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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贪腐 - 2015/6/3 16:00:39
2015-06-03 15:15:10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巩献田

真实但不全面的信息,是认识的陷阱!

——由徐纯合被击毙一案所想到的北京大学

巩献田


据笔者掌握的信息,最近我国接连发生的两起案件,一个是为讨薪而丧命的周秀云案件,一个是因上访受阻反抗而引起的被击毙的徐纯合案件。这暴露了我国社会中极其阴暗的一面,不同舆论和媒体的喧哗,反映了我国社会正邪势力交织搏斗的复杂情况。

这是一件坏事,也是一件好事,凡事都有两面性。在信息化时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极其发达的今天,搞阴谋诡计,欺骗群众,也越来越不那么容易了,误导舆论,虽然一时得逞,但绝对不会长久的。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够暴露在某些公众(网民)面前,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社会某种进步吧。

下面仅就徐纯合案件,谈下我所想到的几点,以求得大家的批评、指正。

一、所谓“违法上访”

早在十多年前,我就听我指导的研究生说过,地方上有所谓严禁“违法上访”的事情。我听后,半信半疑。有一次,坐火车到保定上课,沿途果然发现一条标语,上写着:禁止违法上访!不得不信,果有此事,那还是江朱当权的时代。

何为“违法上访”?据说,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三人以上上访(即群访);第二,集资上访;第三,越级上访。

这三项内容,不仅把本来是沟通人民群众与党委和人民政府,尤其是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联系的渠道堵得死死的,而且直接严重被坏了共产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的威信!所以,当有人说起共产党时候,就有人问:你说的是哪一个共产党?

有的案件正涉及四人,为什么只允许三人上访呢?

第二、上访的人,真正的贪污受贿分子和暴发户上访是不缺路费的,而多数上访人的家境不会很好,大家凑点盘缠,违反什么法律?

第三、所谓“越级上访”违法,就更无任何依据了。请看,新一届党中央真正开始反腐以后,揭发出多少有问题的高级干部啊!仅仅省部级的就六七十人。上访人到他们那里,是解决问题,还是找更大的麻烦?

人家自觉有冤情,上访,是相信上级会解决他的问题的,到北京来,是相信党中央领导同志会解决问题的,是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抱有希望的!

然而,上访人不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反而遭到“围追堵截”!

过去的那种所谓的“维稳”,我认为是越维越不稳!越维越乱!

何出此言?

不相信人民群众的维稳,堵塞言路的维稳,能真正维护社会稳定吗?


主席一直非常重视人民信访。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来信逐渐多起来。据逄先知回忆,开始毛泽东几乎对每一封来信都亲自阅示,由秘书田家英协助处理。有些是毛泽东直接回信,大部分是由田家英代为回信。后来人民来信越来越多,就成立了一个机构,专门为毛泽东和其他中央领导人处理信访工作,田家英是负责人之一。尽管如此,毛泽东仍先后几次就群众写给他的信件的处理作出批示。在1950年中央转发的关于处理群众来信问题的报告上,他写的批语是:“请你们对群众来信认真负责,加以处理,满足群众的要求。对此问题采取忽视态度的机关和个人,应改正此种不正确态度。”针对地方不重视人民信访工作,毛泽东批评说:“据报山东省政府就积压了7万多件没有处理,省以下各级党政组织积压了多少人民来信,则我们还不知道,可以想象是不少的。这些人民来信大都是有问题要求我们给他们解决的,其中许多是控告干部无法无天的罪行而应当迅速处理的。”

1951年5月,中央办公厅秘书室给中央和毛泽东写报告,反映某些领导人对人民来信来访不够重视的情况,提出了正确对待人民来信来访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建议各级领导机关根据信访数量,指定专人兼管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处理这项工作。毛泽东赞同和肯定了这些观点和意见,并在这份报告上加的批语中说:“这是专门为我处理人民来信的秘书室写的报告,我认为这个报告的观点是正确的。”“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如果人民来信很多,本人处理困难,应设立适当人数的专门机构或专门的人处理这些信件。如果来信不多,本人和秘书能够处理,则不要另设专人。(《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6月版,第164页。)

毛泽东这个批示发出20天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作出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这个《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此后,各级领导机关根据信访数量,指定了专人兼管,或另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处理信访工作。这个批示极大地推动了全国信访工作的建立和发展,直到现在,它仍然对信访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1951年8月31日,北京石景山钢铁厂写信给毛泽东,反映厂内工资不合理并提出调整的建议。办信的同志压了几天,未将来信及时反映上去。毛泽东知道后,发了大脾气,说:“共产党员不为工人阶级办事,还算什么共产党!”并立即写了回信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人民来信的数量激增。有时毛泽东一天要看几十封人民来信。刘少奇发现后,对中央办公厅秘书室的同志说:“主席的工作量太大了,是不是可以选送一些。一般来信可以搞内容摘要。”毛泽东同意了,后来每天送5至10封,一直到1966年。毛泽东还特别注意对一些过激信件的处理。1961年前,在经济困难时期,有些人给中央写信表示不满。有些同志认识不清,把其中某些带有谩骂词句的信当做政治问题对待,转给公安部。毛泽东知道后,说:“除了要从根本上打倒共产党的以外,一般表示不满意见的,都不要当做反动信看待,不要转交公安部门追究写信人。信中谈到的具体问题,能够处理的,就交给有关部门处理;不能处理的,可以存档不办。”这一指示,对保护反映人、正确处理信访中的过激问题指明了方向。

对于信访毛主席是如此处理的。那时,上访不是话题,也就不是难题了。党群、党政关系与现在是无法相比的。

可是,改开以后,有一种现象,即“联名上书”,签名者多达几百人、几千人的都有,且大多是国家干部和共产党员,有时候还有省部级高级领导干部多人签名,可是,依然是“泥牛入海无消息”。当然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呼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端正改革的方向、批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例如两个非公36条等)大搞私有化以及要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等等。

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信访,其遭遇与其呈交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共产党中央机关和人民政府(国务院)的职责、义务,既不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更不符合共产党人历来办事的传统和规矩。

而直接登门拜访的上访呢?上述的两起案件,虽然是特殊的、个别的,但是,它确实反映了多年以来维稳指导思想和组织体制的严重问题。

依据笔者所见,具体有以下问题:

第一,背离了共产党根本路线——群众路线。毛主席曾经说过:“对广大人民群众是保护还是镇压,是共产党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别,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根本区别,是无产阶级专政同资产阶级专政根本区别。”引自1968年6月2日《人民日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搞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本意和初衷是非常好的,但是,必须落实其“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郑重承诺。继续进行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应该永不停顿!群众路线教育的对象是干部,是各级领导干部,是高级领导干部!

第二,回避了社会不稳定的根本——私有化,破坏了和继续破坏着社会稳定的基础——公有制。社会不稳定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化结果,违背我国宪法根本原则规定的私有化,是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两极分化,导致社会不稳定的罪魁祸首。其罪之大,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 其恶之重,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不停止私有化,不紧急停止国有财产外资化,更为大的危险将不期而至!

第三,丢弃了共产党的看家本领——毛泽东思想,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一切关于非阶级的社会主义和非阶级的政治的学说,都是胡说八道。”(见列宁:“马克思学说的历史命运”《列宁选集》第2卷)

诚哉斯言!

“阶级斗争,一抓就灵!”

避谈阶级和阶级斗争,就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也就背离了科学社会主义,也不再是共产党了。

有解释说,文革的发动毛主席的动机是好的,是为了反修防修,可是“误判”了形势,把形势估计的过于严重了,犯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可是,多年的实践证明,毛主席预见的英明,苏联“卫星上天,红旗落地”的预言应验了!正是当年的文革,使我国资本主义的复辟推迟了。

可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1985年曾经预言,我国社会“不会出现百万富翁”,废除“以阶级斗争为纲”后,结果呢?今天,千万、亿万富翁出现了!失业人群消失了四十多年后又见到了,弱势群体在人民民主国家出现了,群体事件在“盛世中华”里接连不断,刑事犯罪(仅仅是判处刑罚的!)连续每年上百万!尤其是道德风气的败坏,理想信仰的缺失,是任何物质财富都难以弥补的!!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要认识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提高警惕。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然的话,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走向反面,就会变质,就会出现复辟。我们从现在起,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有一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路线。

1962年毛主席领导的党中央制定的这一基本路线,乃是共产党人万万不可忘记的治国理政的妙药神丹!

二、从河南周秀云一案再看庆安徐纯合一案

太原警察王文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始,主流舆论认为,王文军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并无罪过。后来我看到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大为震惊!罔顾事实如此辩护者,我闻所未闻!

根据互联网网友提供的材料,我认定并发表了网文:“究竟是‘意外事件’,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女民工周秀云死亡案和对我们的警示”

我认为,这不是一般的滥用职权,不是通常的职务犯罪,不适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而是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分则体例是,排在前边的罪名处罚量刑重,排在后面的轻,而在同一章中,罪名的处罚量刑,也是由重到轻排序的。

令我宽慰一点的是,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不是渎职罪,而是故意伤害罪。至于法院如何裁判,我们拭目以待。

庆安徐纯合被击毙一案,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呢?

根据主流媒体,包括我的北京大学的同事,一致认为李乐斌依法执行公务,而徐纯合是因为“袭警”而被击毙的。还有用美国警察来回答网友的部分疑问,比如为什么非要打死啊(击毙)?难道不会瞄准其他不致命部位?等等。据我看来,这些回答,仅就技术本身来说,大体是正确的,是对于警察真正遇到袭警的时候,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回答,无可厚非。

但是,一切回答的前提有一个,即徐纯合是“袭警”。可问题就在于徐纯合是否“袭警”呢?

开始,舆论不是也说王文军的依法执行公务吗?

那么,李乐斌是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呢?

我看,这个结论下的未免太早吧!

三、提供真实但不全面的信息,是为认识设下的陷阱!

仅仅看案件在媒体公开后,我国主流媒体的报道,我也得出徐纯合是袭警的结论。因为我不在国内,央视的视频至今我也没能看到。刘金华同志的网文,曾经引起我的注意和疑问。为什么训练有素的警察竟然让一名醉汉把警棍夺去?起码这个李文斌的警察职业素质不合格!

当我看到谢燕益、李仲伟的法律意见(见附件1)和十六人署名的调查报告(见附件2)后,感到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由于上述谢燕益、李仲伟律师们,仅仅提出疑问和证据的名称,并没有具体载明证据内容,所以,我还不能在此妄下最后的结论。

真实但不全面的信息,是认识的陷阱!

片面的真实信息,可以把整个事件性质颠倒过来,是非混淆,对错倒置。

国内外的敌对势力,从二战结束以后,搞垮苏联共产党和颠覆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和搞垮苏东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后来的所谓“颜色革命”换掉不听话的领导人,其最毒辣的策略,是“隐瞒真相,制造谣言”,那就是大打所谓的“舆论战”、“信息战”、“媒体战”和“网络战”。

请看美国中情局《十条诫令》的:

第2条:“一定要尽一切可能,做好传播工作,包括电影、书籍、电视、无线电波……和新式的宗教传播。……”

第4条:“时常制造一些无事之事,让他们的人民公开讨论。这样就在他们的潜意识中种下了分裂的种子。特别要在他们的少数民族里找好机会,分裂他们地区,分裂他们的民族,分裂他们的感情,在他们之间制造新仇旧恨,这是完全不能忽视的策略。”

第5条:“要不断制造消息,丑化他们的领导。我们的记者应该找机会采访他们,然后组织他们自己的言辞来攻击他们自己。

第6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宣扬民主。一有机会,不管是大型小型,有形无形,都要抓紧发动民主运动。无论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不断对他们(政府)要求民主和人权。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断地说同样的话,他们的人民就一定会相信我们说的是真理。我们抓住一个人是一个人,我们占住一个地盘是一个地盘。
   第9条:“要利用所有的资源,甚至举手投足,一言一笑,都足以破坏他们的传统价值。我们要利用一切来毁灭他们的道德人心。摧毁他们自尊自信……”

这不就是舆论战、信息战吗?

所以毛主席说:“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造成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过去中国共产党也是一直非常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和十分重视意识形态方面的动向的。

一个是谣言,一个就是片面的真相。某种意义上,后者比前者更为毒辣。告诉世人的,确实是真相,是真实发生的事情。但是,不是事件的全部真实,是经过精心选择的片面的真实。正如我国一位历史学家所说的,三十多年以来,有人就是“掩盖真相,放任流言”。因为片面的真相,可以把整个事件的性质颠倒,这就最容易欺骗人。

比如,改开以来:有人只说建国初被人民政府镇压,不说为什么被镇压,若说,也是语焉不详。建国前,欺压百姓且有血债,民愤极大,他们隐瞒不说。

又比如:只说1957年被划为右派,不说为什么被划为右派?他们反对共产党的领导,要共产党下台,反对人民民主专政,改变社会主义制度,那时他们“杀气腾腾”,闭口不谈。当然,也有的正是共产党开始整风要整顿的人,趁机打击报复,把正直之士错划为右派的,有之;但是,像茅于轼那样自称自己是被“准确地”打成右派的,也有之,但是很少。

又比如:只说暂时困难时期饿死三千万,不说具体数字是如何来的?只写1960年的人口统计表比1959年少了1000万;而拒绝回答,人口统计表与人口实际数是否相符?对此,他们装聋作哑,拒绝回答。(阐述暂时困难时期人口问题的研究成果的数学家孙经先教授的著作,得到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同志的认可并写了序,可是以此项研究而得国家科技一等奖、曾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的、人口学专家的蒋正华先生,对于孙经先教授的提问,几年过去了,至今仍旧未予回答!)

又比如:改开后,只说唱人民过上了“好日子”,可就是不说黑煤窑中的童工,不说下岗后工人兄弟的遭遇,不说因贫穷买不起房,上不起的学,看不起病的;不说富士康的“十三跳”;只说扫黄打黑,可不说沦为妓女的悲惨遭遇;只说加强法制,可就是不重视研究如何减少犯罪,把每年判处刑罚上百万的数字,比如降到文革最“动乱”时期(当时不超过10万)的比例……

……

俗语讲得好!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任何官司,假如只听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那么,裁判结果不出差错的可能性很小。

因为犯罪分子,除极个别人就是想进入监狱体验生活或者有其他原因等特殊情况外,都是极力隐瞒自己的罪行,隐瞒对于自己最不利的情节的。

庆安徐纯合案件,能够证明谢燕益李仲伟的法律意见所言的,是警察李乐斌殴打徐纯合在先,那么就无法排除李乐斌是防卫挑拨的怀疑。(见附件3)

在此,我呼吁:党和政府的领导同志,对于谢燕益、李仲伟的法律意见和谢燕益、李仲伟、刘书庆等十六人署名的调查报告,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必须组织负责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的领导同志和专业人员,抱着对人民、对国家和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下大力气,搞清真相,得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结论,并公之于众。非如此,不能正视听,平民愤,顺民心,稳社会!!!非如此,也不能教育我们的干警。

四、关于我的同事——北京大学法学院两位教授对该案的意见

掌握真实、全面的信息是正确判断的基础!

我看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我的两位同事关于庆安徐纯合案件所发表的文字。一位是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教授王锡锌,一位是法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宪法学教授王 磊,他们两个我都比较熟悉,他们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后起之秀。无论是立场观点、道德人品,还是法学理论水平、专业学术素养,我可以坦诚地告诉诸位,他们都是真正的学者和主持正义的教授。

那么,他们对于徐纯合案件的文字,对不对呢?

我在没有接触到谢燕益李仲伟等人关于该案的意见和调查报告的信息之前,我对于他们的表态认为是毫无问题的,是正确的。

但是,一旦我看到上述谢燕益李仲伟等人的信息后,就得出一个结论:提供给王锡锌和王 磊教授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最要害的是把关键的情节(即徐纯合先被李乐斌限制人身、后被殴打在先的信息,这是最最关键的信息)隐瞒了,或者传达信息的人也许他自己就被提供信息的人欺骗了!

假如不是王锡锌和王 磊教授,换上任何其他更为高明的教授,只要得到的只是这种不全面的信息,也会做出袭警结论的。

我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主要不是为我的同事辩解,而是告诉诸位:

第一、要学会和掌握唯物辩证法,尤其是学会钱学森同志一直提倡的中国社会主义的治国之学、之方——系统科学和了解些复杂性研究的国内外的情况。因为系统科学是唯物辩证法在当代的丰富、充实和发展;而复杂性研究是利用“发展整体论,超越还原论,形成、充实、发展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复杂系统。复杂系统很多,比如周秀云案件和徐纯合案件,就是两个复杂系统。利用简单系统的还原论和素朴的整体论的思维方式,是不能很好地认识这样的案件,尤其不能了解类似案件的实质。

第二、我们对权威的尊重是应该的,但是,千万不要迷信权威,要利用唯物辩证法和系统科学方法思考。我个人,曾经一度很迷信权威,尤其的司法部门的那两个全国最高(检察院和法院),觉得那是神圣的,不会出错的。然而,照样出错,甚至有的出了错,还不改!

这也是合乎事物的发展运动规律的!

专家和名人,只是在某一领域内有知识、有能力,一旦离开自己的领域,往往出丑。专家乃“一孔之见”,诚哉斯言!

即使名人在自己的领域内,也往往会出差错的。其中,得到的信息不够完整,就会得出错误的判断来。这与历史上并无常胜将军是一样的道理。

四、只有奖罚严明,才能移风易俗

一个社会,假如做好事的得不到褒奖,做坏事的得不到贬罚,奖罚不明、是非不分,坏风气、陋习俗必将一天天延续下去。

不可讳言,改革以来,许多地方,许多领域,许多时候,奖惩不是那么严明,好人好事得不到支持和褒奖,而坏人坏事不但逍遥法外,反而却受到吹捧,致使坏的社会风气被所谓“盛世”幻觉所掩盖。

特别是党政机关内部,多年来积攒了不少的垃圾,得不到及时清扫。任何一个系统,只有不断地“吐故纳新”,才有活力和生机。

新一届党中央真正开始反腐败后,如此多的贪官污吏被揭露,足以证明:假如改开以来的“整风”也好,“三讲”学习也好,真正发动群众,不走过场,能够有这么多的高级干部被毁坏吗?五六十名省部级干部,包括几位中央政治局委员,难道他们开始就是贪污腐败分子的吗?他们的变质,主观原因虽然是第一位的,但是,没有一定的环境他们能变质吗?

联系到最近几个案件,我建议必须对造谣言和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而冒着打击迫害提供真实完整信息的有关人员,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

最后,我呼吁:

在庆安徐纯合案件中,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蒙蔽舆论、欺上瞒下者,不管是谁,应该认真调查,依法、依党纪、政纪予以追究;谢燕益、李仲伟等的法律意见和调查报告,如果通过调查属实,则应该予以大张旗鼓地表彰和给予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如果发现他们也有造假行为,应该依法予以严惩。尤其对于律师的造假行为,更是决不姑息、纵容!作为律师,如不诚信,危害极大。

我期盼这起案件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理!

                                   2015年6月2日


附件1:谢燕益李仲伟对央视所谓“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结论”的法律意见
  我们几位律师没有看到调查报告的全文,只是从门户网站看到调查报告的要点,即便根据转述的要点。我们代理人仍然有很多疑问,希望调查组回答以回应公众质疑。
  调查主体的公信力问题。在案发当日第一份认定报告就出自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赵东滨和其上司铁路公安处处长汪发林。当日晚上接受新华社黑龙江分社和人民网采访的也是这两人,直接将案件定性为袭警。
  这两位领导自然是在代表哈尔滨公安局对外发声。
  如果他们两人的结论是在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声,何须再有公安部牵头指定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重新调查?如果当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这种发声是否适当?
  这是否是一种干扰案件侦查的行为?
  继续由哈尔滨公安局调查案件是否合适?暂且不考虑其实体调查结果是否禁得起推敲,单为程序正义计,考虑到李乐斌是哈尔滨铁路局警察的身份,考虑到他们几乎案发就发表定性结论的事实。
  该调查结论选择性公开事实,显失公正。下列事实,他们选择性不予公布:
  (1)死者徐纯合全家正常出行,却被维稳控制不允许出庆安境地的事实;
  (2)在双方争执前,徐已经被李完全控制的事实;
  (3)李在进入警务室之前曾掏枪又放回枪套,显示其杀人犯意已起的事实;
  (4)李进入警务室后,徐并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李从警务室拿出警棍无端痛殴徐的事实;
  (5)徐在被李长时间用警棍痛殴却并未还手只是泄愤击打自动售票机,并未采取任何紧急避险行为的事实;
  (6)结合视频和双方体格力量对比,显示警棍系李自动放弃的事实;
  有几点疑问:
  (1)央视公开的视频是否完整无剪辑?
  (2)李控制徐后,为何又放了他?是因为觉得徐情节轻微只需口头警告?如果是,为何又要进入警务室拿警棍痛殴徐?
  如果觉得徐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为何不拷上徐?
  (3)如果拿警棍痛殴徐不是因为其阻挡乘客安检,而是因为放开徐之后两人所起的冲突,那为何不在进入警务室后,呼叫同伴共同执法?难道李不知道行政或刑事执法至少都需要2人以上?
  (4)是徐主动挑衅殴打警察还是警察先向徐使用暴力甚至这种暴力异常凶狠致使徐不得不防卫?
  (5)在李进入警务室后,徐并没有明显违法行为,李用警棍痛殴徐的法律依据何在?痛殴一个已经放弃违法的人是否算合法执法行为?
  (6)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父亲,是在什么紧急情况下向谁抛掷的孩子,在什么情况下把老母亲推向谁?他的目的是要“ 摔死”孩子、推到老人还是一种被打急眼时的紧急避险?
  (7)在双方整个冲突过程中,徐的女儿,徐母当时对徐说了哪些话?有过哪些举动?
  (8)徐有没有对其他旅客实施暴力?
  (9)李为何放弃警棍?在泄愤一样殴打徐之后,将警棍丢给对方是否想过会被对方击打?
  他为何授人以棍而甘愿挨上几下?
  他目的何在?
  (10)调查报告说李在开枪前曾数度警告过徐,李是如何警告的?
  众所周知,监控视频没有声音,调查方是如何知道李曾数度警告徐?是依赖口形对比还是依赖目击证人或者李的供述?
  (11)根据联合国1979年第34/16号决议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三条,执政人员一般只有在嫌疑犯进行武装抗拒或者威胁到他人生命时,才可以使用武器。徐被李击毙时,是否正在危害他人或者李的生命安全?
  如果有,这种危害是否是危险而紧迫的?是否非一枪毙命不可以缓解?

(12)据有目击证人说当时开了两枪,到底开了几枪?

(13)为何将死者草草火化?火化的决定是谁做出的?是否经过死者母亲的同意?
  几点要求:(1)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应整体回避该案调查,由公安部指定黑龙江省公安厅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正式立案侦查,
  (2)公开完整视频,而不是经过精巧设计精心剪裁的视频,这种重点播放徐追打警察而弱化徐被李痛殴的视频,这种不亮明身份的所谓目击证言,都难以服众
  (3)由具备公信力的中立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视频的完整性进行鉴定;(4)如果不刑事立案,请尊重受害方和代理律师权利,依法同意受害方律师复制完整的视频证据和调查报告全文,依法保障代理律师向调查方所有询问过的证人询问的权利;(5)根据规定,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尸检时应当对死者全身拍照并全程录像,依法同意复制尸检照片和录像。
  综上,我们代理律师认为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该案不合适,形成的调查报告不客观,视频经过裁剪且不完整。在全国网民高度关注该案,认为公安部介入至少会部分实现正义的期许下,这一调查报告如那一声枪响,重击每个善良正直者的内心,而对于死者风烛残年期待为子讨还公道的母亲,我们无法想象,人生百年之悲,莫过于此。
  如果仅凭这篇具有致命缺陷的报告,司法机关就彻底搁置该案。作为不掌握权柄的律师,我们自然徒唤奈何,但我们追求真相的步伐不会停下。李或许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在人心,他是有罪的,罪孽深重。
  该案注定会载入中国法制史册,也许多年之后,世易时移,后人会喟然长叹:因为该案是重大公共案件,差点寻得正义,也正因为该案是重大公共案件,所以总是差了一点。
 

代理律师:谢燕益  李仲伟


附件2:徐纯合亲属代理律师对庆安枪击案的调查报告


作为徐纯合亲属的代理律师,我们本着依法、客观、独立的原则立场,介入201552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枪击案调查取证工作及相关法律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尽管介入此项工作以来,我们受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庆安地方当局、黑龙江省个别司法部门等方面以及个别媒体的非法阻碍、干扰,但根据我们实地勘查、调查走访掌握的证据信息并综合目前已公开的各项音频、影像资料及证据,对庆安火车站枪击案我们现发表调查报告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非法截访系本案起因。

  201552日庆安火车站及肇事民警李乐斌非法阻拦徐纯合一家人出行是本案的起因。无论当事人是出门乞讨、上访还是探亲访友,车站及民警阻止限制其出行均属违法行为。

  作出这一结论,有徐纯合母亲权玉顺女士201555日录音证言一份、权玉顺女士2015511日现场录像证言一份、徐纯合堂兄徐纯智先生201557日现场录像证言一份、相关责任人丰满村村支书王淑华女士、村会计邓利民先生的陈述与辩解、庆安当地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陈述与辩解、哈尔滨铁路局铁路公安处有关人员的陈述与辩解、北京晚报2015218日采访报道的《今晚祖孙四人吃上了热饺子》书证一份、财新网513日根据实地调查采访并发表的《庆安枪击案死者徐纯合无上访史》书证一份等。以上证据均证明徐母权玉顺及徐纯合作为当地稳控对象在重点稳控名单当中,受到王淑华、邓利民及当地政府长期关照”!201552日徐纯合一家人出行被非法阻拦这一事实,铁证如山!

  结合以上情况,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尤其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之规定,由此可知,有关方面及民警李乐斌阻截徐纯合一家人出行的行为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行为而是滥用职权行为。截访这一行为不是法律意志、国家意志而是个别人的意志。质言之,李乐斌的行为不是执行国家公务,而是执行私务。无论地方个别官员是出于政绩考量,为了掩盖惰政、懒政、渎职、包庇掩盖贪腐、冤狱抑或其他违法犯罪情形还是出于其他别的什么目的进行截访,也无论这种截访是否受到其上级的默许、支持还是反对,截访均不构成法律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是个别人、个别势力的非法意志,是法外之权、是非法特权意志,是不良官僚权贵阶级非法既得利益的体现,其在法律上违法,在政治上反动,是反法治、反国家、反人民的行径。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带给国家安宁社会稳定,而且国家与社会必要为其背书、必要为这一历史债务买单,整个社会遭到少数既得利益者的绑架。这种做法注定将国家推向动荡、把社会推向混乱无序暴力残杀、必为家国前途种下隐患。


 我们认为,只有依法治国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才可能给社会带来稳定、给政治带来安全。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人们均应在公正的法律规则内行动,法律规则外的行为,无论是谁,无论其身份地位以及无论以什么样的借口均应受到禁止。依法治国才是最大的政治、最大的大局、具有最大的现实价值!这个世界上从来只有具体的依法治国,从来没有抽象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要落实在徐纯合这样一个个鲜血淋淋的个案当中去。任何践踏法治的行为,均是塞进私货均是对依法治国的威胁不管以什么名义、任何借口。


 从另一方面来看,纵观整个案件发生的背景及过程,非法截访不仅仅是李乐斌个人行为,其采取暴力手段公然限制徐纯合一家人出行,显然背后有人支撑指使,发生徐纯合重大人身伤亡事件,这不仅涉及到肇事警察的法律责任,同时直接涉及到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及政治责任,受害人因警察执行非法命令造成伤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方家属不仅有权要求肇事警察对此承担法律后果,也有权进一步要求下达截访命令、执行违法政策的所有官员、所有背后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也正由于本案涉及有关方面、有关个人的具体利益,这也正是目前何以本案律师依法调查取证介入相关程序面临较大困难的主要根源,甚至有关方面故意混淆视听,妄图绑架社会绑架民意、政治化、妖魔化代理律师的正当诉求。我们正告违法者,不管涉及到任何部门任何人,我们都不接受不允许个别人的意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凌驾于国家人民利益之上。

第二、李乐斌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如前所述,既然李乐斌并非依法执行公务而是受人非法指使,非法阻拦徐纯合一家的出行,那么此后其一系列行为均没有合法性基础。他的行为并非执行职务,李乐斌出于阻止徐纯合一家出行及泄愤这一非法目的滥用职权,起初对徐纯合非法拘禁而后又侮辱谩骂滥施暴力追打徐纯合,最终开枪直击徐纯合要害导致其当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作出这一结论有201555日目击证人大连学生拍摄的现场视频资料、该学生的录音证言、2015511日现场目击证人电话录音、视频,现场亲历者徐纯合母亲权玉顺女士证言、李乐斌的陈述与辩解以及现已公开的视频、照片、现场勘查报告、尸检报告及相关证据。李乐斌不但非法截访而且出于泄愤,公然侮辱、非法拘禁并暴力殴打徐纯合,造成徐纯合被迫防卫抵抗时暴力抗法的假象。尽管李乐斌没有执法合法性,但其在开枪前甚至没有打开枪支保险的动作和时间,综合全案发生的整个过程其涉嫌防卫挑拨蓄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情节显著,李乐斌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铁证如山!


 第三、有关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徐纯合案发生后,庆安地方当局、哈尔滨铁路公安当局,明知法律规定,明知案件事实真相,不仅不依法回避案件调查处理,却竭力掩盖、包庇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及依法介入相关程序,涉嫌滥用职权、包庇等违法渎职情况,具有重大徇私枉法情节。


 倘若此案最终能够查清真相依法公正处理,不单能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安慰,而且一定能让公民有安全感,让执法者有威严,让国家法治昌明,让人心安定、让人民和睦、让天下太平、让罪恶无以遁形让良善大行其道。倘使此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查明真相、依法处理,不单是对错误乃至罪恶的袒护与纵容,将对每一个公民造成严重威胁,必定会加剧社会的隔阂、对立与仇恨、必定损害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必定将本已不安宁的社会进一步推向无序、动荡与暴力的深渊。这一结果不单是对弱者无权者的虢夺,对当权者的未来也未必是福音。这一结果也一定会对那些真正恪尽职守、依法尽职尤其守法爱民的警察兄弟们造成打击与伤害。不公正的处理在进一步加剧警民对立与敌视情绪的情况下,无疑意味着将置警察兄弟时时处处处于危险境地当中,使民心尽失,民怨鼎沸。不管什么原因这件事情的成败得失,事关包括体制内外我们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成败得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尤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有关人员已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犯罪,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第四、在当今互联网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国内民情民望对中国政府依法治国公正调查处理徐纯合案期望殷殷,占人类总人口四分之一的华人同胞都在翘首以待,尊重生命的价值与尊严人同此心,只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好本案,才能不负人心使普天下之中华儿女团结一心!


  代理律师:

谢燕益、李仲伟、刘书庆、谢  阳、许付桂、常伯阳、蔺其磊、

冯延强、葛文秀、李威达、王  宇、葛永喜、 燕文薪、游飞翥、胡贵云、付永刚


                                    2015527


  抄送:公安部、最高检、全国人大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办公厅


附件3:防卫挑拨解释

防卫挑拨是指:一、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行为的故意,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区别的一个特征。二、行为人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行为(包括话语)。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行为人有意识的挑逗引起的,这是防卫挑拨的显著特征。三、行为人有预谋。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往往事先周密考虑、认真准备后付诸实施。

这种貌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精明”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形式的犯罪如不依法严惩,必将后患无穷。

(巩献田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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