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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贪腐 - 2016/12/25 15:18:54
2016-12-25 14:39:29  来源:乌有之乡网  作者:张文茂

  2016年12月18日,为了促进国家集体经济的发展,早日实现共同富裕,北斗智库和乌有之乡举办了集体经济论坛2016年北京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热爱关心集体经济的专家学者30多人,济济一堂,积极为集体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以下是原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文茂研究员所作的主题报告。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在改革前是很清晰、明确的。但后来这个概念的内涵被泛化了,把什么股份合作制、专业合作社等都说成是集体经济了。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为了淡化他最本质的特征: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的属性,即村和社(乡镇)两级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不同于公司制的企业组织,也不同于农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在产权关系上,社区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公有制,不是类似于初级社的按份共有;也不是按股占有、产权可以自由流动转让的公司企业。在经营体制上,可以统一经营,也可以双层经营或多层经营,可以承包制,也可以委托经营;可以兴办自己的全资企业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资兴办企业,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土地所有权不能入股,对公司企业也不能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破产倒闭问题,这是与企业完全不同的。
  农村集体经济在产业属性上,绝不仅仅是一个农业的经济组织。合作化时期是农业合作社,由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时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了,没有什么农业集体经济的概念,也没有什么“农业人民公社”。按照毛泽东的规划设想,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不仅仅是农业现代化的组织载体和体制支撑,更是农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组织载体和体制支撑,是未来农村现代化以后的社会基本单元。
  把农村集体经济概括为仅仅是农业的经济组织,然后再用农业适合家庭经营的理论指导分田单干,在进一步剥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对土地的管理的权利,最后通过土地自由化流转,完成资本多农村的最后改造,这是多年来农村私有化改革基本套路。包括用村民委员会替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额职能,都是为了弱化集体的感念,为私有化开辟道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直到如今,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除了宪法中的原则性阐述外,仍然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对他加以保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合法的法人主体。就是现行的所谓专业合作社法,不论是制定的动机和执行的后果,也都是为了彻底颠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社区集体经济体制和组织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是毛泽东社会主义工业化整体战略的体制支撑
  农村是否应该搞集体经济?停留在高级社阶段不是很好嘛?为什么还要高人民公社这样的集体经济呢?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很好地从理论上得到解决。直到今天,不论是在我们党的高层,还是理论界、学术界、政策研究部门等,多数也仍然认为毛泽东搞错了、搞急了、搞左了。我认为,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从毛泽东为我国制定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战略说起,否则,就陷入了农村集体经济只和农业发生关系的逻辑陷阱,得出否定集体经济的错误结论。
  1、毛泽东制定了我国两条腿走路的工业化发展战略。一条腿是城市的、全民所有制的、以大型重化工业为骨干的、实行国家计划调控的国家的工业化(主要是生产料的生产);另一条腿是农村的、以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体制和组织形式为载体的、以消费资料生产为主的、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公社工业化。
  2、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是农村工业化战略的体制支撑和组织载体。特别是“社”一级,主要是为农村工业化准备的体制支撑和组织载体。这一点很重要,是成立人民公社的初衷,因为农村工业化的主要的组织载体不能放在村一级。这已经被后来乡镇企业的发展所证实。所以,如果说农业上的家庭经营是为了摆脱村级社区集体经济,那么,解散人民公社的要害则是颠覆以集体经济为载体的农村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
  3、人民公社也是农村城镇化转型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支撑。公社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使社一级经济实力强大起来,从而不但带动农业的现代化,而且还必然促进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并通过人口和劳动力在社一级小城镇的集聚改变传统农村的社会结构,减少传统村落,逐步实现本土集聚的城镇化,避免走西方资本主导的城市化老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是国家一条腿走路的工业化,还是国家和农村人民公社两条腿走路的工业化发展战略,是我国与前苏联在经济建设上的重要区别,这一点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在前苏联后来垮掉的众多原因中,长期忽视农业和消费资料的生产,不能走出短缺经济的被动局面,是其中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这与国家一条腿走路,不能在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和利用市场机制发展商品经济有关。毛泽东正是吸取了斯大林的这些失误的教训,才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战略。
  而这一战略的基础性的体制支撑在于人民公社的社一级。因为村及村民小组(过去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和农户,主要还是农业生产,而社一级则主要是发展二三产业企业,是为农村工业化准备的。农村集体经济,只要把“社”一级砍掉,那就基本上只剩下农业了;而没有二三产业发展的集体经济,一般来说是不可能巩固和发展的,能通过企业发展起来的村必然是极少数。所以,按照毛泽东的战略规划,我国农村现代化以后的最基层单位是公社,而不是村(相当于高级社)。而这一点恰恰是他的同路人和后继者所没有认识到的。甚至到今天,很多人对人民公社的问题也没有真正想明白。
  有三个方面的理论,一个是农村工业化的理论,一个是农村小城镇建设的理论,还有一个是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理论。只有这三个方面的理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唯一正确的道路。而能够把这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的,只有毛泽东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这里的关键是是否有人民公社这样的集体经济体制。没有公社这样的体制,农村工业化会成为“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低水平重复;没有公社这样的体制,小城镇就留不住人,农村生产要素必然全部流向城市,小城镇也不可能健康发展。想想发展经济学家张培刚的农业工业化理论、费孝通的小城镇建设研究,为什么都不了了之,就是他们都完全忽视了毛泽东强调的要有公社这样的集体经济体制作为制度性的保障。如果没有了,农业现代化也好,农村工业化也好,小城镇建设也好,统统要走上资本主导的道路,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
  三、毛泽东工业化发展战略的几个发展阶段及主要特征
  科学地认识和把握不同历史阶段的本质特征、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是正确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毛泽东在50年代为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规划了宏大的战略目标,计划用半个世纪的时间使我国完成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根据新中国几十年的实践,可以看出这一发展进程的历史阶段性,大体说来,主要是三个大的发展阶段:
  1、农业经济的以粮为纲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征是组织起来,靠农民的劳动积累进行大规模的农业基本建设,首先解决吃饭温饱问题。所以,这一阶段一定是高积累、低消费的短缺经济阶段,一定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配置资源,以便尽快建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
  2、农村工业化或农村进入产业革命阶段,最主要的特征是多种经营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这是人民公社利用市场机制、发展商品生产,使国民经济走出短缺经济阶段;同时又是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装备补贴农业的发展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和整个八十年代,社队企业(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完全验证了毛泽东“公社工业化”英明预见。但是,遗憾的是,人民公社这套经济经济体制和组织载体被却解散了,再后来,到九十年代前期,乡镇集体企业也被私有化了,农村工业化的进程基本上被彻底颠覆。
  3、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征是小城镇的发展和新村建设,城乡差距缩小,城乡经济相互渗透、融合。社队企业(乡镇企业)在发展中必然会与城市国有企业日益融合、联合,甚至很多社队企业一开始就是城市企业帮助发展起来的。这种城乡之间的经济合作一起推动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避免小、散、低的低水平重复。七八十年代的发展实际也早已证明了这一点,这就是城乡一体化进程。
  如果按照这样一条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发展到现在,大家可以想象,全国几十万个行政村虽然不可能都像华西、南街、刘庄那样,但是至少几万个公社(现在的乡镇)基本上都可以发展的像华西、南街、刘庄那样,那么,我们还有什么三农问题吗?所以,依托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体制的农村工业化的直接社会后果,是在县及县以下的公社形成大大小小的经济、文化、科技和服务中心,成为本土性集聚的小城镇,有的甚至发展成中小城市。这一发展过程必然是大规模的旧村改造、建设小城镇、新农村社区,实现人口和经济的集中集聚。但是,绝没有炒地炒房的房产资本家的发展空间,也不会造成地方政府的卖地财政。
  导致这个发展战略被颠覆的是两个宏观战略上的错误:一是简单化地解散人民公社,而不是根据发展阶段的新任务对其进行改革;二是90年代前期对农村集体企业的大面积私有化。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1991年中央政策研究室受宋平同志委托,收集了全国各地农村改革以来的典型材料,并进行了总结、编辑,出版了一本《中国农民的伟大实践》,有点像毛泽东当年的农业合作化的典型汇编。当时除中央政研室农村局的同志外,还从各省市抽调7为同志一起住在玉泉山整理稿子,本人有幸是其中之一。该书共分7编: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全面振兴农村经济;扶持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在序言中总结各地典型的基本经验时说:“最基本的一点在于他们抓住农村改革的重点,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了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选入的典型中,多是发展集体经济的老典型和新典型。如北京的窦店村、河南的刘庄村、山东的九间棚、吉林的红嘴子;顺义县的农业规模经营、苏州市乡镇工业;以及各地如何健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开展社会化服务,如何发展专业公司,如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等,其政策导向基本上是坚持农村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该书由江泽民题写书名,李鹏题词、宋平作序,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可以说代表当时中央高层对三农问题的基本态度。
  第二个: 1991年1月,北京市委、市政府为了部署郊区农村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决定》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包括:1、统一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的认识。2、规范合作社的名称,健全机构。村级一般称为经济合作社。合作社要选举社员代表,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作报告,公布财务账目,监督合作社各项管理工作。3、明确乡村合作社的职能和主要任务。提出了8项具体任务,并承担生产经营、合作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资产积累等职能。4、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搞好各业责任制。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场、队、组、户联产承包;乡、村集体企业,一般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的办法。5、要求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6、要求合作经济组织认真实行民主办社;7、要求合作社章程要明确社员、干部的权利义务;8、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对合作社加强领导、扶持和管理。
  1991年,我强调这个时间点,是因为中央和北京市委的基本政策导向是明确的。但是,一年以后,因为大家都知道的原因,这些政策导向没有得到延续,相反,风向却变了。有高层领导在中央党校讲话,反对搞什么村合作社,反对统一经营,极力鼓吹家庭分散经营,被称为思想解放。1992年以后的发展,不但集体统一经营被完全淡化,甚至否定,更严重的是,乡镇集体企业也开始了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
  四、“农业适合家庭经营”是我国近代以来最短视的经济纲领和自欺欺人的政策
  大家知道,我国的农村改革就是在这个理论和口号下展开的。这是一个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极具欺骗性的谎言,至今也没有被从理论上彻底批驳。说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因为在一定的历史前提下,这个结论论有一定的客观性。比如,在工业化以前的农耕社会,不是长期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吗?就是在西方已经完成工业化转型的发达国家,不是大量存在家庭农场吗?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就是在改革初期的七十年末八十年代除,一些条件很差、仍然非常困难的地区,把农业生产承包到家庭经营,作为一种摆脱困难的权宜之计,也是有其合理性。但是,从整体上看,七十年代末,我国农村在集体化的基础上已经基本完成农业基本建设和解决了温饱问题,正在进入农村工业化发展阶段,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已经不可阻止地发展起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重又鼓吹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并且几乎一刀切地倒退到家庭经营,不能不说是一种及其短视的、历史的反动,显然是为了彻底颠覆已经实行了20多年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
  家庭经营的鼓吹者们不承认、甚至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和管理的职能,同时将农户的承包权固化、永久化,然后再引导到土地自由化流转的轨道上来。其实,农业适合家庭经营完全是一个借口,真正目的是颠覆集体经济体制,以便释放农村自由劳动力,为资本的发展创造条件。而这种颠覆的后果不但使农业倒退的分散的小农经济,更严重的后果是使整个工业化发展走上另一条道路。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要搞清楚:
  1、“农业适合家庭经营”作为颠覆人民公社体制的主要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因为即使在当时的老少边贫地区可以实行农业的联产承包,只要由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发包就可以了,与社一级没有什么关系。这里暗含的一个逻辑是,人民公社就是农业经济组织;而农业生产适合家庭,不适合公社这样的大集体;所以,应该解散。这个逻辑是荒谬的。毛泽东在公社工业化的问题上,有两个观点非常鲜明,一个是58年讲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发展,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这就是,它为我国人民指出了农村逐步工业化的道路。”另一个是59年讲的: “目前公社直接所有的东西还不多,如社办企业、社办事业,由社支配的公积金、公益金等。虽然如此,我们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也就在这里。”直到1975年,在他老人家生命的最后一年,还对社队企业做出批示,人民日报还以“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为题报道社队企业的发展。怎么能仅仅把人民公社当成农业组织呢?如果说在公社“以粮为纲”的发展阶段,其发展农村工业的作用还不能发挥出来,那么,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的农村工业化大潮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异军突起之势,正是公社体制开始发挥作用的关键时期,却偏偏把这个体制砍掉了,这不是偏偏要跟毛泽东对照干吗?你毛泽东向东,我偏要向西嘛!
  2、其次,从农业产业体系上看,家庭经营破坏了集体经济时期形成的农业产业化体系。即便在一定的条件下家庭经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仅仅限于农业的生产环节。而农业的产前和产后个环节则更适合合作制或公司制。本来公社时期农业已经形成完成的产业体系,其中产前、产后以及金融信贷等都在公社一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但是,公社被解散以后,这些环节基本上已经被资本所控制。
  3、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方式的角度看,是否采取均田制家庭承包经营,取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当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二三产业企业的收入大于家庭经营农业的收入水平时,家庭经营就应退出历史舞台。
  五、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体制是否应该改革和如何改革
  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在进入农村工业化发展中期阶段以后,必然要进行改革,使其与工业化发展进程相适应。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
  1、前提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即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
  2、三级变两级,生产队一级在发展中被大队(现在的行政村)一级所取代是很正常的过程;
  3、社队企业的发展使农村集体经济很自然地演变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母体)加公司企业组织的两级或多级的经营体制;公社体制演变为两级所有、双层多级经营的复合型体制;如各村经济合作社是乡镇经济联社的产权主体,乡镇联社下属多个公司企业;而村合作社也可以有自己的公司企业;这种体制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两种,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司企业组织。
  六、集体统一经营是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问题
  面对现实,当然不可能再搞已经成为历史的人民公社,但是人民公社留给我们的经验和后来的教训仍然值得我们科学地总结。最近,在网上看到浙江省18位乡村干部联名发出的《致全国农村干部群众的倡议》,还有8位学者联名发表的《改革,应重构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权》的文章,文中提到“中国三十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轴线。这就是在逐渐取消集体的‘统一经营’权”。正可谓是一语中的。我非常赞同18为基层干部的倡议和8位学者的观点。从当前的现实出发,有这样几个问题特别需要重视:
  1、加强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坚决反对和抵制土地自由化流转。剥夺集体统一经营的职能,就不再是集体经济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完全违背宪法精神的,是变相推进私有化;农地承包关系的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必不可少的基本职能;统一经营不仅是农业的,更是二三产业的。
  2、在完善村级统一经营的基础上,逐渐强化乡镇一级的统筹;这是一篇大文章。
  3、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的基层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既是统一经营的政治保障,也是遏制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灰色化甚至黑社会化的唯一出路。

  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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