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旋

首页 » 谈天说地心想事成 » 街头巷尾 » 新华网评论:13年冤狱后改判无罪不是终点--让玩忽职守者去坐牢清醒
红五星 - 2015/12/23 20:07:08
一个17岁纯真少女被冤枉坐牢13年,快成为老太婆了,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执法者,还是不是人来的?畜生不如!
平时叫他们学习法律,他们一定会说自己懂得法律,一定不听忠告的,怎么办?让他们到监牢去折腾一年就很快清醒了!

新华网评论:13年冤狱后改判无罪不是终点

2015年12月23日07:55   新华网 我有话说(3,751人参与) [url=]收藏本文[/url]


少女服刑13年后无罪释放





云南少女坐冤狱13年获释 母亲已病逝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件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风无罪。


01



02







04










  原标题:巧家少女投毒案,改判无罪不是终点

  在当事人、网友、律师及检察院的不断努力下,蒙冤坐牢13年的钱仁风终获自由身。正义虽然迟到,但最终还是缓缓到达其应有的站点。

  2002年,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风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风被无罪释放。

  钱仁风重获自由,背后是云南省检察院积极履职、助推冤案平反,也体现了云南省高院有错必纠的勇气。毕竟,在第一次再审时,云南省高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对于钱仁风来说,这份迟到的正义显得尤为珍贵。这是她13年来从未停止申诉的结果,是诸多心怀正义感的网友、律师不断努力的成绩。

  对于钱仁风来说,这份迟到的正义又显得十分苦涩:一名17岁的少女,仅仅是因为公安机关的有瑕疵的证据和法院的误判,就在狱中度过了最为宝贵的青春年华。原本应该恋爱、结婚、生子的人生轨迹也因此完全改变。她的母亲,没能看到女儿沉冤昭雪,也没能等到女儿的回来。钱仁风以实实在在的痛感,重申了司法公正对每个人的重要性。

  如今,钱仁风可以重新开启自己的人生,30岁的年纪并不算太晚。但是,正义迟到的过程不能因此被忽视。现在回过头来看,钱仁风案本身存在诸多瑕疵,甚至争议。如并没有证据表明当时的几名孩子就是毒鼠强中毒、公安机关的勘验证据存在多处瑕疵、钱仁风的有罪供述多处矛盾甚至签字非本人所签……难以想象,如此不严谨的办案、判案过程,会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一错再错。此外,案件的真凶何在,已经逍遥法外了13年的凶手,究竟身在何处?凶手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告慰逝去孩童的在天之灵。

  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对于人权保障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对社会公正的摧毁也是深层的。

  与过去多起重获公正的案件一样,对于一手办理这个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不能姑息。如钱仁风在庭审中说的遭到违法关押,如代理律师介绍的个别警察涉嫌诬告陷害、伪证和徇私枉法罪……正是这些玩弄法律、滥用私刑的行为,差点毁掉了这个花季少女的一生,也让司法公正蒙尘。

  从呼格吉勒图再到钱仁风,乘着国家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理念得到重塑的东风,一个又一个历时多年的冤案得到昭雪,一个又一个蒙冤多年的公民重获正义。但这也说明,不改变冤假错案形成的土壤,冤假错案仍会像阴沟里的老鼠,有处藏身。

  正义已经迟到,但绝不能再缺席。相比钱仁风,命运钟摆另一端的呼格吉勒图已经错过了生命的列车,他无法再沐浴正义的光芒。如何避免类似惨痛的教训?指望每次都遇上汤计这样的记者进行舆论监督,并不现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只有不断强化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判案,并形成行之有效的纠错机制,建立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才能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体现公平正义,才会重建起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白靖利)



红五星 - 2015/12/23 21:19:55
人民群众愤怒了

南方小剑剑[广东阳江]
严惩责任人
今天17:28举报支持(67) 回复 分享

心特鲁发[上海]
好在那时17岁,要是18岁,那可能早就见小格去了
今天17:28举报支持(51) 回复 分享

秦zxcv[湖北襄阳]
请问为什么是国家赔钱????,为什么不是法官,检查官,公安人员赔偿????,让他们每个人也去坐13年捞,尝尝坐捞滋味。
今天17:20举报支持(43) 回复 分享

唐大爷1982[四川绵阳]
中国要想司法公平公正,就必须坚决消灭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坚决追责问责到底。否则,司法公正就是骗人。如果长期骗人,就会失去诚信和民心。最关键的是应该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不然,她不是新会第一人,也不是最后一人。
今天18:44举报支持(39) 回复 分享

半枝莲lingling[河北衡水]
包青天转世.......可是,弱弱地问一句:谁是凶手?
今天18:07举报支持(28) 回复 分享

胡汉删[四川成都]
对刑讯逼供就应该反坐,最高死刑,例如以刑求逼人承认杀人罪的,就是抱有杀人的故意求得晋升的途径。
今天19:25举报支持(25) 回复 分享

2010cnn[广西南宁]
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把一个无辜的人关到大牢里十三年,与非法拘禁一个人十三年,孰轻孰重?!错案责任追究不落到实处,什么公正都无从谈起。
今天19:17举报支持(23) 回复 分享

sumelong_e670d4[北京]
要让制造冤案的人也体会体会冤案的感觉!
今天19:28举报支持(21) 回复 分享

顽石40280[北京]
今天被舆论爆出来一个冤案,那些没有被爆出来的千千万万的冤案谁去平反?
今天19:23举报支持(20) 回复 分享

慕黎31784[安徽淮南]
制造冤案,实质上包庇了真正的罪犯,应以同案犯追责问罪。
今天19:13举报支持(19) 回复 分享
最新评论刷新

光明磊落长久[辽宁大连]
拿法律当儿戏,制造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人员要清除司法队伍,并接受司法审判。永不录用。该入刑的要入刑。要尊重罪犯的申辩。不要伤害一位无罪之人。
14分钟前举报支持(2) 回复 分享

没下次先生[韩国Seoul-t'ukpyolsi]
你告诉我一个女人在狱里呆到30不算晚!
45分钟前举报支持(2) 回复 分享

郭瑞立的微博[北京]
千古之冤,司法失信!
60分钟前举报支持(14)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不仅如此,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的研究生教学基地,而陈忆九目前兼任复旦医学院的兼职教授、硕士导师。<br/>  早就有网友指出:中山医院在救治黄洋的过程中,先后使用了复方氨基比林、头孢等可能引起肝损害的药物,而且接诊早期将黄洋病症误诊为急性肠胃炎,因而不排除医疗事故的可能。是否如此,需要权威的医学专家来公正认定。<br/>  但陈忆九、向平均与中山医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真的存在医疗事故,他们,能够公正对待吗??<br/>  以他们为检测人和鉴定人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鉴定报告,能够作为一个死刑案件据以定案的证据吗?
今天20:13举报支持(0)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口服N2致人死亡的病例,极其罕见,国内外相关报道也极其稀少,而N2的剧毒性质也导致人体试验成为不可能。因此,N2中毒的鉴定方法未必成熟,鉴定结论必须慎重。<br/>  有网友通过搜索,找到了刊登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1986年第一期)的N2急性中毒死亡报告2例。我对医学尤其是西医一窍不通,在此不敢胡言乱语,希望有懂医学的朋友共同探讨!【图片】
今天20:11举报支持(0)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口服N2致人死亡的病例,极其罕见,国内外相关报道也极其稀少,而N2的剧毒性质也导致人体试验成为不可能。因此,N2中毒的鉴定方法未必成熟,鉴定结论必须慎重。<br/>  有网友通过搜索,找到了刊登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报(1986年第一期)的N2急性中毒死亡报告2例。我对医学尤其是西医一窍不通,在此不敢胡言乱语,希望有懂医学的朋友共同探讨!
今天20:11举报支持(0)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3、关于N2<br/>  复旦投毒案,让N—二甲基亚硝胺这种平时少为人知的剧毒化学品,一下子变得众所周知,而黄洋一口致命的情形,又让很多人对这种物质充满了恐惧。<br/>  其实,N2没那么神秘,它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大部分人每天都在摄入N2,只是,摄入量远远没有达到对身体快速造成损害的程度。<br/>  百度百科“二甲基亚硝胺”词条明确提到:N2在环境中广泛存在。生产和使用N2的车间空气中,如轮胎厂可达0.12-1.5μg/m3,皮革厂可达1.2-47μg/m3,火箭燃料厂为36μg/m3。在鱼、肉等动植物食品中可达0.1-300μg/kg,在烟草、蔬菜、谷类中均可检出,而部分人喜欢食用的腌制食品中,也含有N2.。很多癌症病人就是因为饮食习惯或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的影响,过量摄入N2而发病的。<br/>  更加少为人知的是,我们日常饮用的自来水,也很可能含有N2。
今天20:10举报支持(0)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以此分析林的行为:<br/>  首先,所有证人及林的口供都证明,林与黄没有任何大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黄在发病之后还邀请林为其做了B超,而林是一个苦读多年即将毕业工作为家庭分担经济压力的学生,从常识和常理分析,不可能具备谋杀黄的动机;<br/>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林投毒选用的是N2这种有色有臭还可能有重口味的化学试剂,而且是临时起意,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人,林应当能够预见到,这样的化学品,黄有可能根本不喝,喝也不可能喝很多,那么致死的可能性其实并不大。所以,林的动机完全能够排除直接故意杀人,因为根本没有积极追求黄死亡的行为和动力。<br/>  至于你所认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由于N2有可能致人死亡,加上林在黄病发后未及时向医院透露黄的真正病因,导致黄死亡,所以有一定道理,实际上,按照会见过林的律师的说法,办理此案的警察、检察官都曾经对林提过他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br/>  但要准确认定林的动机,还必须联系其他事实:一是口服N2致人死亡的案例极其罕见,缺乏足够的文献资料作为参考;二是林使用N2进行大鼠实验,目的在于制造大鼠的肝纤维化模型,并非研究N2对于大鼠的损害机制,所以,林对于N2作用于人体的毒性机制并不了解;三是按照林的供述,大鼠实验中少数大鼠快速死亡,而实验后期,未死的大鼠在没有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出现了自我修复及痊愈的迹象。如果林此一供述成立,那么你还会认为林是间接故意杀人吗?<br/>  所以我一直认为,法院必须传与林一起做大鼠实验的吕XX出庭,就林的这一供述及实验剩余的N2数量问题进行当庭作证对质,否则就是事实不清,必须发回重审。
今天20:10举报支持(1)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庭审中,根本未涉及此事。不过从此案侦办过程分析,警方自始至终不相信林自己供述的“愚人节整人”说,为此还特意主动给林做了精神鉴定。如果真有电脑格式化及论文被删除的事情,警方一定会就此问题询问林,而林一直很配合,如果是他做的,应该不会否认,那么控方就用不着用投毒剂量这个牵强的理由来指证林是故意杀人了。<br/>  记者的报道不可能是空穴来风,而庭审又丝毫不涉及,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论文被删除、电脑被格式化都确有其事,但不是林森浩干的。<br/>  那么,谁干的?<br/>  这个人是何目的?<br/>  这个人与黄洋之死有没有牵连?<br/>  还有,警方为何不查清此事?
今天20:08举报支持(1) 回复 分享

用户5345708210[山西大同]
严惩当年的公检法办案人。
今天20:04举报支持(4)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一审辩护完全失败,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任何一个辩护意见。<br/>  最后,我想以我在更换律师失败之后发表过的一段话,作为第一部分的结束语:<br/>  换律师的风波,大家都知道了,就算是一些有着丰富刑辩经验的知名律师,也觉得是闻所未闻的怪事。而我个人看法,操控此事的各方,不仅无耻,更兼愚蠢!<br/>  林森浩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丧失人身自由与外界隔绝已经半年多,对于外界情况一无所知,唯一与外界联系的渠道就是他委托的辩护律师。虽然作为嫌疑人,他与外界的联系必须有一定限制,但嫌疑人也有权利,他本身不懂法律,需要律师为他解释法律问题,也需要与家人沟通了解家里情况和想法,因此,辩护律师的作用就非常关键。如果发现辩护律师不尽职,甚至配合控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那么随时可以撤换。若连这个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实现,那么他应该叫做“嫌疑物”,因为他已经被剥夺了最基本的权利,没办法做人了。现在,法官手里有林森浩要求继续聘请周、江两个律师的字据,但我们也非常清楚,林森浩亲口对新律师反映,周、江两个尤其是周,对他的态度很恶劣,林并且亲笔解除了对周的委托;不仅如此,周、江对林父这样一个非常老实本分的人,态度也非常粗暴,并且还是在收取了林家东挪西借凑起来的四万元的前提下。收人钱财,还要对人捅刀子,这样的律师,的确闻所未闻,其无耻和厚黑已经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了。林森浩若是处于自由状态,或者对于外部信息有足够了解,在此情形之下仍然要选择周和江,那么就算是他家人也只能尊重。但现在情况远非如此,我们有足够的依据认为林森浩受到了某种逼迫或者欺骗,所以才会在短短两三天之内,做出换回原来律师这一明显违反逻辑和常识的行为。
今天20:03举报支持(0) 回复 分享

用户5345708210[山西大同]
1
大司马哇[北京]
女神探
今天17:46举报支持(12) 回复 分享
冯志永。
今天20:03举报支持(0)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以下摘录自庭审中公开发表的辩护词:<br/>  “在具体发表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前,辩护人要首先表达,我们充分注意到,无论在公安侦察、检察起诉的承办同志,的确是严格依法履行了侦察、检察的相关工作。”<br/>  “其次,特别是检察起诉阶段的承办同志,为慎重其事,又以检察机关的职权,重新对被害人黄洋的死亡做了复核鉴定,这是对本案高度负责的具体表现。”<br/>  “辩护人认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而言,公安机关定性是正确的。在此辩护人不表疑义。其所展示的相关证据也是严谨、且相互印证的。”<br/>  “从今天整个庭审来看,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于所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它所证明的客观事实,双方是没有争议的。”<br/>  关于案件的证据是否严谨、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我将在本帖最后部分进行分析。而一审的结果早已公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天20:02举报支持(0)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新律师加入,首要目的在于阅卷。第二天开始连续三天,刘律师每天两次致电上海第二中院刑庭,与该案法官联系,希望安排时间阅卷。然而,2013法官很忙,每一次接电话的书记员,都说法官外出办案,要不就是法院开会,连续三天时间,都没能联系上法官。而此时,已经有消息说此案将于11月22日召开庭前会议。
今天20:00举报支持(0) 回复 分享

lxlnthm[江苏南通]
看了一审的视频公诉人那个老头真想砸他   一审的公诉人那个老头和诉讼代理人那个男的居然一口咬定林是因为嫉妒黄洋考上博士才毒死他,这不是纯属放屁吗,就算黄洋考上博士了他将来也不一定能有机会进三甲医院呢,林没考博士,直接硕士已经签了三甲医院了,比黄洋早3年赚钱,直接走了个捷径,不是比黄洋更优秀,哪用的着嫉妒。真是实在找不出啥理由证明有杀人动机了,还说什么琐事怀恨在心。他上学的时候没和同学吵过架啊,结婚后没和他老婆吵过架,没骂过他家孩子啊,他咋现在还没被毒死,还活的好好的。一没深仇大恨,二没抢媳妇,三不为钱,那么杀人也只存在误杀这种可能了,杀人案动机无非就是情杀、仇杀、劫杀、误杀。
今天19:41举报支持(2) 回复 分享

相知51020[云南昆明]
司法真的公正吗?老百姓无钱无权就该蒙受冤屈吗?那么执法者就可以乱用权力公理在那
今天19:37举报支持(17) 回复 分享

sumelong_e670d4[北京]
要让制造冤案的人也体会体会冤案的感觉!
今天19:28举报支持(21) 回复 分享

胡汉删[四川成都]
对刑讯逼供就应该反坐,最高死刑,例如以刑求逼人承认杀人罪的,就是抱有杀人的故意求得晋升的途径。
今天19:25举报支持(25) 回复 分享

顽石40280[北京]
今天被舆论爆出来一个冤案,那些没有被爆出来的千千万万的冤案谁去平反?
今天19:23举报支持(20) 回复 分享

2010cnn[广西南宁]
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把一个无辜的人关到大牢里十三年,与非法拘禁一个人十三年,孰轻孰重?!错案责任追究不落到实处,什么公正都无从谈起。
今天19:17举报支持(23)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华网评论:13年冤狱后改判无罪不是终点--让玩忽职守者去坐牢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