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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比腐败罪更大 《检察日报》有一篇文章,题目是“腐败为什么不是一种权利?”,讲宁波市市长、党委书记许运鸿,在任职期间为宁波市做了很多好事,使宁波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宁波市在国内外的地位迅速提高。但因受贿而被处罚,宁波市老百姓为此感到惋惜,认为“实在不必为了一点‘小事’而对许运鸿穷追猛打。”该文作者认为宁波市老百姓的认识是不对的,功过不能相抵,有功之人也没有权利腐败。
类似的情况恐怕不止宁波一处!笔者出差到北京,就曾听到一些北京市民说,陈希同是一个清官,是一个好官,他倒霉纯粹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这类问题说明了什么呢?是不是说明老百姓不恨腐败分子,还同情贪官污吏?不!绝对不是!不少人说,毛主席规定贪污500元就枪毙,考虑两个时代货币价值不同的因素,即使现在放宽到贪污50万元枪毙,象目前这种现状,把那些县、处级以上(包括县、处级)官吏拉出来排着队枪毙,没有几个是冤枉的(当然,这可能是过激之语。但是,这说明了一个问题:现阶段的领导者不得人心,可见一斑!)。这表明老百姓对腐败现象、对腐败分子、对贪官污吏是咬牙切齿,恨之入骨的。那么,为什么又会有人对许运鸿这样的人表示惋惜、表示同情呢?这不是说老百姓不痛恨腐败,不痛恨贪官污吏;这说明老百姓更痛恨占着位置不作为的昏官,特别切齿的是那些又贪又不作为的贪官!!!也说明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是大度的,对那些虽有一定受贿行为但却为国家、为老百姓做了好事的官,是原谅的,并不是见官就恨。这也说明,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谁好谁坏,谁优谁劣,老百姓是清清楚楚的。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好的老百姓,在这样的国度里,当官的还不能同老百姓处好关系,这个官那确实是不能再当官了!!!
根据我国目前所推行的制度、路线和政策,老百姓的生存完全依赖于自己所在单位的兴衰成败;而单位的兴衰成败又完全掌握在领导者手中;领导者的产生又从来不由职工群众民主选举。这样一来,老百姓的整个命运就彻彻底底地完全被本单位的领导及其任命本单位领导的上级领导所掌握。这是老百姓无法改变的,那么,老百姓唯一的希望就只有盼望本单位的领导不贪不占、有所作为,确确实实把本单位搞好。基于这么一种现状,一般老百姓认为,只要领导把本单位搞好了,他占一点小便利也无足轻重。如果一个领导很清廉,但他却没有能力把本单位搞好,这种官老百姓虽然不会恨,但也决不会拥护。老百姓特别切齿的是那种又贪又占又不做工作的领导。即所谓的“庙穷方丈富”的现象,是老百姓特别不能容忍的。当然,不贪不占又能把本单位搞好的领导是最好的领导,但是,现在这样的好领导能有几个!?
权衡之下,老百姓不得已而求其次,只好认同那些能把本单位搞好而又有一些小问题的领导。这不是老百姓纵容腐败,也不是老百姓贱,而是一种不得已!!!
据上述,明显地,不作为比腐败罪更大。因为,不作为不仅是老百姓痛恨,而且无法为国家为人民做出贡献,无法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般来说,不作为的领导大都是腐败之官;未腐败者都是有作为者。因此,反腐败应当而且必须把反不作为加入其中,并将其当成重点看待。
腐败分子越来越狡猾,手段越来越高超,要想掌握他们犯罪的证据越来越难。但有一个最简单不过的判别原则,那就是:凡是既有能力又把单位搞怀了的,必是贪官无疑;凡有能力而多年来无所进展者,必是贪官;单位内职工不好好干,人心涣散者,其领导必是贪官;公开会议没人发言或少人发言,下面议论不休的单位,其领导必是贪官;机关臃肿,生产人员偏紧的单位,其领导必是贪官;阿谀奉承者得势得利,埋头苦干者吃亏的单位,其领导必是贪官;人才缺而又留不住人才的单位,其领导必是贪官;基层领导和职能部门不得人心者,其领导必是贪官;自己职工能干的事却要发包给外人干的,其领导必是贪官;不顾本部门财力是否许可而千方百计要上工程者,基础设施反复拆建者,其领导必是贪官;大上工程而工程完成后又无用处者,其领导必是贪官;“三基干部”(自己的钱基本不花——花公家的;自己的饭基本不吃——吃公款;自己的老婆基本不用——玩小姐、玩妓女),必是贪官;在一个单位内部,职工严重忙闲不均,严重浪费人力资源,严重影响勤奋者情绪的,其领导必是贪官或无能之辈;……。有了这些基本判断作为线索,只要真正下定决心反腐败,国家政权在手,而且上梁也正,就没有查不出来的!上梁正,下梁谁敢歪!
反腐败切忌加入政治因素,决不能逆我者抓、顺我者保。当年张子善、刘青山曾是毛主席特别喜爱的红小鬼,也曾为革命立下过不少功劳,毛主席照样下令枪毙!也就是说,反腐败必须准确,该抓的一个也不能放过,不该抓的决不抓。而且,反腐败不能指望老百姓举报。因为,现在一切由领导说了算的现状使老百姓不敢举报;其次是贪官贪占手段隐蔽,老百姓根本无法知道。因此,反腐败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前述几条标准判断,凡有问题者,便毫不犹豫地着手调查,必有收获。
首当其冲必须先抓的应当是那些既贪又不作为的民愤最大的贪官。对那些为国家为人民做过不少好事,一时糊涂做了错事的领导,也应当给予处罚,但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一些宽大,而且应当缓一步抓。人才难得,对那些确有能力搞好一个部门又犯了错或是犯了罪的领导,照样应当处罚,但可令其戴罪立功。一些既贪又不做工作或是做工作没什么能耐捞钱却非常有本事把单位搞坏了或是单位始终没有进步没有发展的贪官尚未触动,却先对那些做出过重大贡献犯了错误或犯了罪的领导穷追猛打,无疑会让老百姓误认为这其中有猫腻——并不是老百姓认为立过功的腐败分子不该抓,而是应当有先后轻重。
总而言之,反腐败应当而且必须把“有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判别标准列入其中。在官场中,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我们应当批臭这种错误观念,无功无过社会怎能发展!?
我们应当大张旗鼓地、响亮地提出“无功就是过”的口号,并且制订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中,促使全国各部门各级官员必须执行。
几句题外话:我们应当给予各级领导适当的好处,应当让他们比普通职工收入高,因为他们要搞好他所领导的部门,确实需要多操很多心。但这必须拿在明处,而且必须与他所领导的部门的效益挂起钩来:搞得越好他的收入越高(搞得好的判别标准应当是:给国家上交利税增幅大小,职工群众实际收入增幅大小,资源合理利用的程度,有没有浪费或破坏资源,环境有没有污染等),搞得不好不坏他就同普通职工拿一样多,搞坏了的重罚!!! 2000.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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