玉器、陶器、瓷器,沪浙一带擅长书画作伪。以年代为界,文物造假的“源头”又进一步细化:以玉器为例,“良渚玉”的批发市场在浙江湖州、“红山玉”在辽宁内蒙古一带、苏北地区则主攻“两汉玉器”;瓷器作伪主要集中在河南和江西,前者主打汝、钧两大宋瓷,而近年来备受热捧的明清官窑青花,则以江西景德镇居首。姚明远表示,各地古玩市场的假货源头都是一样的,文物贩子要做的,就是摸准本地藏家的“胃口”,有选择性地去“进货”。

  作伪“反鉴定”,专家看了也挠头

  南京博物院一位鉴定专家曾给记者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几年前,一批瓷器鉴定专家到景德镇某瓷器厂参观,其间厂方拿出两件大小、造型、纹饰完全相同的清代官窑青花瓷瓶,并声明两件瓷器真假各一。只要有人付10万元保证金,就可以凭眼力把真瓶子挑走。如果“打眼”选到赝品,只能自认倒霉。结果,一群专家来回看了半天,最终还是无人“应战”。

  随着作伪手段不断“进化”,文物造假从早些年的“粗货”,逐渐发展为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细货”,很多仿品连鉴定专家看了都挠头。著名收藏家马未都曾经说过,过去作伪是“老乡对专家”,东西出来破绽很多;现在是“专家对专家”,你能看出毛病的地方,人家全给抹掉了,行内称之为“反鉴定”。

  “沁色十三彩”本来是鉴别古玉的重要依据。比如,良渚玉器上经常能看到石灰状的沁色,行内俗称“鸡骨白”,这本是玉料在地下埋藏几千年后出现的钙化现象。不过,现在的作伪者可以很轻松地仿出这一效果。“我去河南进货时打听过,方法很简单,就是直接把玉料放到火里烤,等快烧透时用冷水一浇,‘鸡骨白’的效果就出来了。”

  入门不久的藏友方洪曾遇到过一件堵心的事。前两年,他在朝天宫古玩市场花2000元买了一件西汉玉璧,后经专家鉴定为赝品,当工艺品卖只值40元。他到消协投诉,得到的回答是“古玩市场为特殊行业,没有适应的法律条文作为处罚依据”;打电话到文物部门咨询,对方表示只负责博物馆的馆藏文物鉴定,不参与市场管理,“如果买到了盗掘文物,文物部门可以会同警方进行协查。”

  文物造假泛滥成灾,折射出古玩市场在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方面的巨大漏洞。长期以来,古玩交易一直有个不成文的行规:卖出去的东西就像是泼出去的水,“买定离手,出门不退”。一位藏家告诉记者,早些年,古玩界的卖家还多少讲点“诚信”,作伪的东西一般“瞒时不瞒料”——即在年代上作假,用的什么材质还是说实话的。“现在根本不管这一套,只要能让买主上钩,什么招都敢使。”

  打击文物造假、售假行为,在中国法律层面几乎是真空,以致有了如今“买卖真文物违法,买卖假文物不违法”的怪现象。对此,鉴定专家呼吁,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文物市场进行规范整治,让仿古工艺和文物古玩市场得到良性发展。“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生产假文物的工厂、作坊,掐掉假文物的发货源头。同时对仿古工艺品的生产销售制定严格规范,比如要求仿制类文物应有明显标识,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欺诈工具。”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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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真文物造假古董 文物保护荒诞之举何时休
2016-04-20 19:04:01 来源: 网易艺术(北京) 举报

近年来,全国多地以发展经济之名“毁真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加快消失;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为了经济发展又在“造假古董”。这种“杀鸡取卵”的荒诞之举,何时休?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真的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保护文物应该怀有敬畏之心
2014年,国家文物局选择10个县区的文物消失速率进行遥感监测后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平均消失率达4.7%,呈加快趋势。
94岁的文物专家谢辰生致力于文保工作70载,他忧心忡忡地说:“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损毁,将一去不能复返。”
“在西方许多国家,文物保护被上升到国家层面,重视和保护力度可见。”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詹长法介绍,如在文明古国意大利,上世纪四十年代已将“文物保护”直接写入宪法;而在希腊,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希腊境内的所有文化遗产都属国家财产,任何投资和发展计划都不能对文化遗产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各级政府是文物保护最具体和最关键的环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说,面对各类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绝不能熟视无睹、漫不经心、麻木不仁,必须坚持守土有责、针锋相对,维护法律尊严。
“我们必须深怀敬畏之心、自豪之情、历史之责,切实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财富,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得到永续传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励小捷说。
文物不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绞车房、矿井架、老烟囱,昔日江苏徐州韩桥煤矿历经百年的老物件依然健在;树成行,草如茵,如今改建成文化公园吸引参观者络绎不绝。然而就在两年前,当地政府曾为建工业广场擅自拆除文物建筑,致使文物旧址遭到严重破坏,被国家文物局列为年度重点督办案件。
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是否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保护文物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案例比比皆是,而毁真文物、造假古董则成为“杀鸡取卵”的短视之举。
“开发与保护失调,往往是由于基层政府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足。”江苏徐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韩峰说,当地政府认识到“文物不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建成的文化公园因留存着城市记忆而受到市民欢迎,一项文物违法案件如今成了政府的“民心工程”。此后,徐州市还出台制度化举措,明确未来全区所有城市建设项目,不加盖文物局的印章一律不予立项。
“古建筑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相反,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说,整个巴黎市中心有100万人口的区域完全是座古城,香榭丽舍大街保留了几百年前人们生活的原貌,但丝毫不影响这座城市的创新活力和现代化水平。再以国内的平遥古城为例,保留原貌的古城如今成为著名的景区,全年旅游收入达到1亿多元。
文物应在观赏和分享中得到保护
新年伊始,国博文创与天猫商城联姻,掀起一场网上消费热潮。近年来,从故宫淘宝到全国各地博物馆文创产品不断深入百姓生活,文物卸去了时间的尘埃和神秘的面纱,在公众的生活、审美和需求中搭建起一座文化桥梁。
“不仅是文创产品让博物馆走近百姓,如今的博物馆正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已成为公众休闲旅游和接受人生再教育的第二课堂。”四川省建川博物馆馆长樊建川认为,“今天,去博物馆不再是一种仪式,而正成为老百姓的生活所需。”
湖南沅江岸边的洪江古商城,日前随着江边一栋上世纪80年代建筑轰然倒下,古城优美的外岸已然打开。这也标志着在古城居民积极配合下,洪江复原古商城工程顺利启动,昔日的“湘西明珠”复兴在即。老航运工舒朝云见证过古商城的风云变化:“保护好古城,期待再现当年千里沅江、商贾云集的盛景。”

一边是古城修复让古商城重获新生,一边是民俗旅游为古村落迎来发展的春天。在湖南靖州地笋苗寨里,农民吴谋建抓住了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机遇,通过扶贫的危房改造资金和自筹资金,将老宅改貌办成苗寨景区农家接待点,成为当地脱贫致富的典范。
在吴谋建的带动下,不少苗族群众也都开办起农家接待点,将古民居保护得妥妥的。促进就业、增加收入,人们真切感受到保护文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增强了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在文化与社会的公共性日益加强的今天,文化遗产不应‘锁在深闺人未识’,要融入文化和社会,在被观赏、被分享中被保护、诠释和延续。”单霁翔提出,只有民众倾心地、持久地自觉守护,才能实现文化遗产应有的尊严和强盛的生命力,才能成为当地社区和民众的骄傲。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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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雨露 - 2017/5/7 17:05:45
文物造假"遍地开花"
来自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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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
摘要正河南安阳"真假曹操墓事件"最近又起波澜,河北籍学者闫沛东惊曝曹操墓事件其实是个"弥天大谎",所有发掘文物都系当地事先伪造埋入墓穴,并称掌握了录音等一手证据。

历史研究:太阳神鸟的神话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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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乱国家文物的所谓太阳神鸟(转三星堆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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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古玩热卖 有损文物尊严
2016年03月21日 09: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媒体报道《赊账1300万买来200件假古董?》一文,引来社会广泛关注,究竟普通的收藏者如何避免在古董交易中买到假货?16日,记者在顺德采访了广东省收藏家协会的专家梁先生(化名),他从2000年开始有意识地收购一些伪造品,并准备在适当时期开设免费公众课,展示这些赝品,让古玩收藏者近距离观摩,多学几门“防身功夫”。(据《广州日报》3月17日报道)

应该说,古玩造假严重,并不是什么新闻。早在2012年3月,一份涉及中国文物的《地下作旧产业调查》公布。该调查对中国庞大的文物造假体系产业链进行了分析,并对文物造假按照类型进行分区。如陶瓷造假分布全国,重灾区在景德镇等地。可见,文物造假已经变成了一项具有地域化、规模化、市场化和公开化的“文化产业”,令人胆寒。

古玩造假现象泛滥成灾,监管难咎其责,特别是文物主管部门。不可否认,法律的真空或漏洞,也是造成文物主管部门监管缺位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文物法规定:在我国,买卖真文物违法,而买卖假文物不违法等,这些都亟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应该说,假文物在市场上交易,表明其具备了商品属性,那么,制售假文物,就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就是一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理应依法进行重点打击。

古玩造假现象泛滥成灾,既扰乱了文物市场,又损害了中国文物的公信力,有关部门不能继续袖手旁观,任其在全国各地疯狂蔓延。



zxmy - 2017/9/26 16:41:44
唯利是图,偷盗剽窃,造假,无道,欺诈,正在史无前例地毁灭中国文化,正在从文化层面毁灭世界文化!

国家提倡文化自信,而影视文化制作者痛悼中国影视文化死亡之路,抄袭 剽窃 无耻 欺诈,信他国,损国人,无地自容……
[img]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5UQ[BL(6~BS2JV6W%7DN6[%25S.png[/img]http://mp.weixin.qq.com/s/MzscG5Y2QSnAvAsIAPVZMg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因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鉴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可以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守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六条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返 回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八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第九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要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被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的时候,因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列入设计任务书。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者拆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第十四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这些单位以及专设有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使用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维修。
返 回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机构、考古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发掘。 需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考古发掘,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发掘工作,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第二十一条 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返 回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返 回
第五章 私人收藏文物
    第二十四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第二十五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第二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银行留用外,其余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移交的文物须合理作价。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重要文物,应当移交给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返 回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二十七条 文物出品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第二十八条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被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返 回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六)公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七)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文物所在单位处以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二)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三)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由城乡规划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工,责令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处以罚款;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予以制止,可以处以罚款;
    (五)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I: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
    (六)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文物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或者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
    (七)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八)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出售、赠送的文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国家保护的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返 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文物的复制、拓印、拍摄等管理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国务院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其他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左旋雨露 - 2018/12/2 21:39:05
疯狂,公安局局长都造假https://mp.weixin.qq.com/s/ipWbvWxuzkozBUztR9Rc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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