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 跨国家 跨世纪的侵权大案
看看有关人员是怎么帮助安利开脱做伪证的
看看中国还有没有法律?谁来保护中国人民的权利
官方在承认左旋著作权人权利以后,既然如此荒唐:
2005年安利公司十周年庆典,在该庆典晚会及官方网站上均使用了涉案侵犯左旋的标识即美术化的“10”的标识,该
涉案标识即美术化的“10”的标识,
说成美术化的“10”的标识,是安利的诉求吗?拿出证据来? 睁开眼睛仔细看看清楚,这是美术化的“10”吗?10字,前面是个1,1字的箭头怎么朝下了?
根据官员看法,安利的人根本没有勇气把这个图形与10字相提并论。
安利的人都已经没有脸面把这样的仿冒图形说成为10字的情况下,X官既然争论不休几个月时间,制造 出所谓的美术化的10字?
原来,X官争论不下的,是在如何把这个近似的剽窃的标志改造成为10字?做如此伪证,实在辛苦。 可是失算了,10字的左边是个1字,1字的箭头应该朝上的,怎么朝下了? 官员又在颜色上做文章 就算在颜色上不一样,(而著作权是不讲究颜色的)。
首先、安利再也没有没有勇气把这个完全不象父母(10)的图形说成为“美术化10”字了。
安利有没有坚持“美化10”的论点?没有。
其次、妄图抓到一点救命稻草,左旋把安利侵权的彩色对比图给安利的代理律师,让他明白,这个图形很相近,左旋原本不想上法庭,只是你安利收到警告函以后仍然变本加厉。
安利在山穷水尽无可奈何,只能如实说出:刚才得到左旋的比较图,仔细看过有五种颜色,和左旋的颜色对不上号。(其实安利已经失算,版权不讲颜色的。)
那么,安利对这个彩色比较图原先根本顾不上?
但是,安利的人依然不敢坚持美化10字。而是在说颜色不同。(注意,版权是不讲颜色的)
第三、这就应该引起在场所有人的疑问,如果你安利认为这个对比图重要,那么提供证据时根本不敢提供。而且这个比较图还是左旋送给安利看的。
首先,美化10字的狡辩是;立不住脚。
因此,病急乱投医,想在颜色上做文章。
看看中国官员对法律的漠视,既然为安利提出这样的理由:
左旋图形是赤淳黄绿蓝紫等多种色彩组成的一个逆时针旋转的旋涡状图案。。。。说安利的:标识:给人的感觉系一美化的阿拉伯数字“10”
看过上文,让人不可相信,这既然是中国相关部门官员的掩护?这样的对法律无知错误不及时纠正,影响出去,对中国法律的质疑将不可避免。 比起安利的人还卖力,让人难以相信。
同时,
精雕细琢在颜色上打主意? 可见这样的官员,对于知识产权方面多么无知啊?而且愚蠢到惊人的地步。连什么叫近似都不懂,什么叫剽窃?什么叫篡改?什么是著作权人?熟视无睹!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既然愚蠢到帮助剽窃劫夺著作权人,既然愚昧地剥夺著作权人享有国家版权法和国际版权法的 权利。
图形辨认
然后,再回过头来,仔细看看这些图形,不仅是近似,应该是差不多吧!
官员有没有长眼睛的?下面摘录左旋的阐述:
从99年说起吧,上半年已经制作大批左旋手表,11月成立网站起就大量公布宣传左旋文章和图形。99年已经把其中的图形注册商标。
并且,通过版权登记,对左旋系列图文进一步保护。
这是早已经完成的系列作品的一小部分,版权登记上面应该可以看到更多,网站上也有大量作品。
第一个问题已经明确,这个图形的版权是属于左旋的,大家一致肯定的。
下面请看安利
? ???
安利的标志,没有注过册,没有登记过。在形态上与左旋标志完全相似,连边上一擗也是值得怀疑的,是左旋网络标志的一撇。大小线条非常明显,粗条子四个颜色,有时五个颜色、五根细条子时而黑色、时而黄色、淡黄色或者无色以底色衬托。
(1)
左旋十道光彩,原始左旋图《玄机图》十道光彩更加明显。
左旋的系列作品和产品设计图,钟表, 1999年已经向市场推出,批量销售。
安利也是十道,五道粗线,五道细线,而且边上一撇没有一点1字的感觉,到是个旋转的箭头。
(2)
左旋的颜色搭配是多种多样的,,在左旋网站、左旋动漫、《左旋科技》义务宣传的视频中是旋转的,在这么一个图形中旋转以后,各种形态都被充分表现,他人再变也脱离不了左旋作品版权范围。而且版权登记是一系列图形。
安利也不示弱,。时而用上四种颜色,有时候会变成五种颜色或单色。
(3)
左旋网络标志左右各加上一撇,以加强旋转动感,
安利拿掉一撇,留下一撇,进行曲解,篡改,以显不同,但是安利连个旋转道理都讲不完整,说明不是的他创作。
(4)图形变化
左旋 1999年报批注册的是黑白的,黑白就允许各种各样颜色自由变化。
安利也是在进行各种各样的变化, 安利单色的产品袋。
如果安利这个图形只是为了10周年活动,那么为什么做成产品包装袋?而且这是非常平常的产品袋,没有保存价值,说明完全为了实用。
(5)
左旋是自己创新,是有历来有科研探索的创作作品,左旋图形用于左旋自己设计的各种产品,以按照自然规律保护人体健康,调整思维,化解病邪之气。
安利也在不断变幻、修改、 但是第一它在不断修改人家的版权作品。第二,再变也没有脱离左旋作品的图形范围。拿别人的作品变样,那就叫篡改!
安利仿冒、近似、剽窃已经成为事实!
只要不戴有色眼睛的,都是一目了然就看出安利与左旋图形的相同之处。
颜色变幻、螺旋形状、圆形、甚至边上一撇,微妙微俏,而且下面的安利小字,小到让人不屑一顾的地步,根本无足轻重。
第二个问题,作品时间,谁先谁后
看一下被告提供的证据说明了什么问题?
被告安利提供的证据3、4证明二位广州领导参加活动。领导又不知道你们模仿剽窃他人标志,领导可以顶替你侵犯版权吗?但是,证明参加活动时间,证明安利是2005年才开始使用这个图标的。
好,这个问题解决了,被告安利是2005年才使用这个标志的。
那么左旋什么时候创作这个标志的?
我们这里不必介绍左旋图形早期的形成过程吧。
就从左旋版权证明来谈论吧,版权上面说明,从1999年5月开始就有了作品,(同年1999年以作品的其中一个图形注册商标,1999年11月开通左旋网站,进一步肯定了作品时间)。左旋作品大大早于安利。就凭网络版权的话,也应得到尊重。
这个图形是左旋在先创作的,而且99年网站开通就已经大量发表的。
第三个问题,作品来源
被告安利提供的证据5 - 6 证明,安利从左旋网站上看到:《左旋》著作只是印给内部工作人员的,因此安利公司没有看到《左旋》这本书。以此证明没有侵权,安利的左旋图形是自己创作的?
这正好说明,安利对左旋网站了解很仔细,甚至把这个左旋网页进行了公证。
而这个网页在左旋网站大量左旋图文中,是个没有引人注意的网页。
由此证明,安利对左旋标志非常清楚,因为只要打开左旋网站,就立即出现各种左旋标志。有没有看到《左旋》著作这本书与剽窃左旋图形无关紧要。
《左旋》著作是一系列左旋作品,在左旋网站上就公布有大批左旋图形。
连左旋一个不起眼的网页都被安利看得那么仔细,那么左旋的标志,安利肯定是看到了。
而且,2009年春节前后,两次侵权警告函中,已经附有左旋标志和左旋网址。
收到警告函以后,安利第一反映就是撤逃侵权证据,放在安利网站首页上“模仿左旋动态的安利左旋旋转动态图标”很快消失了。同时安利的许多有着左旋图标的视频连接打不开了,说明收到警告函以后,安利马上开始撤逃证据。
这是积极的表现,我们当然欢迎,再道个歉,可以放弃起诉。
可是没有多久,安利不肯放弃侵权,以强凌弱,又有大量侵权视频发布。同时,以安利左旋肉碱傍名左旋,劫夺左旋通过20年努力创立的名字、品牌。
这时,左旋网站受到严重骚扰,电话受到威胁恐吓,这些我们只当做引起愤怒的燃料吧,但是我们就是要制止侵犯中国人民权利的邪恶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起诉、追究是不可避免了。不要以为把左旋搞垮了,就可以逃避追究?!那是一去不复返的清王朝年代。
安利的标识,其来源避不开左旋图形!
第四,站在什么立场分析问题?
共同点:各方人士一致承认左旋是著作权人,大家承认了。
《左旋》包括复印件版权登记,内容丰富。
但是有的人为什么如此粗心大意,《著作》权、版权登记、还有左旋网站,有一系列左旋图文,可是有的人忙了几个月以后,既然只看到《左旋》的封面,“《左旋》封面的正下方配有一多种色彩的旋涡型图形。”既然看到了封面,那么里面的图文就不看吗?其他大批图文既然没有看到?这不是笑话吗?
事实上,原告提供的是一系列图形,包括黑白的和彩色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解决了,承认左旋的著作权。
著作权,既然是原告的著作权,那么只要被告在60%以上相近似仿冒,就已经勾成剽窃事实,而且,安利的图形四分之三以上都在模仿左旋图。 老百姓已经懂得,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他人无权改动、或者修改作品。
这时,应该追问安利为什么几次修改这个图形?谁授权了?
尽管篡改,安利的图形仍然有70%以上与左旋一模一样,这是事实。 是粗心大意没有看到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现在辩驳的焦点是颜色不一样。
可是,安利的人又失算了,因为安利的图标,还有单色的,有几种变化不一样的版本,但是都与左旋的图形相同。
如果法官承认国家版权法,就应该制止侵权,即使不一样也是属于篡改。
如果法律认为同样的图标,只要改变一下颜色就可以算自己的创作作品,那么版权法就完全失去存在的意义了。多一点、少一点、变化个颜色还不容易吗?
作品需要创意才成为作品。
仔细看看国家版权法,要不要尊重著作权人?只有完全不懂得法律的人也许认为修改、篡改他人作品是合理的。
今天有的法官连版权法都没有学过,以歪理在抹黑法律界,这是中国法官的耻辱! 学习一点国家《版权法》
《版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再仔细看看安利的一系列图形,不仅不象十,而且也是经常变换的,象不象“10”字?他们没有制造文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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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察看双方提供的各种各样图案,有多少相近之处,有多少近似?
就算你把左旋标志画成为10字9字,说成美化的“10”字,你看看象不象?在全中国全世界去找一找这样的文字吧?这叫什么?叫做强词夺理。
就算你的出发点是10字,但是,实际效果就是在偷盗左旋核心图形。
你安利的核心图不就是左旋的图形吗,而且一撇也是左旋网站的。
看我们左旋的,1999年大量用于左旋网页的左旋标识
|
安利的,就算把一撇送给你安利的话,你的核心图仍然是左旋的。10字和这个图形完全牛头不对马嘴。 |
安利剽窃、篡改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还有什么人会看不出来呢?戴着有色眼镜的人看不出来,这就不以为奇了。
首先你安利没有修改人家作品的权力。
其次,如果无意碰巧近似就应该主动道歉。
既然你是美化10字,你为什么不赶快道歉?还做大量产品包装袋?
好象无意之中认错人,把人家的小孩子抱走了,你是无意的,就应该道歉归还啊。这是左旋标志,你怎么拿去放在你的10字上呢?
但是,从安利各种变幻的图形看,整个图形没有十(10)字的感觉,而是明显的左旋图。
这是篡改作品,是在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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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再讨论一下,无聊的辩护
其实,只要承认版权法,就已经结案了。
但是,既然还有无聊的辩驳,那就当作笑话看吧。
有法官有认为,:左旋图案由赤 橙 黄 绿 青 蓝 紫等多种颜色。。。。。
看得好仔细么!但是这里是个误区,因为
首先,原告只提供的是一个图案吗?怎么左旋图案只有赤 橙 黄 绿 青 蓝 紫等多种颜色呢?
请问法官,原告版权登记上面,到底提供了那些图文?
要公正啊,要象个法官的样子就应该公平公正!
在左旋网站上就有一系列图形,怎么变成了一个图形呢?还有黑白的左旋图形呢?怎么就这几种颜色呢?
图形文章是可以修改的,是可以变化的,特别是黑白图片可以任意改变成为各种颜色的。但是,这叫做作品改编权,这个权力属于谁的?这是作者的权力,未经作者同意或者授权,他人就无权改变。
这里肯定,安利近似左旋图形,无论在颜色上还是形态上,都是没有改编权的。
安利的包装袋和网络、视频、宣传照片的图形都是一个样子吗?有不同之处吗?安利有大量的近似左旋图形的网络、视频、会场布置,而且许多图形经常在变化,说明安利也是围绕这个左旋图形在不断变化。但是安利图形变化的结果始终围绕着一个标志 – 左旋图。(这里说明一下,把安利侵权视频当众播放,问过安利一方,安利一方当众承认。)
所有变化过的安利标志,都是近似左旋标志的,这一点应该肯定了。
左旋作品其他图形是一系列的,包括安利改变过的图形都在版权范围内,特别是左旋动画、视频,包罗范围非常广泛,左旋是研究20年的文化与科技的作品,是制作动漫、制作视频、设计科技产品的一系列的图文。
按理,法官在确认著作权人以后,应该进一步做的事情,就是捍卫国家版权法!应该维护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修改权和改编权!
可是这个官方在做什么?
面对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有的所谓的官员既然在助长近似、帮助剽窃、为篡改侵权做伪证(把左旋一系列图案把安利盗用的一系列图案说成一个图案)助纣为虐,在公然破坏国家版权法。
首先得承认版权法,其次是维护版权法。
既然没有权力修改著作权人的作品,那么所有近似、模仿等各种各样的变幻花样都是属于剽窃侵犯著作权。
花样变幻越多,侵权情节越严重!
安利侵权的事实已经铁定!而且情节正在走向严重!
第七、关于侵权时限问题
关于时间问题谈几点看法:
1、首先应该指出,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应该考虑国家的安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与正义,让人民群众放心,这是我们的立足点。 一,时间超过二年就不能起诉吗?你去看看美国公司到中国,首先宣传推广,让中国人仿冒他们的东西,等养肥以后就起诉中国人侵权,多少时间啊?都超过二年吧。微软一直告中国侵权,多少年了?其实,最长可以在20年内的任何时间起诉。想让侵权永远合法化吗?
二,时间,应该把停止侵权的时间考虑进去吧?还没有停止侵权就不能起诉吗?
三、原告2009年发现大量安利活动的视频和宣传资料有侵权行为,直到2010年还发现有许多侵权视频。被告安利有没有通知过左旋,什么时候撤消了侵权证据?
2009年安利分公司庆典仍然使用这个近似标志。
法官应该为人民着想,如果你家被人家占据了,还打你骂你,让你无处告诉,你会是什么想法?
中国老百姓处境比较困难,加上生性善良。左旋于09年发现侵权以后,一开始就发快件希望他们改正算了。但是人家就是不理睬你,以跨国公司的心态以强凌弱,弱肉强食,仗势欺人,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中国老百姓,欺负没有背景的劳动人民吗?左旋有背景,而且大得很,但就是不用,就要硬着头皮凭道理,凭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一点道理,左旋会告人家吗?
更加令人愤慨的是,当安利接到停止侵权警告以后, 仍然肆无忌惮,既然通过肮脏手段,妄图以假乱真,霸占左旋的名誉,损害左旋的名誉! 我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希望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如果有知法犯法,一意孤行者,那么我们甚至喜欢他们出来公开答辩。
大肆侵犯左旋的 名字名誉,欺骗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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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
左旋一系列作品 |
左旋的名誉被安利亵渎了,左旋的纯洁被糟蹋。左旋成了安利左旋?
因此,按照商标使用权规定,左旋有权督促安利不得欺骗安利营销人员,不得欺骗客户,你安利的左旋产品包含了多少左旋能量?安利使用的左旋图形、左旋名字名义,是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起的左旋作用的。左旋能量可以使老年斑脱落,使农作物增产,你安利减肥怎么让用户达叫上当?其次,安利许多营销员大量产品卖布出去,你就得让营销员退货。因为你用的不仅是左旋图形商标,同时还采用左旋文字商标,左旋就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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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图案是左旋制作动态系列用的,正面、反面,都在网络发表过,其核心形态就是左旋图。 既然喜欢可以协商得到授权,偷盗就是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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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进一步证明,安利是在有计划地劫夺左旋文化。
那么说,安利前面的剽窃完全是有意识地以美国跨国集团的老资格,在肆无忌惮地侵犯侵占中国人民的科技文化成果。肆无忌惮地践踏中国法律,明目张胆破坏左旋公司,通过非常手段破坏左旋网站,让读者无法找到真正的左旋,误认为仿冒、傍名的安利左旋肉碱和网站就是左旋网站。
事实证明,从2000年至08年以前搜索引擎上只要打上“左旋”,123页全部是杭州左旋公司的,现在去看看,破坏成什么样子,有一点道德文明吗?这是什么手段?
还千方百计收罗枪手,让的网站打不开,误导你左旋的读者上错地方,亵渎你左旋的名誉,让你做不成生意,不让你生存。
可以认为,这已经不是一般的侵权,而是一场有计划有目的抢劫中国人民知识、文化、科技财富的新的鸦片战争,这场战争已经开始,范围正在扩大。
有良心的中国人,有道德有正义感的中国人应该怎么做?这是一个不可违背的问题!
安利网站公布的原安利中国董事长郑李锦芬,香港人,2009年因侵权受到左旋追究,2010年被撤换。
2011年7月26日 ... 黄德荫,香港人,现任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裁。1975年,黄先生毕业于纽约州。
对安利,我们发出忠告:
任何侵犯中国人民劳动成果的做法是注定失败的!唯一能够解脱的就是积极主动赔礼道歉! 只要侵犯中国人民的科技、文化、知识成果,就已经把绞索套在了你们自己的脖子上!还挣扎什么?越绞越紧!中国人民是好客的,但是决不是毫无原则的畏缩退让!!只要掠夺者不老实,就会一直打下去,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在等待着你们!
希望政府部门公平正义,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
安利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左旋商标权、著作权、名字名誉权,同时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第五章 - (三)第七第八节、
安利不是一般的侵犯著作权,而是大规模复制他人作品,属于严重盗版掠夺行为! 根据安利公布的做过广告宣传的报刊,共96家报刊登载带有左旋图形的广告,按平均没家报刊发行量20万计算,复制达二千万份,仅这一项就复制左旋图形二千万以上。
左旋证据
左旋拥有 名字、图形、广告商标和标识版权
杭州左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科研部?
深圳左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文艺部
福州仙茅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部
福建省左旋研究会理论科研创新小组
加拿大左旋高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5日
安利在干什么?
第一 安利犯罪事实
第二对安利的论证
第三安利承担刑事责任
左旋科技公司 联络部信箱 1622860191@QQ.net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http://www.zuoxuan.com/lianxi.asp
返回维权
附件:
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请对照 刑法第五章第三章 第7节第八节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安利的事实上的商标“标识”是盗用的左旋的商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安利复制超出二千万份)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安利超过出版百倍)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安利公然盗用他人作品)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安利的事实上的商标“标识”年营额170亿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安利在干什么?)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安利的所作所为)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安利制作多少广告,做了多少广告?)
第一 安利犯罪事实
第二对安利的论证
第三安利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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