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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自然 - 2015/1/9 11:40:53
2015-01-09 09:49:29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顽石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需要,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若干规定,尤其是新增的“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条款分外惹眼。
  这则消息,让我产生了诸多疑惑。

  其一,到底哪个机构有权制定、修改法律?查新华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条目,看到如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按照这个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莫非“依法治国”以后,法律改由国务院制定与修改,全国人大只是负责“审议”?

  其二,当现实与法律相抵触时,是规范现实以适应法律,还是修改法律以适应现实?李总的施政方略似乎已经表明,应该是修改法律以适应现实,也就是所谓的“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大家都知道,现实层面有许多东西(包括一些法律条文)已经和《宪法》相冲突,那是不是意味着再一次修宪的时机已经来临?

  其三,修改法律,“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意味着以前是禁止办学营利的。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15万所,在校生达4078万人。1995年以前就不去说了,从1995年到现在的20年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莫非都是在做慈善事业?我所在的城市有数百家民办学校,以我之所见,这些学校办学无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少学校的老板早已赚得盆满钵满。

  傻子都知道,投资办学校最主要的目的是赚钱,事实上,大多数的民办学校也的确赚了不少钱,有些甚至是暴利。按照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要开办民办学校都要经过政府机关严格的审批,开办之后也要接受政府机构监管。也就是说,在《教育法》颁布之后的20年间,各级政府全都违反教育法在纵容民办教育机构营利。这种公然违法的行为不需要追究责任吗?王某军出事尚且要追其上司的领导责任,那几十年间各级政府长期违法,又该追究谁的责任?该怎么追究?如果一定要让民办学校营利,那是《教育法》修改以后的事情,修改之前的违法现象就一笔勾消了吗?

  现在不是“依法治国”吗?作为法治下的公民,我有没有权力提请“依法治国”的人对我的上述疑惑做出一个合理的回答?


  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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