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安利究竟想干什么?

安利没有吞下左旋总是心有不甘,于是想方设法,搞个指纹来混淆观众视线。

 

鱼目混珠,一方面洗刷前面侵权的行为,另一方面混淆观众视线,抢占左旋的形象。

可是,它的如意算盘又打错了。

安利偷偷摸摸盗用左旋图形、左旋概念做产品的事件,应该自行交代清楚。

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后申请或后使用的商标与已注册、先申请或先使用的商标分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时,是否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即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由同一经营者提供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拥有已注册、先申请或先使用的商标的经营者有特定的联系),是认定商标近似的惟一标准。构成两商标的各要素,即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是否近似,以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则是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要考虑的因素,而非标准。两商标之所以近似,是因为其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

混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如下:1、混杂:界限模糊(多用于抽象事务)。2、使混淆:使界限模糊。“混淆”的第二种含义恰恰与商标使用中所指的“使相关公众对附有不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意思相符。

制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个或经济上有关联的经营者时,就存在混淆的可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规定: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才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在其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商业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以下简称“一号指令”)第五条赋予商标权人的权利中规定:在一标记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在公众意识中存在包括同在先商标产生联想的可能在内的混淆的可能时,禁止第三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该标记。在《一号指令》的立法理由第十条中也明确指出:混淆的可能构成保护的特殊条件,而其认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尤其取决于商标在市场上的认知程度,商标同使用或注册的标记可能产生的联想,商标与标记及商品或服务间相似的程度。欧洲共同体法院一再指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投放市场的商品产源一致,从而使消费者或终极用户能够将这些产品同来自其他厂商的产品区别开来,而不会有混淆的可能。美国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规定体现在《兰哈姆法》第三十二条中,该条规定了两类可能会引起混淆错误或欺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美国在保护商标权时也立足于禁止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中针对商标近似的规定也以是否造成混淆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都是指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个或经济上有关联的经营者。

可见,将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的惟一标准是共识。
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AIPPI)的第127号问题中讨论了商标法中的混淆问题,提出认定混淆的3条一般原则,对我们认定商标近似也具有参考价值。内容如下:

首先,应该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对相关公众的效应,进行商标比较。

其次,商标产生的总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商标不应被分割成各个部分进行单独比较。

第三,如果商标的非显著部分左右了商标的总体印象,除非两个商标包含近似的显著部分,一般不认为有混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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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如下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左旋

 


 

左旋一系列作品


左旋的名誉被安利亵渎了,左旋的纯洁被糟蹋。左旋成了安利左旋?

因此,按照商标使用权规定,左旋有权督促安利不得欺骗安利营销人员,不得欺骗客户,你安利的左旋产品包含了多少左旋能量?安利使用的左旋图形、左旋名字名义,是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起的左旋作用的。左旋能量可以使老年斑脱落,使农作物增产,你安利减肥怎么让用户达叫上当?其次,安利许多营销员大量产品卖布出去,你就得让营销员退货。因为你用的不仅是左旋图形商标,同时还采用左旋文字商标,左旋就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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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图案是左旋制作动态系列用的,正面、反面,都在网络发表过,其核心形态就是左旋图。 既然喜欢可以协商得到授权,偷盗就是非法。



 

 

附件中国版权法 (不知道中国相关部门官员有没有学习过?)

  1.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说明:左旋的影视、动态、视频、网络等同样都有版权。)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说明:非常明确的,复制、发行都属于出版范围,都存在版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网络发展以来,这种情况非常严重,如果不日子维护知识产权,那么一个新的盗窃团伙就会产生,就会把文化产业文化艺术事业搞成一团糟。)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安利光是通过96家报社发布带有仿冒的左旋图形广告就差不多复制二千万份。并且盗用的是门面标识,是商标图形。

 

 

第一 安利犯罪事实

第二对安利的论证

第三安利承担刑事责任

左旋科技公司 联络部信箱 1622860191@Q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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