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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唯公 - 2014/9/15 15:56:32
2014-09-15 15:45:23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昆仑岩


  中石化此次混改虽执行增量发展原则,但引入25家中,国内投资者仅12家,说明外资居多,且董事会设置与股权占比不一致,令人生疑。混改董事会组成不按股权占比分配,可导致经营管理权失控的严重风险,特别是外资可通过经营权控制财产权,以小控大,这就意味着国家战略产业被私有化附庸化。
  有理由怀疑,这次中石化是有人用障眼法故意蒙蔽国资委。现在网上已经一片谴责声,如不尽快调整,国资委将陷于被动。国家战略产业决不允许附庸化,这是一条政治底线!

    以下为相关报道:腾讯等千亿注资中石化 最大混制改革迈出实质一步  中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迈出实质性一步。中国石化昨天(14日)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公司)于9月12日获得25家境内外投资者增资。25家投资者以现金共计人民币1070.94亿元认购增资后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其中私营资本总计11家,投资金额382.9亿元,占比35.8%。这标志着中石化油品销售业务重组引资工作如期完成。
  

  中石化旗下的易捷便利店已经开始与大润发、复星等合作营业  
  投资者多来自基金保险业
  9月14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公司)于9月12日与25家境内外投资者(投资者)签署了《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增资协议》),25家投资者以现金共计人民币1070.94亿元(含等值美元)认购增资后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销售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00亿元增至人民币285.67亿元,中国石化将持有销售公司70.01%的股权,引入的其他全体投资者共计持有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
  公告称,这是中国石化在今年2月宣布率先启动油品销售业务引入社会和私营资本实现混合经营后取得的又一重大实质性进展,标志着油品销售业务重组引资工作如期完成,为销售公司下一步重组改革奠定了基础。
  

  中石化发布的投资者情况
  据中石化官方发布的消息,25家机构分别出资最低4亿元至最高100亿元不等,持有销售公司股权比例0.112%~2.8%。其中,国内投资者12家,投资金额590亿元,占比55.1%;产业投资者以及与产业投资者组团投资的共9家,投资金额326.9亿元,占比30.5%;惠及百姓民生的投资者4家,投资金额320亿元,占比29.9%。其中,最受关注的私营资本总计11家,投资金额382.9亿元,占比35.8%。
  分析中石化公布的投资者名单可以发现,多数投资者都来自基金和保险业,均为国内资本,但包括一些专门为此次认购股权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成立的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以最高100亿元认购、持有销售公司最高2.8%股权的投资者有四家,分别是: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Qianhai Golden Bridge Fund ILP、深圳市人保腾讯麦盛能源投资基金企业(由中国人保、腾讯、麦盛三方共同发起设立)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2月19日,中石化发布公告,宣布率先推出油品销售业务引入社会和私营资本实现混合经营。授权董事长在社会和私营资本持有销售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30%的情况下确定投资者、持股比例、参股条款和条件,组织实施该方案及办理相关程序。随后,4月1日,中石化销售公司完成业务重组;6月30日,中石化完成销售公司审计评估,如期推出引资方案并启动引资工作。
  “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说,上述交易是今年到目前为止全球最大一次并购。重组后,最终形成一个国有、私营、社会资本混搭的产权结构。
  吕大鹏指出:“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而是使它保值了,而且增值了,又拓展了将来发展的空间。使得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能够共同发展,把盘子做大,给社会公众提供更周全的服务。”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柴志明则表示,这次引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引进专业的运营、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同时打造新的业务发展。
  柴志明说,比如像“卓玛泉”的水,像环保产品燃油宝、尾气处理液,这都是我们的主打产品。第三,我们要优化销售公司的债务结构。
  本轮增资扩股,只是中国石化改革的一步,未来中国石化将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方向调整。吕大鹏表示,最终目标是体制机制上的转化。
  他说,将来中石化将是作为一个代表公司、代表全民的大的集团,下面有若干个专业公司,自身进行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提高它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相关链接:揭秘入主中石化的25家投资者,都啥背景?
天下唯公 - 2014/9/15 15:58:54
2014-09-15 10:46:56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雪珥 昆仑岩


  【昆仑岩按语借鉴历史是有益的。但是“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天变道亦变。无论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还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那些代表封建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有经济”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民有经济”之间的关系,与当今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所谓“国有经济”(实为真正的民有经济)与代表中外资本家阶级利益的所谓“民间经济”(实为少数人的私有经济)之间的关系,在性质、地位和作用上都是根本不同的。一国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改革和发展经济,只能服从一定社会基本制度所规定的经济发展目的。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判断改革的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说到底,“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个根本的问题”。“为什么人”之目的不同,研究历史的出发点和归宿则不同,分析问题的方法、道理以及得出的教益,自然也就会不同。



  混合所有制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中国15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一直存在,也一直在探索。
  从历史来看,近代中国尤其晚清在混合所有制实践当中究竟有哪些经验教训,对今天来说可能是非常宝贵的财富。这是本文着力探讨的问题。前人曾经付出的学费,我们不该继续支付下去。

  顶层设计的困境
  中国传统所有制形态主要有两种:业主制和合伙制。
  业主制主要指个体户独资经营。
  合伙制分为两种,一种是资本合作,一种是非资本合作。后者比较少,较典型的就是晋商的“顶身股”,给职业经理人干股。
  近代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指的是“官督商办”,这是相当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所有制。
  这种混合所有制,并非晚清的发明,很早的时候就出现了,那就是食盐的“官督商卖”。从管仲开始,盐都是国有的,但未必都是国营的,政府往往授权一些民营。到了明清两代,政府基本退出了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具体运营,从开采一直到销售全部都交给私人去做,这种经营权叫作“引权”。政府把这个引权交给商人,对商人们进行严格监管,给予优待政策,甚至连盐商子弟在考公务员时可以享受的优惠都考虑到了。盐商权利与政府的关系,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这种混合所有制,产权的边界其实是模糊的,埋下了很多隐患,不过也因为其“模糊”,避免了明晰产权本身带来的成本,历朝历代用起来方便,也就基本没去费神考量如何建立明晰的产权。

  晚清开始第一轮改革开放时,西方的所有制形式,已经发展到了以公司为“主体”的阶段,从特许主义原则(以东印度公司为代表)向准则主义原则迈进。1837年美国康涅狄格州推出了《公司法》,随后英国在1844年颁布《股份公司法》,法国在1870年颁布《法国商法典》,德国在1892年推出了公司法。中国的公司法则是在1904年,从年代来讲,中国并不比人家落后多少,我们的问题是在全面推开的时候比人家慢,并且走形,这是无论制度建设还是器物建设方面的一大中国特色。
  即使在颁布了公司法之后,中国在相当一段时间,都没有推行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所有制上无论形式如何,都是无限责任。

  中国近代第一轮改革开放当中所推行的各种制度设计,虽然看上去是学习西方的,但跟西方还是有很大区别。
  我们与西方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并非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生产关系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变化,而是我们人为加快了这种进程,目的是为了通过商业、通过资本来救国。
  中国近代企业刚起步的时候,主要是军工,尤其是四大纯国有的军工企业:江南机械制造局、金陵机器制造局、马尾船政局和天津机器制造局。到19世纪70年代才开始大力推行民用工业。当时李鸿章等人大力呼吁发展民用工业,以此获利,推动国家的财政能有更大的增长,更能从容应对中国的国防危机。

  如何发展民用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这是当时摆在顶层设计者面前的难题,他们最终放弃了“纯国有”和“纯民营”两种选择。
  此前实践已经证明,纯国有的所有制形式经营效率非常低。当时的国有企业,包括江南制造局、福州船政局这些大型企业,巨额投资并未产生相应的回报,浪费、腐败现象十分严重,甚至到了造军舰不如买军舰便宜的地步。这背后,除了技术原因之外,就是在漫长的制造环节当中,很多人都在寻租。
  民间自发的制度变迁
  当时的中国企业家,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来自洋商的竞争。以当时最主要的行业航运业为例,外资轮船公司在中国多到十几家,大的就有四家,几乎垄断了中国的航运市场。面对竞争,中国传统的航运业者,想到的第一个办法,是请求政府给予特殊的政策庇护,希望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获得某些垄断特权,同时提高运费获得利润。这样的请求最终没有获准,因为有西方国家盯着政府呢,自从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国家的力量是政府绝对不敢忽视的。

  19世纪60年代,中国商人们最为起劲的,就是要求特殊政策的保护,这是相当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商人们对短平快政策的向往远远超过对法制的向往,几乎没有人提出来说我们要在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建立统一的规则,讨论的几乎都是如何借助行政权力对自己进行扶持、对外商进行限制。这种对政策工具的过度依赖,对法律工具的过度忽视,可能正是贯穿国史一二百年至今的关键问题所在。

  指望通过行政权力进行垄断,此路不通,中国的企业家们怎么办?他们自发地进行了制度上的“创新”,相当具有中国特色,主要就是“诡寄经营”和“华商附股”。
  “诡寄经营”有两种,一是雇佣或承包西方公司的船,二是将自己的船挂靠到外资名下,以后者居多。1865年,到牛庄(当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口岸)的274条外籍船只,就有237条是中国实际拥有的,占86%,“诡寄经营”的规模相当大。
  什么叫“华资附股”?就是中国人向外资企业进行投资包括航运公司在内,在华外资企业都有大量的“华资附股”。比如,1862~1873年上海有5家外资轮船公司,实际上除了英资的太古公司之外,其他四家如美资旗昌、英资公正、北青、华海,实际上都是中资占了主流。在这样的风气下,老外到中国生意特别好做,他只要带点启动资金过来就可以在中国就地筹集资本。这种“假外资”的比例到什么地步?根据学者统计,涉及外商附股的外资企业资本金的总额是4000万银元,华资占股40%以上,也就是1600万银元。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在某些外企公司,比如说中国玻璃公司、大东会通银行,华资高达80%。

  为什么会这样?一方面是中国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不畅通,社会信用度和信任度都很低;另一方面是外资的身份可起到两种保护作用:一种是避免遭到公权力的伤害,对于外资企业,大清国的官吏还是不敢敲诈勒索的;二是节省税负开支,外企只要缴纳5%的关税及2.5%的子口税,就可以在中国内地自由流转了,不必担心到处林立的厘金关卡,这就意味着比内资企业要节省数倍、甚至数十倍的税负。
  当然,“华资附股”中,中国商人也容易处在被外商们宰割、盘剥的地步,李鸿章他们在推行“官督商办”这种混合所有制时,就考虑到了要把那些被外商盘剥的“华资附股”释放出来、吸纳过来,当然,关键在于中国企业家们要在外资盘剥之害与政府盘剥之害这两害中,取其轻者而从。从清末的实践看,中国企业家们似乎更对政府盘剥感到恐惧和没有信心。

  大清特色混合所有制
  权力在中国资本主义起步的时候,最初扮演的角色是正面的,也是必须的。
  中国资本主义起步时存在两个很大的问题,资本稀缺和平台稀缺。资本稀缺表现为资本少而散,投资工商业意愿低。平台稀缺表现为投融资平台和信用交易平台的稀缺。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政府才能弥补这两个缺失。

  权力第一起到了信贷的功能,财政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提供担保;第二搭建了投融资平台和信用交易平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信用和社会信任不足的问题。

  权力究竟给企业带来了哪些资源呢?
  第一是提供资本。

  当时中国的资本市场非常落后,开始改革时,根本难以吸纳足够资本发展企业,大多数大型企业起步时,都依靠政府提供的直接融资。比如轮船招商局起步的时候,筹集不到资金,政府拿出了20万军费,否则难以启动。其他不少企业,如上海电报局、漠河金矿、开平煤矿等,都是靠财政的投入才得以诞生、得以维持。
  政府投入了这些钱,其性质如何界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一轮混合所有制实践中,清政府坚持了一点:即便投资额巨大,也尽量不在企业占股,所投资金则作为贷款,并且是低息甚至无息的。这个原则,清政府基本能坚持得很稳定,无论在这些企业经营顺利时还是坎坷时。政府有这么多钱投在其中,要派人进行监管,应该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当然,监管的模式、方式、效率如何,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后世大多数研究者,仅仅从产权登记的角度,认为政府既然不占股份,就不应干预企业,对“官督”从根本上予以否定,却回避了如何监管国资安全的实际问题,显然是片面的。
  对于政府所投的这些款项,如何认定其性质?政府既然不断强调这并非股份,显然不能将其当作资本金;同时,政府又因此为“官督”找到了合法性,显然也不能简单地当作财政贷款,否则贷款方亦没有理由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最为合理的定位,或许是“股份化债券”。国资在“官督商办”中的“股份化债券”定位,正是造成“官督商办”是实际上的混合所有制的根本原因——尽管国资基本上并不直接持有股权。

  第二是提供市场。

  那就是所谓的“专利”,这并非我们当下讲的“发明专利”,而是基于一定时空的市场垄断的“专享利益”。比如办一家企业,就规定在方圆多少范围内、多少年限内,不再批准第二家,以确保这家企业的市场地位。如招商局作为航运企业,就享受了垄断政府运输业务的“专利”,比如漕粮。招商局的运费大大高于外资航运公司,但政府要扶持它,还是选用它。这种扶持,起步的时候的确有极大的帮助,但扶得久了,企业对此也形成了依赖,对自己的发展就缺乏压力和动力了,最后还是害了这个企业。这种专利是双刃剑,有保护培育的作用,也造成新的垄断和不公,既迟滞了这家企业本身的发展,也压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第三是提供身份。

  中国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对企业家的扶持,就包括基于企业家一定的政治身份。这对于企业家与官场打交道时,的确是一种极好的保护,可有效减少摩擦力。
  政治身份的授予或者获取,主要的渠道就是“捐纳”,也就是百姓常说的“卖官”。其实,“卖官”的说法并不确切,自秦代开始,中国各王朝都有捐纳,但一般是只“鬻爵”不“卖官”,捐纳者获得的仅仅是政治身份和礼遇,并不实际掌握权力,这是底线。晚清的后期,底线总是被突破,捐纳者能够获得实职,这就加剧了官僚机器的腐烂和政权的崩溃。
  提升企业家政治身份的另一种路径,是官员们带着“救生圈”下海。这些官员企业家一身两制,最初固然有率先垂范、鼓励工商的作用,但后来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与民争利”。

  总之,在推行“官督商办”这种混合所有制的初期,权力对资本的扶持作用,是显著的。可以说,如果没有权力的扶持,中国的资本主义是无法起步的。

  但是,权力与资本的这种关系,也带来了相当多的弊端,这种混合所有制形式,先天就带着强烈的病毒性。

  第一,权力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投入之后,令资本市场的发育受到极大的关联影响,而资本市场本来是可以作为投资者用脚投票的主要杠杆的。官督商办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也能上市,但几乎所有股票都是记名制的,转让成本十分高昂。同时,权力的过度介入,令这些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投机化倾向和内幕交易现象,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极低,暗箱操作居多。如此依赖,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难以建立。

  第二,作为企业内部治理最为重要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基本虚置。尤其是企业高管的人事任免权,都集中在政府监管部门手中,股东包括大股东,对企业的核心问题缺乏发言权。政府所任命的高管,与股东们的主流利益未必一致,导致日后严峻的委托代理失控问题。

  正是在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上的机制缺失,造成这些混合所有制企业腐败横生。
  第一个问题就是人事腐败,高管们在企业内部任用私人,拉帮结派。
  第二个问题是营私舞弊,因为在这类混合所有制之下,实际出资人在企业中的权利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受委托的管理人获得了巨大的寻租空间,时人所谓“正如肥肉自天而将,虫蚁聚食,不尽不止”,何况,这块肥肉的一大部分还是政府投资,“虫蚁聚食”更是没有心理障碍。
  第三个问题是政府的摊派。在政府看来,给了你企业这么大的支持,在政府需要的时候,企业做些贡献,也是天经地义的。问题在于,如何摊派、摊派多少,都没有明确的规则。规则的缺乏,导致了政府与企业双方博弈成本的升高,也给主事的官员提供了极大的寻租空间。
  那个时代改革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于萝卜快了不洗泥,在应该建立规则、可以建立规则的时候、地方,没有建立规则,可以把水澄清的时候没有去澄清,最终,潜规则取代了显规则、浑水取代了清水,时间一长,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习惯了潜规则、习惯了在浑水中游泳,后世对此更形成路径依赖,导致中国的政商关系长期地陷在潜规则的浑水泥沼中无法自拔。

  伪民营化:混合所有制的终结
  甲午战争战败,中国开始全面反省,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认为我们与日本相比,在民营经济的扶持上大有欠缺,这导致了所有制形态上的巨大变化:那就是混合所有制的“官督商办”开始逐渐让位与纯民营企业。
  此时,在混合所有制的推行上,还有过短暂的其他尝试:比如刘坤一、张之洞等,试图推出“官商合办”企业,这是政府与民间共同持股的真正的混合所有制,但这种尝试基本被中央叫停,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大清中央坚信经济的发展最终要靠民营,对国营的效率坚定地表示不信任,并坚信政府不应该在企业中持股。李鸿章说过:“事可归商办者,深忌改归官办,”能够放给市场、放给民营企业去做的,千万别由政府来做。这样的思想认识,即便在今天,也是值得称道的。

  甲午之后,尤其是戊戌之后,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不仅“空前”,甚至有些“绝后”。与戊戌年在政治上的不断折腾相反,以推进民营为主线的经济改革丝毫没有停滞。这一时期,中国开始了又一次工业化浪潮,所有制方面也从混合所有制大踏步转向纯民营,但在操作中,却出现了大量的“伪民营”现象。
  第一,原先大批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了所谓的民营企业,此前作为“股权化债券”的国有资本,有的退出了,有的则被就地“消化”进了私人的腰包,改制进程普遍出现了原先的国资代理人瓜分资产的现象,这些占据了优势地位的既得利益者,利用权力、信息方面的优势,将国资演变为私人资本,并进而攫取了这些企业的控股权。
  第二,则是大量的官员,带着强大的政府关系支持,直接下海,将权力直接转化为资本,而且是所谓的民营资本。这一时期创业者中,大多数都有官方身份,有的固然是企业家捐纳而获得的乌纱帽,有的则是官员通过旋转门直接成为商人。
  更为典型的,是当时最大的产业铁路业,在推行了全面的私有化之后,因为民资依然薄弱,无法应对资金密集型行业的需求,结果,他们获得了一个堪称全球奇葩的政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民众摊派征收资本金,这被称为“租股”。在一些工商欠发达的地区,如四川,“租股”在铁路建设资本金中所占的份额,几乎达到100%,而那些“被股东”的民众,却无法行使股东的应有权利。
  如此一来,大清国迅速崛起的这群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实际上正是户部一直批判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挟官以凌商、挟商以蒙官”,将大清国的民营资本主义实际上转变为了权贵资本主义。在晚清的企业中,真正靠自己打拼而成长的草根企业,很少,更无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发言权。这样的民营企业,一方面因为所有制的改变,不再如混合所有制那样,还要接受政府纪检监察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因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的缺失,其经营者实际上也脱离了股东的监督。

  实际上,到晚清最后时期,在表面上大力推行的民营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游戏,改革已经被他们彻底绑架。正是这个既得利益集团,既不忠于政权,更不忠于人民,而是在“官民”之间上下起手,最后成功地“离间官民”,而推动了清政权的灭亡,并令晚清50年的改革开放彻底走向绝路。当然,在这种大棋局之下,无论是混合所有制,还是纯粹的私有制,也都无一例外地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殉葬品。

  大清混合所有制实践对今天的借鉴
  回顾历史,我个人有如下一些认识:
  1、混合所有制的尝试,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有过,并非当下创新,因此,对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尤其是从“技术”层面进行总结,十分必要和重要;
  2、在晚清推行的“官督商办”混合所有制同时,日本也有同样的实践,但中日两国的实践却又不同的结局,其中的原因值得认真分析。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日本的“官督商办”,在制度和规则设计上,比中国的要精细得多,而规则的明晰,令政府的权力边界得以明晰,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避免了中国式的问题;
  3、自近代改革以来,前人一直在探索所有制问题,这种探索在长达68年的革命时期(1911~1979年)被日渐僵化,如今再次面对。而探索所有制问题的基本前提,是技术化、去意识形态化,无论朝野都不应将其政治化,否则难以探索尝试;
  4、所有制改革绝非万能神药,它需要各种配套,尤其是法制的配套。因此,这一改革时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有大跃进心态;
  5、如何试水、以及如何保护试水者?试水者又如何自保?或许,试水者应该首先尽可能地推进相关法规、至少是相关政策的完善,而不是先摸了石头再说。改革开放到了新阶段,不能再一味地依靠胆大者的试错,而应该在同步推进制度上进行探索,否则试水者们往往会从“先驱”变为“先烈”,这种前景会令试水者们裹足犹豫——毕竟如今的试水者作为“有产者”,完全不同于三十年前那些一无所有的试水者了。
  6、法制是关键,没有对罪与非罪的严格标界,尤其是没有“审判独立”,则混合所有制的推行很难避免政治化的摇摆,容易陷入丛林状态。
  7、政府信用是基础,而这恰恰是中国改革中最为稀缺的资源。如何实现并巩固政府职能的转换,由法律来划定公权力的边界是基本前提,在这个转型期,如果没有对越界的政府行为作出一系列标志性的司法惩处,政府信用的重建将非常艰难。
  8、国资委目前推出的四项改革(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董事会实权化、纪检组试点),其实是一个整体,尤其是董事会实权化,对混合所有制十分关键,不可割裂。

  (作者是中华能源基金委员会学术顾问、改革史学者;来源:中国经营报)   原载:昆仑策研究院微信
天下唯公 - 2014/9/15 17:25:08
2014-09-15 16:45:16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温暖阳光
大老虎跳出来了  这一轮非法卖中石化股份的结果是,中石化占70%股份,股东比例却是4:3,中石化不参与选举这些私企懂事(也就是说中石化那部分全国人民的股权不能干预私企资本家懂事选举)。这公开违法为什么?难道中石化的管理机关中石化是私企办事处?
  中石化卖了属于全国人民股份给少数大资本家,说是为还债,这很可笑。那么多企业以前送给官僚资本家、救援美国国债、买美国国债、贱卖稀土、援助跟我国对立的国家、养活香港缺钱吗,咋要卖企业股份?企业本身很赚钱就能还债,这买了股份等于把超额利润给了少数人;很多私企靠国家贷款,如果还债的说法能成立,为啥私企不把股份卖给国企去还债?我建立企业目的就是自己控制企业股份牟利和达到其它政治目的,如果我卖了他还建立企业的欠款,我不用利润还债,这我建立企业还有意义吗?不等于替别人建设?还债说就等于我刚贷款建立一个金娃娃,现在却要卖了这个金娃娃还所谓的债,这合理吗?极右经常说中石化垄断利润,咋那么多利润却要卖股份?你见过有私企利润很好却买股份吗?把不贴普通民众的油钱亏损让炼油部分承担,却把赚钱的销售给了少数人,谁同意的?全国人民是中石化的老板,作为管理者的官方有啥权利不经过多数人同意就贱卖?混合所有制就能不经过主人同意就卖人家的企业?混和所有制为啥不让国企买私企,混合所有制难道就是让混蛋卖国企?
  中石化内部的大资本家跟班说卖股份赚了,这多可笑:那为什么中国收购美国和资源企业不行,他们不觉赚钱了?波音等公司咋不愿意赚钱时期把主要股份卖给中国人。不是赚了吗?这些盗卖全民股份的黔驴技穷,因此只能用这种根本说不通的理论忽悠。
  总之,这一切都违法宪法,民众不承认这种买卖合法性,以后条件合适的时候可发动群众运动,无偿收回这些买卖的利润和股权(如果是混合所有制,为啥不让混合进私企?)
  很奇怪的是,被鼓吹的很好的混蛋所有制,为啥经常是悄悄的干,不大肆宣传呢?比如这次也是不在主要部分像宣传混合所有制那样宣传了。
  满口群众路线,难道群众路线就是把属于群众的企业给少数大资本家?群众路线、壮士断腕,原来不是把官僚家的私企给群众,而是把属于群众的企业送给少数资本家,他们嘴里的群众是大资本家!说要反腐,却卖中石化股份,还让股东分配和选举如此不合理倾向私企,难道这反腐是为私有化服务的?
  控制企业就是控制政权,私有化国企让资本家控制政权,只有发展全民企业才能让人民控制政权:大资本家拥有企业有钱,大资本家通过办媒体和投放广告控制了媒体,普通人没钱办媒体,大资本家控制了媒体言论自由;选举要靠媒体推举候选人,大资本家控制媒体推举自己认同的候选人,因此大资本家控制选举;大资本家有钱请很多好律师,普通人没钱请好律师、没时间打官司,因此大资本家控制司法;多数人给大资本家打工,被他们控制饭碗,因此大资本家控制打工者。大资本家控制媒体、选举、司法和打工者,所以大资本家控制了政权,他们才是真正的掌权者。既然控制企业就是控制政权,走群众路线就必须让群众拥有企业股份实行共有,现在把企业给少数人,说明根本不是让群众掌权,是为了少数人控制政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企业被少数人控制,一切斗争都没有意义,要进行社会主义,最主要的就是经济斗争。现在他们的想法是“我就这么干了,你怎么办”,因此口头反对没用,民众应该想办法实际了。
  如果企业被少数人控制,多数人给少数老板打工被控制饭碗,只能听老板的,无法对老板民主,这不是老板独裁?只有企业属于大家,大家对企业民主了就等于自己控制饭碗,这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企业少数大老板控制,选一个跟自己饭碗无关的总统,这纯属假民主。
  很多私企血汗工厂靠政府不让罢、不严格执行劳动法、官方压制工会(比如工人人数多处于不利地位,政府不让工会组织工人集体谈判工资,而是让工人自由竞争,就等于利用买方劳动力市场压低工资)、减少福利(没福利,打工者被生活所迫就会接受低工资)、黑社会、偷税漏税、超时劳动等手段压低工资,等于这些私企靠少给打工者获取利润,如果算上少给工人的钱,这些企业是亏损的,它们的效率很低。等于说,这些私企靠掠夺多数打工者让少数老板盈利,它们的盈利来自于多数打工者亏损。这就是说,往事鼓吹的“民企”带来的是多数人没福利、房奴、让多数人亏损换取他们少数人暴富,如果没他们多数打工者更好。如果把违法降低成本的血汗工厂宣扬为“效率高”就等于鼓励血汗工厂,打压合法的国企,这是恢复奴隶制;把非法降低成本的企业说成“高效率”,那奥斯维辛集中营不给任何工资效率最高,这就等于鼓励建立奥斯维辛。到底国企和私企对比,谁效率高,谁更腐败。打工者是社会多数人,对社会来说,什么企业能让打工者高福利、高收入,那才是效率高,也就是多数人效率高。国企对比血行工厂能让打工者高工资福利,自然应该发展对打工者有利的国企。贱卖国安这种思路等于降低多数人效率。
  有人会说,国企腐败,我用私有化的办法反腐败。如果私有化能反腐败,那应该国企高管和官员为了自己腐败利益才对,可是现在大官和高管拼命要私有化,说明私有化有利于他们腐败。如果国企最有利于少数人腐败、获取巨额利益,那官僚和大资本家肯定会把自己家私企国有化,可是现实中有一个官僚或者资本家把自己私企国有化来利益最大化的吗?如果国企最有利于少数人,为啥这次几个私企老板不把自己的私企国有化,却偏要勾结官员私有化国企?本来就是,国企如果民主监督了,他们没法腐败,就算现在他们拿走利润也属于犯罪,后代很难继承;而私有化之后,他们自己或者亲属拿走利润合法,后代能继承,当然私有化有利于少数官僚利益。官僚拼命要私有化、不让对国企民主管理,说明只有保持国企性质不变,对国企进行民主管理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反腐败。
  国企私有化的一个理由是“引入先进管理经验”,这就等于官员承认自己管理不好,管理水平不行。大家想,如果一个企业的总经理告诉老板说,“我根本没能力管理,我只能把企业搞坏,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那是不是他该辞职?引入先进管理经验的意思是换人,换更会管理的总经理,因此官员应该辞职,而不是把企业送给别人。能不能说,一个企业总经理承认自己管理不好,说要引入先进管理经验,却不是他辞职换人,而是不经过老板同意把老板企业送给别人?国企的老板是中国人民,官员相当于总经理,你承认自己管理不好却不辞职换人,而是把老板的企业送人?中国不缺人才,很多人可以代替你们,以后你们只要说引入先进管理经验,那立即辞职。卖国企的那些官员,如果你们管理不好国企,请你们立即辞职,不要赖着不走。
  官员忽悠说“把企业私有化给官员和外国老板,他们就不腐败了”。外国老板和中国官员就想侵吞国企,你把国企送给他们了,不等于用把财富送给小偷的办法反盗窃?官员难道成了巨大腐败的同伙?小偷要偷你的东西,你把财富送给小偷,然后他就不偷了,那你是勾结小偷盗窃,还是反盗窃?反腐败的目的是保护国企财富不被少数人占有,我把国企都送给他了,以后利润都是少数老板的,这我反腐败有意义?如果官员没管理好自己的家产,是否干脆送给小偷?人既然是自私的,企业属于少数人了,别人没有,多数人有积极性?
  有人说,现在国企也没分享利润,跟我有关?小偷偷了你的东西, 你不夺回来,反而送给更大的盗贼?现在国企就算有问题,那也是没民主管理造成的,不是没私有化造成的。搞好国企是为老百姓牟利,我都送给了美国人和少数权贵,那还对老百姓有意义?国企跟老百姓无关的逻辑就等于说,他说国企有问题要解决,可是他不是说民主管理发展好国企,不是把国企从腐败分子奸商手里夺回来, 他却要把国企分给腐败分子和奸商,这不是盗贼的同伙?
  私有化国企让老百姓失去对产权和财富:私有制下少数人拥有企业,那多数人如何拥有企业这种私有财产?多数人不能对中外大资本家的企业这种私有财产进行民主,不能决定他们的企业如何,那么私有化之后,多数人能民主管理的企业股份越来越少,这不就是让多数人失去私有财产? “私有神圣”就是保护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让多数人永远不能拥有企业这种私有财产,本质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绝对神圣。看一个企业是谁的,主要看法律是否规定企业产权是否属于他、能否按照他的要求据决定企业如何发展。私有企业,法律规定属于少数资本家,只有少数资本家能合法的决定企业是否买卖、利润也归他们所有、企业如何经营他说了算;而公有制就是全民企业,法律规定属于全民,我们都可以通过投票决定利润怎么用、企业是否买卖,因此,全民企业才能让多数人拥有对企业的处置权,全民企业让多数人对企业拥有一票的权利。私有化之后,多数人失去了对企业如何发展和处置的投票权,这就等于让多数人失去了企业财富。
  私有化违反宪法,大家狙击极右势力不经过主人同意盗卖国企的办法
  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总纲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
  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根据宪法的这些条款我们看出,宪法规定国营公有制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体制的基础,国务院精英勾结美国人私有化国企等于推翻宪法规定的政治经济体制,这就是政变;宪法要求逐步消灭剥削制度,而国企改制把工人由工厂的主人变成给中外老板的打工的打工者,这就等于逐步恢复剥削制度;国务院就等于中国人民雇佣的总经理,中国人民是国务院的老板,国务院这个总经理如果要卖掉中国人民的国营企业必须跟中国人民商量,取得中国人民的同意才行,(必须全民公决证明多数人同意你的私有化)现在总经理不跟国企的老板中国人民商量,却找来美国大资本家研究瓜分中国人民的国营企业,这纯属是勾结外人私分老板家产的违宪行为;国务院勾结佐利克搞的那个报告说认为“中国要以市场化为方针”,这就等于说中国政府的执政必须以是否市场化为标准来判断好坏,而宪法规定中国政府必须以是否对人民有利为标准判断好坏,所以这个报告就也等于推翻宪法;宪法规定全国自然资源属于全国人民,也就是属于全国人民平均拥有,现在允许美国大资本家投资中国的油田等资源,就等于让美国资本家抢劫中国人民的资源;宪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人民,也就是为多数人,现在极右势力规定政府必须为“民资”创造条件投资,这是违反宪法的;宪法规定公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私有化国企明显违反了宪法。说打老虎,这就是最大的老虎,怎么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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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唯公 - 2014/9/15 17:28:07
2014-09-15 15:39:55  来源:微信  作者:石化黑板报
最新报道《腾讯等千亿注资中石化 最大混制改革迈出实质一步》:中国石化昨天(14日)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公司)于9月12日获得25家境内外投资者增资。25家投资者以现金共计人民币1070.94亿元认购增资后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其中私营资本总计11家,投资金额382.9亿元,占比35.8%。这标志着中石化油品销售业务重组引资工作如期完成。  入主中石化的25家投资者,都啥背景?

腾讯等千亿注资中石化 最大混制改革迈出实质一步


  1、北京隆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隆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徽投资”),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盘古大观写字楼28层,法定代表人为张一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隆徽投资的唯一股东为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储小晗。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资产总额约人民币57亿元,净资产约人民币28亿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约人民币32亿元,净利润约人民币4.67亿元。
  
  2、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渤海华美基金”),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写字楼2座31层3101室,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华美管理公司”)是渤海华美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渤海华美管理公司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管理公司”)下设并控制的专注于并购及国企改革投资的公司。截至2013年底,渤海管理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63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36亿元,其管理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人民币200亿元。渤海华美基金的主要投资人包括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鼎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嘉豪投资企业等。根据渤海华美基金的说明,渤海华美基金后续将根据本次增资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投资人。
  
  3、CICC Evergreen Fund, L.P.
  
  CICCEvergreen Fund, L.P.(以下简称“CEF”),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均位于94Solaris Avenue,CamanaBay, P.O. Box 1348,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CEF的普通合伙人为CICCInvestment Group Company Limited控制的CICC Evergreen Fund GP, Ltd。截至2013年底,CICC Investment GroupCompany Limited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为64,550,718美元,净资产为38,885,111美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17,541,879美元,净利润为11,347,339美元。
  除CICC Evergreen FundGP, Ltd外,CEF的投资人还包括ChinaRenaissance Capital Investment Inc控制的Graceful Field Worldwide Limited、Richard Merkin控制的Star MeasuresInvestments, LLC、LegacyHarmony GP, L.P.控制的LegacyHarmony Investment Partnership, L.P.、Legacy Capital GP, L.P.控制的Legacy Capital, L.P.、Legacy Capital GroupLLC控制的LCIII, LLC,以及HuFa Kuang / Hu Young Sai Cheung / Hu Shao Ming, Herman / Hu Liang Ming, Raymond共同控制的SpotOn Services Limited。
  
  4、信达汉石国际能源有限公司(Cinda Sino-Rock International Energy CompanyLimited
  
  信达汉石国际能源有限公司(CindaSino-Rock International Energy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信达汉石能源”),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BVI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办公地点位于P.O.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Islands,法定代表人为章凯,注册资本为50,000美元,主营业务为投资。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控制的信达汉石投资(开曼)有限合伙企业(CindaSino-Rock Investment (Cayman)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简称“信达汉石投资”)全资持有信达汉石能源。中国信达控制的信达汉石投资(开曼)有限公司(CindaSino-Rock Investment (Cayman) Limited)和Innotek Resources Limited分别为信达汉石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截至2014年6月30日,中国信达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4,822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908亿元;2014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258亿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54亿元。
  
  5、Concerto Company Ltd
  Concerto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Concerto”),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公地点位于Intertrust Corporate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190 Elgin Avenue,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主营投资业务。
  Concerto由HOPU Fund Hold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厚朴投资”)实际控制的HOPU SPM Special Fund L.P全资拥有。Concerto的实际控制人厚朴投资是中国领先的私募股权基金,目前管理资产总规模30亿美元。厚朴投资的三位普通合伙人为方风雷先生、毕明建先生、刘德贤先生。除厚朴投资外,HOPU SPM Special Fund L.P的投资人还包括由厚朴投资实际控制的HOPU USDMaster Fund II, L.P.、Ontario Teachers' Pension Plan、由中银国际实际控制的BOCI Financial Products Ltd(中银国际金融产品有限公司)以及由中银国际基建基金实际控制的Unique Glory Investment Ltd。
  
  6、Foreland Agents Limited
  
  ForelandAgents Limited(以下简称“FAL”),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BVI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P.O.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Islands,主要办公地点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35楼,法定代表人为李华刚,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主营业务为投资。
  FAL的实际控制人和唯一股东为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截至2013年底,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8.81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80.58亿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622.6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0.90亿元。
  
  7、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为库三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013年末管理资产规模接近人民币400亿元,截止目前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1,300亿元。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末,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42只公募基金和逾160个年金、专户组合,管理资产总规模逾人民币2,300亿元,总资产人民币13.42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0.11亿元,年度净利润人民币3.18亿元。
  
  8、Huaxia Solar Development Limited
  
  HuaxiaSolar Development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崔强,实际控制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华夏基金间接持有HuaxiaSolar Development Limited 100%的股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华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达人民币3,333.74亿元,其中公募基金44支。华夏基金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3.3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4.3亿元,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0.5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9.7亿元。
  9、HuaXia SSF1 Investors Limited
  
  
  HuaXia SSF1 Investors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崔强,实际控制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华夏基金间接持有HuaXiaSSF1 Investors Limited 100%的股权。华夏基金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见上述关于HuaxiaSolar Development Limited基本情况的介绍。
  10、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销售公司本次增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基金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截至2014年6月30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人民币3,600亿元。
  11、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嘉实元和资产管理计划1号、嘉实元和资产管理计划2号、嘉实元和资产管理计划3号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销售公司本次增资。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12、Kingsbridge Asset Holding Ltd
  
  KingsbridgeAsset Holding Ltd(以下简称“Kingsbridge”),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的有限公司,为RRJCapital Master Fund II(以下简称“RRJFund II”)私募基金旗下的全资子公司。RRJCapital专注于泛亚洲地区、尤其是中国地区的投资机会,目前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为59亿美元,其中第二期基金(即RRJFund II)为36亿美元。RRJ Capital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OngTiong Sin(“RichardOng")和OngTiong Boon("CharlesOng")。
  RRJFund II在2013年度净利润(包括实现及未实现的投资利润)为2.127亿美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1.2亿美元,净资产为8.96亿美元。
  
  13、New Promise Enterprises Limited
  
  NewPromise Enterprises Limited(以下简称“NPEL”),一家根据BVI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P.O.Box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主要办公地点位于香港中环康乐广场一号怡和大厦四楼409室,法定代表人为路博,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主营业务为投资。
  NPEL的股份分为有投票权股份和无投票权股份,其中有投票权股份均由海峡汇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基金”)间接持有,无投票股份均由海尔集团公司间接持有。海峡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享有NPEL管理控制权的海峡基金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业化投资公司,主要开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截止2014年7月31日共设立基金14只,管理资产总规模实到金额为人民币164亿元。
  
  14、Pingtao (Hong Kong) Limited
  
  Pingtao(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Pingtao”),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均位于Level54,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Hong Kong,授权代表为公司董事QinXuetang(秦学棠),注册资本为港币1元,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
  Pingtao实际控制人是复星国际有限公司(FosunInternational Limited,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截至2013年底,复星国际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831.24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13.00亿元;2013年收入为人民币510.17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78.53亿元。除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外,Pingtao的投资人还包括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瀚高有限公司(HAN GAO Limited)、Hamilton Lane Co-Investment GP III LLC控制的Hamilton LaneCo-Investment Fund III Holdings LP、HL NPS Co-Investment GP LLC控制的HL NPS Co-InvestmentFund LP、HamiltonLane Investors GP LLC控制的HamiltonLane Investors LP, solely in respect of its Series VR-P、HL InternationalInvestors GP LLC控制的HLInternational Investors LP, solely on behalf of Series J、HLInternational Investors LP , solely on behalf of Series K和HL International InvestorsLP, solely on behalf of Series L,以及郑俊豪先生控制的中国裕福支付集团有限公司(ChinaYu Fu Payment Group Company Limited)。
  
  15、青岛金石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青岛金石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智信”),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主要办公地均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徐忆婕,目前的认缴出资规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1亿元,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金石智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青岛金石润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青岛金石润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505.85万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2,741.26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190.41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731.28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青岛金石润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石智信的投资人还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根据金石智信的说明,金石智信拟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新增其他投资人,拟加入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郭曼控制的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夏曙东控制的北京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昊德嘉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陶灵萍控制的西藏山南天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自然人吴红心。
  
  16、Qianhai Golden Bridge Fund I LP
  
  Qianhai Golden Bridge Fund I LP(以下简称“Qianhai”),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办公地点位于4th floor, Harbour Place, 103 South Church Street, PO Box 10240,Grand Cayman KY1-1002,Cayman Islands,主营业务为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所有非公开业务。Qianhai的普通合伙人为中金前海发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QIAN HAI GOLDEN BRIDGE MANAGEMENT LTD。中金前海发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设立于深圳前海特区的独立决策运营的基金管理公司,其股东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Qianhai的实际控制人中金前海发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业务,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17、深圳市人保腾讯麦盛能源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人保腾讯麦盛能源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保腾讯麦盛能源基金”),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主要办公地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53层53A、53C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委派代表为李向鸿先生。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投资顾问,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人保腾讯麦盛能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保腾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由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持有。除深圳市保腾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人保腾讯麦盛能源基金的投资人还包括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腾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控制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及由李向鸿控制的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与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从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深圳市保腾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5%的股权,目前正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李向鸿先生。截止2013年底,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331.4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466.01万元,总收入为人民币839.26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97.58万元。
  18、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32层,法定代表人为方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52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等产品及服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生命人寿的最终控制人为张峻、张逢源、陈小兵、张仲耀和王向阳。
  生命人寿目前共拥有35家分公司,1,000多个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截至2013年底,生命人寿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959亿元,2013年度总保费收入约为人民币710亿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54亿元。
  19、天津佳兴商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佳兴商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佳兴”),一家专为本次增资之目的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均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皇冠广场3号楼科技大厦一层102-9室,主营业务为对商业零售业进行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天津佳兴的普通合伙人为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佳成”)实际控制的中金佳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底,中金佳成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01亿元,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29亿元,2013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8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8,493.93万元,中金佳成及其关联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达82.69亿人民币和10.95亿美元。
  除中金佳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天津佳兴的投资人还包括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控制的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余海军控制的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金佳成控制的天津佳泓商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自然人赵海月控制的青岛密莎投资创业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李东声控制的天地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新奥能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新奥能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ENN Energy China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新奥能源”),一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办公地点位于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一座31楼3101–04室,已发行股本为港币1.00元,目前暂无实际经营业务。
  新奥能源的控股股东为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控股”),一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新奥控股的最大股东为其主席王玉锁先生及其夫人赵宝菊女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ENNGroup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该公司持有新奥控股约30.11%的股份。根据新奥控股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未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新奥控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65.8亿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126.76亿元;根据新奥控股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新奥控股的营业额为人民币229.66亿元,除税前盈利为人民币27.6亿元。
  21、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养老”),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均位于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7楼A区、B区,法定代表人为马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7,609,889元,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金受托、账户管理及投资管理服务。截至2014年6月30日,养老金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人民币446.85亿元(其中企业年金规模人民币395.11亿元),养老金委托投资管理资产规模达人民币490.01亿元(其中企业年金规模人民币417.92亿元),总管理资金规模达人民币936.86亿元。
  长江养老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底,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7,235.3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人民币989.68亿元;201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931.3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2.61亿元。
  长江养老目前共有12家股东,包括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控制的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国资委控制的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和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控制的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22、中国德源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德源资本(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德源”),一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办公地点位于香港皇后大道中15号置地广场公爵大厦33层,最终实益控制人和独任董事为朱新礼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香港德源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为1股,总金额为港币1元。
  香港德源及其母公司汇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控股”)的主要业务均为投资控股,而汇源控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超过5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汇源经审计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72.1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7.2亿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5.0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3亿元。
  2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的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5亿元,主营业务为提供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相关服务和相关政策允许的参控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等其他业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持有中国人寿68.37%的股份。
  截至2013年底,中国人寿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9,729.41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225.85亿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236.13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50.08亿元。
  24、中国双维投资公司
  
  中国双维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双维投资”),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大街9号,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5层,法定代表人为郝和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亿元,主营业务为新能源、节能、环保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煤炭项目投资;煤化工项目投资、产品研发;铁路、公路、港口物流项目投资与经营;电厂项目投资与经营;烟用材料项目投资与经营;资本运营等。双维投资的唯一股东为中国烟草总公司。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双维投资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22亿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319.2亿元。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52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89亿元。
  25、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保险”),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3号金鼎大厦B座6层,法定代表人为刘明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亿元,经营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14年6月底,中邮人寿总资产近人民币650亿元。截至2013年底,中邮保险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10.67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0.87亿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40.66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67亿元。中邮保险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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